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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证券代码:300623 证券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23-034证券代码:123115 证券简称:捷捷转债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股份数量:1,090,951股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股份数量:114,500股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5,45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6%。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3年4月19日,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捷微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0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2020年10月2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2020年12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捷捷微电关于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18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0年12月11日。

6、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4月20日办理完成。

8、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3,926,250股,授予价格为12.0133元/股。

9、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2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25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

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10月22日办理完成。

11、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8月24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17.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23.7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2、2021年9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捷捷微电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7.15元/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4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9月16日。

13、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3,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5月6日办理完成。

15、2022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5月6日办理完成。

17、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5名激励对象,其中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52,3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8、2022年8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5名激励对象,其中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52,3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10月18日办理完成。

1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95,5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95,5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月12日办理完成。

21、2023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9,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9,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减资公告,目前尚处于公示期,后续公司将继续履行回购注销手续。

23、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1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针对向封测事业部(包含公司副总经理晏长春在内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的39.3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2)针对除封测事业部之外的其他所有激励对象授予的485.6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授予的2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请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针对向封测事业部、预留授予部分除外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业绩基数,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2022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182,351.06万元,较2019年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业绩为基准,2021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50%;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40%。

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业绩为基准,2022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100%;2022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业绩为基准,2023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150%;2023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10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时,公司支付激励对象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时,公司支付激励对象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67,399.71万元增长170.55%; (2)2022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5,548.94万元,较2019年净利润18,963.44万元增长87.46%。 综上,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本次解除限售的208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1、鉴于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于2021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2、鉴于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25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于2021年10年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3、鉴于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7,00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于2022年5年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4、鉴于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35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于2022年10年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5、鉴于激励计划中的6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5,55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于2023年1年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6、鉴于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9,300股限制性股票,目前正处于公示期,后续将由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回购注销。

7、鉴于激励计划中的7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18,000股限制性股票,后续将由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回购注销。

8、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由215人调整为213人,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262.1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24.50万股不做调整。

9、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00股后的490,998,19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可解除情况

1、针对向封测事业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晏长春副总经理40,12520,06350%20,062
核心技术人员 (17人)232,875116,43850%116,437

2、针对除封测事业部之外的其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黎重林副总经理90,00027,00030%36,000
颜呈祥副总经理90,00027,00030%36,00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69人)3,001,500900,45030%1,200,600

3、针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9人)229,000114,50050%114,500

注:1、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300股限制性股票,目前尚处于日公示期,后续公司将继续履行回购注销手续。

2、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8,000股限制性股票,后续公司将继续履行回购注销手续。

3、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离职人员。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8人,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均为合格,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208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08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208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208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8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205,451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限售期尚未届满外,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九、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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