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对拟续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充分地核查,认为大信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综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年月日(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