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46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2022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合计2,287,218.21元,该部分应收账款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276,349.09元。
2.本次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3.公司对本次所有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账销案存),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九届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2022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的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应收款项核销概况
本次予以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2,287,218.21元,该部分应收账款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276,349.09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应收“河北材料冷轧材料有限公司”款项基本情况
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宁0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公司与河北材料冷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材料”)于2014至2016年期间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河北材料已向公司支付了90%货款,剩余10%质保金共计347,232.60元未付,已诉讼收回333,646.20元,剩余13,586.40元(账龄3-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2,717.28元)质保金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未获法院支持。
(二)关于应收“石家庄宁银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款项基本情况。
根据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夏民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宝塔实业与石家庄宁银轴承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轴承”)有多年的轴承买卖业务往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宝塔实业已履行了供货义务,石家庄轴承应付货款。经法院审理认定,石家庄轴承应当支付货款2,719,931.76元。
判决作出后,石家庄轴承已执行支付给宝塔实业货款53万余元,尚欠2,188,905.39元(账龄5年以上,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石家庄轴承无可执行财产而被法院作出终本
裁定。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石家庄轴承已于2020年6月2日注销。
(三)关于应收“长治市孚润轴承有限公司”款项基本情况。
公司对长治市孚润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润轴承”)84,726.42元应收账款挂账已逾五年以上,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孚润轴承已于2021年5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决策流程及有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2022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的议案》,同意公司核销应收款项合计2,287,218.21元。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后,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分别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坏账核销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本次所有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账销案存),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事项。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