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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有效及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披露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情况符合公司日常运营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公司内部批准程序,符合决策程序。我们同意《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制订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业务近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充分兼顾股东回报与业务持续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符合决策程序。我们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绩效考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现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没有异议,同意将董事薪酬部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的审核意见是:“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据此,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能按照相关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公司委托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专业意见。公司选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华南基地(珠海)建设项目”主体已建设完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获得“国家智能配电网自动化设备及系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资质认定与授权,可正式开展检测业务;截至2023年3月31日,尚有少量尾工未完成,尚未支付的尾工款、质保金分期支付周期较长,为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4,085.12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该项目的尾工款、合同结算款、质保金等后续支出。公司承诺,“华南基地(珠海)建设项目”尚未支付的募集资金,在实际支付时,如出现不足将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完成实际投资总额23,057.68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余额4,085.12万元,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进行审计,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大信宁专审字[2023]第00013号)。

就上述事项,我们认真审阅议案,并听取公司管理层专题汇报,认为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唐民琪 曹朝阳

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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