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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修订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七)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最终核定为准。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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