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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 5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 11

第六章 信息保密 ...... 14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4

第八章 档案管理 ...... 15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15

第十章 附 则 ...... 16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

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

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八条 除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

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券

部负责提供。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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