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亲自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召开的12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5%、70%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2023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55%、85%;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实际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0元,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全部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担保期间的管理控制等,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的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4、《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与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续聘其作为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8、《关于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对上述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调整结合了董事对本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参考了其它同类上市公司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9、《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调整结合了高级管理人员对本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参考了其它同类上市公司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10、《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
11、《关于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12、《关于修订<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13、《关于修订<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4月14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2.24元/股的价格向1042名激励对象授予2135.97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选举和聘任决议。
(五)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王佳、严立共同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启明星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用作其他用途,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与发行对象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移资本”)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以及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31号)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阶段、现
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1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移资本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王佳、严立拟于2022年6月17日共同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移资本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事宜。
同日,公司与中移资本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中移资本作为特定对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84,374,100股。同时,王佳、严立夫妇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105,700,63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8.58%)对应的表决权,其中王佳女士放弃86,838,1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7.05%)对应的表决权,严立先生放弃18,862,5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53%)对应的表决权。上述事项实施完成后,王佳、严立夫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共计13.08%的股份表决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佳、严立夫妇变更为中国移动集团。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通过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规则》所列举的关联人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中移资本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拟向中移资本发行不超过284,374,100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
(1)、中移资本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对象资格。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
们的事先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相关董事应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回避,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7%;实际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2,538,640.53元,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38,640.53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担保期间的管理控制等,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关于向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捐赠,是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重要表现。该捐赠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将《关于向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上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向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捐赠,能够帮助公司更加切实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王佳女士、严立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捐赠不超过400万元。
4、关于重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投项目“重庆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解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重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8月15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12.215元/股的价格向218名激励对象授予501.5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事前审议,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提交了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九)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6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等事项,因此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应内容的调整和修订。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基于上述发行方案调整同样原因,公司同步对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发行预案(修订稿)有利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更新编制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发行方案调整同样原因,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王佳、严立共同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投资合作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前述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发行方案调整同样原因,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认购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前述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因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等事项,更新编制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以及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11、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因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等事项,更新编制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12、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等事项,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王佳、严立共同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投资合作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前述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13、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公司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认购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前述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十)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公司2021年业绩情况,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对应的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及持有人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均已达成。本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一)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
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除正常参加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外,利用其他时间到公司现场进行调查了解,通过与管理人员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关注公司生产管理和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等,同时与公司高管保持经常联系,对公司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意见和建议,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2年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2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
2、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能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完成了2022年的信息披露工作。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尽可能多的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审核、及时了解进展状况,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向公司和董事会提出公正、客观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有效促进了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五、2022年年报工作情况
本人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参加年度报告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安排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审计后的沟通,并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六、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除战略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在四个专门委员会中所占比例均达到三分之二,并分别担任三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现担任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了2022年4月6日第四届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人员的议案》;主持了2022年5月12日第五届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议选举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建议选举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建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建议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了2022年2月25日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审计部2021年工作报告>的议案》;按时参加了2022年4月6日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重要资产购买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投资理财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按时参加了2022年4月29日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一季度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一季度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一季度投资理财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一季度重要资产购买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一季度内部审计部工作报告>的议案》;按时参加了2022年5月12日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名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的议案》;按时参加了2022年8月12日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购买或出售资产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提供财务资助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内审部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信息披露审查报告〉的议案》;按时参加了2022年10月28日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购买或出售资产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提供担保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提供财务资助情况检查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内审部工作报告>的议案》;按时参加2022年12月22日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
七、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且长期以来运作规范。2022年度本人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2022年期望公司能够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及治理结构,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促使公司更加夯实根基并稳步发展。
八、其它事项
1、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无提议另行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晓婷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