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资金安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9,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9,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七、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
八、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相匹配。按照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挂钩的原则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有利于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效率,促进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共同成长。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说明和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认为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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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君 汤 胜 李佳霖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