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2022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
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的部分,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采用“准则解释第15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调整。
采用“准则解释第16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