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或“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
月
日。目前,海量数据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号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号凯恒中心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吴雨翘、齐海崴
、项目联系人:齐海崴
、联系电话:
010-65608363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它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3138
3、注册资本:283,142,990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01室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01室
6、法定代表人:闫忠文
7、实际控制人:陈志敏、朱华威
8、联系人:王贵萍
9、联系电话:010-62672218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1月19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1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海量数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海量数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海量数据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督导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雨翘齐海崴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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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