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本次聘任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文龙、赵波、陈彦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