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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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 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三、 本次稳定股价安排
依据稳定股价预案的安排,公司已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9)。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