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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威: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3-039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稳定股价方案涉及股份回购,相关回购方案仍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措施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不超过60个交易日,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 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置了触发条件,不存在相互替代;

(2)、公司实施具体回购时,将依照上述两个方案触发条件成就的时间顺序进行,即优先实施触发条件成就在先的回购方案;

(3)、如触发条件成就,方案一设置的回购限额条件包括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每股回购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或每股回购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③公司单次回购安排期限内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且合计使用资金不得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方案二设置的回购限额条件包括不少于4,000万元,不超过 8,000万元,同时根据拟回购资金总额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为3,700,277 股-7,400,55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27%-2.54%,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综上,经模拟测算,如仅方案一触发条件成就,则公司回购股份(不考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续实施回购)的上下限为2,911,328股-- 5,822,65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如方案一及方案二触发条件均成就,则公司先实施方案一,公司回购股份(不考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续实施回购)的上下限为2,911,328股-- 5,822,65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方案一实施完毕后再实施方案二,回购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不超过 8,000 万元,同时根据拟回购资金总额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为3,700,277 股-7,400,55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27%-2.54%,公司将在回购结束后及时发布有关公告通报最终具体回购结果。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致歉;

(2)继续按照既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股份回购或进行股份增持;

(3)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暂停向其派发现金红利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暂停向其支付薪酬或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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