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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4月1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的障碍性条件。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报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并由证券事务部门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联系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

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相关活动应等合理、妥善地安排,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已披露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达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平等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人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收集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及组织上述人员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的相关培训。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应当参加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相关要求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所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章 接受调研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并对相关文件及时进行事后核实。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四十一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

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可以视情况提示相关

风险。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e互动平台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互

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证券事务部门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

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

公开进行互动沟通。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

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四十九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

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第五十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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