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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占用。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经核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3、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的分红规划,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相匹配,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对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有效执行内控制度,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要以及重大缺陷,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五、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继续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和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授信和担保额度申请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各被担保方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担保额度申请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授信及担保额度申请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同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按照严格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原则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细项及实施进度、增加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十、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作废相关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十二、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整合现有资源配置,帮助公司更好地聚焦主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海翼电商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因转让持有海翼电商的股权从而导致对海翼电商经营性借款被动变为公司对其的财务资助,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各方已对财务资助借款的偿还安排做了约定,采取了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被动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国强、邓海峰、高文进

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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