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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认真审议了该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鉴于其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公司拟续聘其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其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洪芳芳 张希舟 田昆如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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