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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共审议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合计为4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合计14,048.42万元,均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的担保。

上述担保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我们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我们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审计报告亦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合同约定。

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双方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3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因此公司决定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44,9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确定的。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稳定,具备担保及相应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十、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核销应收款项后,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事项。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沟通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2、未发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提名郑思敏、闫德中、于瑞波、柴瑞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2、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提名刘海英、刘春玉、王月永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海英 刘春玉 王月永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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