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本次核销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销应收款项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为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核、账销案存的原则,对确实无法收回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43笔应收款项共计995.56万元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二、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因此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坏账核销依据充分,不涉及公司关联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计处理的过程及依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上述拟核销的应收款项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核销应收款项后,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核销应收账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就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