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以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