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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4月修订)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前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是指:

(一) 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

(二) 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

通与联系;

(三) 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

(四)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第七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四) 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 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 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 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危机处理: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宣传;

(四) 分析师推介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交流;

(八)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 组织现场参观;

(十) 路演。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与投资者沟通;

(四) 企业文化;

(五)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或报纸上公布。

第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公

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公司证券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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