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2 |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 公告编号:2023-016 |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政策规定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或“解释”),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上述解释的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解释第15号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一)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
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根据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