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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4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18日,并同意以16.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80名对象授予

1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文王文若娄超

2023 年 4 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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