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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6,158,251股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重视对投资者的现金回报,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活动均按照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在公司得到严格、充分、有效的实施,保障了公司稳健发展。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能够体现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规范性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目标,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结构良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持有的证券资产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管理,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益。同时使用资产的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公司已建立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资产安全,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按照《证券投

资管理制度》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公司本次证券投资管理初始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90%,根据《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证券投资管理事项为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业务。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修改《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修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毕焱、李鹏、肖维维

2023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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