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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3-020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206.00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简述

1、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3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9日,共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4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并于2020年4月21日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5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0年5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5,19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6、2020年6月22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19.000万股,授予人数90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因此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441,609,000股。

7、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至今,公司尚不存在拟授予其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有效期间内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56.722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及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8、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共计154.50万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邵旭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3.65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9、2021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5月28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54.50万股。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

10、2021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就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于2021年6月30日完成注销。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

11、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共计154.50万股。

12、2022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5月31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54.50万股。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

13、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共计206.00万股。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将届满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2日,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未发生任一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2022年实际达成的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为321,693,258.83元,相比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为89.11%,超过业绩考核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本次89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绩效考核均为优秀,符合个人层面全额解除限售的条件。
绩效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0%80%60%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8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共8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共计解除限售206.00万股,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的比例
章增华副董事长25.0010.0040%
陈红琴副董事长10.004.0040%
张维鑫董事、总经理25.0010.0040%
项剑勇董事、副总经理20.008.0040%
张勇董事、副总经理20.008.0040%
沈晓如财务总监10.004.0040%
顾佳俊董事会秘书10.004.0040%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员工(共82人)395.00158.0040%
合计515.00206.004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89名激励对象绩效评定等级均为“优秀”,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8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要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8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七、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上网文件

(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九、备查文件

(一)《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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