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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2023年4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玩忽职守未能勤勉尽责等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公司人员。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以

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检讨并作改正;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行。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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