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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9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修订相关制度的

修订对照表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文现拟修订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原文现拟修订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原文现拟修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文现拟修订
原文现拟修订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且得不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且得不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原文现拟修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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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文现拟修订
原文现拟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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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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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原文现拟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原文现拟修订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如有更新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如有更新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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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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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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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2021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向交易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修订)》及《深圳
原文现拟修订
[2009]3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低于1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上市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原文现拟修订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补充,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文现拟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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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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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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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在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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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原文现拟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30日至最终公告日;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
原文现拟修订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至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至
原文现拟修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第三十六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第三十六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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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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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加强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加强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9、《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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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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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0、《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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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原文现拟修订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使用和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原文现拟修订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鉴。第四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原文现拟修订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11、《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原文现拟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原文现拟修订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二)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购买或出售资产;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二)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购买或出售资产;
原文现拟修订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签订许可协议;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提供财务资助; 10、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11、租入或租出资产; 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签订许可协议;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提供财务资助; 10、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11、租入或租出资产;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4、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必须提请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第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必须提请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原文现拟修订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关联交易协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关联交易协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二)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二)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原文现拟修订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原文现拟修订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原文现拟修订
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文现拟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等有关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等有关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形式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外部培训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专题培训、后续教育等。第十条 除上述培训内容外,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原文现拟修订
内部培训是指由公司自行、不定期组织的,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邀请外部专业人士的授课、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

13、《现金分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文现拟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原文现拟修订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五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第七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九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第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原文现拟修订
题,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原文现拟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原文现拟修订
(二)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 (四)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必要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
原文现拟修订

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必要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二)本期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现金分红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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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14、《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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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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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第十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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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且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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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现场接待活动备查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附件4),采访或调研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同时在该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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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三)其他。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15、《合同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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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合同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审议(或审批)的标准分别为: (一)一般交易合同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合同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审议(或审批)的标准分别为: (一)一般交易合同
一般交易比例及绝对金额一般交易比例及绝对金额
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10%≥50%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10%≥50%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比例≥10%,且>500 万元≥50%,且>30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比例≥10%,且>1000 万元≥50%,且>5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10%,且>100 万元≥50%,且>3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10%,且>100 万元≥50%,且>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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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10%,且>500 万元≥50%,且>3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10%,且>100 万元≥50%,且>300 万元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总资产30%

上表所指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合同

(三)对外担保合同 凡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10%,且>1000 万元≥50%,且>5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10%,且>100 万元≥50%,且>500 万元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总资产30%

上表所指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合同

(三)对外担保合同 凡对外担保达到以下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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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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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原文现拟修订
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内的委托理财由董事长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0%之间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股东大会审批。其中,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委托理财由董事长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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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上述各级审批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事项由股东大会审批。其中,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上述各级审批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并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原文现拟修订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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