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赵 燕:
刘书锦:
季 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