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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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0426号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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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 1-2 | |
二、 |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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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0426号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3年4月16日签发了大华审字[2023]00179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的规定,就新钢股份编制的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出具专项说明。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新钢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新钢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
大华核字[2023]000426号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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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除了对新钢股份实施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新钢股份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本专项说明是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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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周益平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艳全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