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科泰电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资金状况和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我们同意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

四、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分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汕头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日常办公需要,汕头分公司拟向公司董事蔡行荣先生及其妻许文卿女士租赁其位于汕头市金砂中路86号友谊国际大厦1802室的场地。

目前,公司汕头分公司已与蔡行荣先生、许文卿女士签订续租合同,承租汕头市金砂中路86号友谊国际大厦1802室,建筑面积约

295.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5,688元。

蔡行荣先生为公司董事,许文卿女士为蔡行荣先生之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蔡行荣先生、许文卿女士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我们要求公司今后加强内部控制和日常财务核算的管理,完善财务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八、关于任命财务总监为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任命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任命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本次被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3.2.3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任命的提名程序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任命财务总监杨庆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1、2022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2,785.84万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0元。报告期内,公司担保额度为(含对子公司的担保)5,571.68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6.97%。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均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关于公司拟为科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

能源”)、上海科泰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专用车”)和上海科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输配电”)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我们认为,科泰能源、科泰专用车和科泰输配电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目的在于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海林

赵 蓉

赖卫东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