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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26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201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新媒体开展的违
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
控制度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 号)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宗旨为:防范监控对象利用新媒体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及其他因履行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公司监控对象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
体传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网络视频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上述监控对象之新媒体的登记及监控工
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更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六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有关资料,包括各
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新媒
体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应
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董事
会秘书同时向董事长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视
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职责接触到内幕
信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严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
对象新媒体档案的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公司及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
是否存在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相关考
核部门,以作为各相关人员的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条   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自查工作,凡是涉及到违
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落实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上报公司
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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