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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三十七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三十七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下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同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亦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所有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融资能力,促进其业务发展。公司按其股比进行担保,虽涉及关联交易,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严格遵循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为关联方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和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系两家公司项目建设和整体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其发展。公司均按其股比进行担保,虽涉及关联交易,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严格遵循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与宁波银行开展持续性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议案严格遵循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的议案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9、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严格遵循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交易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是必要的,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授权经营层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的套期保值

功能,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11、关于授权经营层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相关的管理办法,内控程序健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续聘天衡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2001-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为公司2012-2022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该事务所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尽职尽责,且对本公司情况较为熟悉。续聘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内控审计机构有利于更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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