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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33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羿光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32.97%股份。(2)宁波甬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德环境”),公司持有其40%股份。

? 本次公司为甬羿光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934.6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为甬羿光伏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79.23人民币万元。

? 本次公司为甬德环境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为甬德环境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74.8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年6月30日、7月16日公告),同意公司为甬羿光伏向金融机构融资的20,000万元按 40%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12,000万元,担保余额不超过 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长期融资项目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担保签署有效期自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3年3月29日、4月14日公告),同意公司为甬德环境按40%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担保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担保签署有效期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止。2023年4月13日,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甬羿光伏分别向其申请的授信按32.97%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公司七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 同意公司放弃甬羿光伏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公司持有甬羿光伏股权比例将由40%变为32.9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甬羿光伏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2023年4月13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甬德环境向其申请的授信按40%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甬羿光伏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79.23万元,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甬羿光伏其他股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公司为甬德环境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74.80万元,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甬德环境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1-6-24
注册资本8,250万元法定代表人包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81MA2J7Q8N61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2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邹希先生在过去12个月内担任其董事。
股权结构宁波前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45%股份,公司持有其32.97%股份,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20%股份,宁波揽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2.03%股份。
截至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18,963.12万元负债合计12,014.15万元
净资产6,948.97万元
营业收入1,502.89万元净利润30.34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17,825.92万元负债合计10,931.39万元
净资产6,894.53元
营业收入3,517.77万元净利润171.59万元
公司名称宁波甬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0-7-21
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孟照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12MA2H724J04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嵩江西路50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公司高管夏雪玲女士、郑毅先生担任其董事。
股权结构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60%股份,公司持有其40%股份。
截至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233.86万元净资产204.85万元
负债合计29.01万元资产负债率12.40%
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0.89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89.93万元净资产55.74万元
负债合计34.20万元资产负债率38.03%
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59.12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甬羿光伏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的授信提供担保

1、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担保金额:989.10万元。

(二)公司为甬羿光伏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的授信提供担保

1、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4、担保金额:4,945.50万元。

(三)公司为甬德环境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授信提供担保

1、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

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尽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口,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

部分或全都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金额:4,000万元。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4,982.64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5,028.61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66%、39.41%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

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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