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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西飞: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分析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盈利能力、利润规模、重大投资安排、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在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避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未来三年内,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本规划中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合并范围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内(2023-2025年),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和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实现较好的收益。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1.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主要包括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股票三种方式;

2.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优先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计盈利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可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等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要在认真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将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二)公司除募集资金以外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三)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四)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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