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长城证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1、预计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序号
序号 | 交易类型 | 预计2023年度发生金额 | 截至2023年2月末已发生金额 | |
关联方名称 | 金额(万元) | |||
1 | 证券经纪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因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67 |
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40 | |||
天津源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62 | |||
2 | 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 | - | 0 | |
3 |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 - | 0 | |
4 | 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 - | 0 | |
5 | 证券承销业务收入 | - | 0 | |
6 |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 | - | 0 | |
7 | 共同投资 | - | 0 | |
8 | 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及其他业务 | - | 0 | |
9 | 现券买卖及回购交易 | 具体交易根据市场行情及业务需求判断,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224.90 |
10 | 购买金融产品 |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 62,000.00 |
11 | 煤炭现货交易 | 公司控股孙公司华能宝城物华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煤炭现货交易,交易金额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 | 0 |
12 | 存贷款利息 | 公司控股孙公司华能宝城物华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利息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 | 0 |
13 | 购买产品服务支出 | 因购买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8.51 |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 77.21 | |||
14 | 办公场所租赁相关支出 | 根据合同约定,预计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 上海华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70.41 |
2、预计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序号 | 交易类型 | 预计2023年度发生金额 | 截至2023年2月末已发生金额 | |
关联方名称 | 金额(万元) | |||
1 | 证券经纪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因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 | 0 |
2 | 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 | - | 0 | |
3 | 出租交易单元席位收入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13.34 | |
4 |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 - | 0 | |
5 |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65 | |
6 | 购买金融产品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5,951.50 | |
7 | 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及其他业务 | - | 0 |
、预计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序号 | 交易类型 | 预计2023年度发生金额 | 截至2023年2月末已发生金额 | |
关联方名称 | 金额(万元) | |||
1 | 证券经纪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因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 | 0 |
2 | 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 | - | 0 | |
3 | 出租交易单元席位收入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6.18 | |
4 |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 - | 0 | |
5 |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47 | |
6 | 购买金融产品 | - | 0 | |
7 | 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及其他业务 | - | 0 |
4、预计与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序号
序号 | 交易类型 | 预计2023年度发生金额 | 截至2023年2月末已发生金额 | |
关联方名称 | 金额(万元) | |||
1 | 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 | 因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 | 0 |
2 | 证券经纪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 0 | |
3 | 出租交易单元席位收入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29 | |
4 |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81 | |
5 | 现券买卖、回购及借贷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8,464.57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1,986.93 | |||
6 | 证券承销 | - | 0 | |
7 |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 | - | 0 | |
8 | 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 - | 0 | |
9 | 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及其他业务 | - | 0 | |
10 | 存贷款利息 | 公司在关联方存款或借款,利息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 | 0 |
5、预计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序号 | 交易类型 | 预计2023年度发生金额 | 截至2023年2月末已发生金额 | |
关联方名称 | 金额(万元) | |||
1 | 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 | 因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 | 0 |
2 | 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 - | 0 | |
3 | 证券承销业务收入 | - | 0 | |
4 | 办公场所租赁相关支出 | 以合同约定为准,预计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不超过6,500万元。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73.51 |
6、预计与其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序号 | 交易类型 | 预计2023年度发生金额 | 截至2023年2月末已发生金额 | |
关联方名称 | 金额(万元) |
1 | 提供和接受服务:向关联方提供证券和期货经纪、出租交易单元席位、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接受关联方证券承销、资产管理、房屋租赁、保险、银行存款等服务。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 | 0 |
2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与关联方进行的现券买卖及回购交易;购买金融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债券等交易。 | - | 0 |
(二)2022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执行,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详情如下:
1.证券经纪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19.80 | 0.13% |
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42 | 0.00% |
天津源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1 | 0.00% |
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94 | 0.00% |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 0.50 | 0.00%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48 | 0.00% |
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0.12 | 0.00%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0 | 0.00% |
合计 | 126.37 | 0.13% |
2.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5.72 | 0.46% |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2.86 | 0.19% |
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15 | 0.10% |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 1.48 | 0.01% |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 0.94 | 0.01% |
天津源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66 | 0.01%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56 | 0.00% |
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28 | 0.00% |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 0.21 | 0.00% |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0.02 | 0.00% |
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 | 0.02 | 0.00% |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0.01 | 0.00% |
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0.00 | 0.00% |
关联方名称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00 | 0.00% |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0.00 | 0.00% |
华能综合产业有限公司 | 0.00 | 0.00% |
合计 | 94.92 | 0.79% |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的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3.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4.62 | 2.07% |
合计 | 194.62 | 2.07% |
4.存贷款利息
(1)存款利息收入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92.81 | 不适用 |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0.67 | |
合计 | 593.48 |
(2)融资利息支出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89.04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2.16 | 不适用 |
合计 | 381.21 |
5.出租交易单元席位收入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307.39 | 29.23%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79.73 | 18.38%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71.01 | 2.40% |
合计 | 5,658.13 | 50.01% |
6.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91.77 | 15.08%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35.00 | 5.66%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79 | 0.10% |
合计 | 1,232.56 | 20.84% |
7.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深圳能源燃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能源燃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4.91 | 0.31% |
深能水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9.25 | 0.17% |
合计 | 54.15 | 0.49% |
8.证券承销业务收入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 238.86 | 0.57% |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 26.32 | 0.06%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43 | 0.02% |
合计 | 274.61 | 0.63% |
9.投资咨询业务收入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7.76 | 3.87% |
合计 | 237.76 | 3.87% |
10.购买金融产品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2,358.47 | 不适用 |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 13,000.00 |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00.00 | |
合计 | 78,158.47 |
11.现券买卖交易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5,293.99 | 不适用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5,931.87 |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5,233.02 |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4,473.44 | |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 24,867.56 | |
合计 | 1,015,799.88 |
12.煤炭现货交易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 | 16,377.88 | 不适用 |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5,980.28 | |
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966.21 | |
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221.46 | |
华能秦煤瑞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92.51 |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 | 63.65 | |
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 58.04 | |
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0.56 |
华能供应链平台科技有限公司
华能供应链平台科技有限公司 | 14.22 |
华能太仓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 12.84 |
华能安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5.83 |
合计 | 25,813.49 |
13.办公场所租赁相关支出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204.28 | 不适用 |
上海华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709.96 | |
北京聚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71.03 | |
合计 | 6,985.27 |
14.购买产品服务支出
关联方名称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 686.50 | 不适用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82.70 | |
合计 | 969.20 |
二、主要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温枢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9亿元,经营范围为组织电力(煤电、气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热、冷、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输送和销售;组织煤炭、煤层气、页岩气、水资源的开发、投资、经营、输送和销售;信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配售电、煤化工和综合智慧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投资和销售;电力及相关产业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工程监理以及业务范围内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检修和销售;国内外物流贸易、招投标代理、对外工程承包;业务范围内相关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境内外投资业务。其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直接持有公司
46.38%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叶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其住所为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及丙4幢10-12层。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联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7.059%的股份,公司职工监事曾晓玲女士、副总裁曾贽先生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联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进,注册资本人民币
1.3
亿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准许和批准的其他业务,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层。截至2022年
月
日,公司持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张巍先生担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4、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直接持有公司12.36%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徐鑫,注册资本为2,1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工业及其它各类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信息咨询,
企业形象设计,商务代理,企业经营策划,财务咨询。其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33B。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董事彭磊女士、原董事苏敏女士曾担任董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霍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97亿元,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招商证券”,股票代码“600999”),详细信息以其公告为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原董事苏敏女士曾担任董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缪建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2.20亿元,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招商银行”,股票代码“600036”),详细信息以其公告为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原董事苏敏女士担任董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江向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
亿元,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其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上述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二款第(三)
(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5、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截至2022年12月
日直接持有公司
9.77%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王平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57亿元,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深圳能源”,股票代码“000027”),详细信息以其公告为准。
上述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
(四)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6、公司其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公司其他关联法人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除前述关联法人以外,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
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主要业务内容和具体定价原则如下:
1.证券经纪手续费及佣金、客户资金存款利息:代理关联方买卖证券成交后的手续费收入、支付关联方资金存放在证券账户的利息,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2.资产管理:为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等业务收入,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3.存贷款利息: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存入关联方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向关联方融资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参照市场利率及行业惯例定价。4.投资咨询:为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5.证券承销:为关联方提供或接受关联方证券承销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6.财务顾问:为关联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7.出租交易单元席位:通过特定交易席位为关联方提供交易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8.代销金融产品:接受关联方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9.购买金融产品:购买关联方管理或持有的基金产品、资管计划、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0.现券买卖、回购及借贷: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回购交易及借贷,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1.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与关联方互相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参照市场利率及行业惯例定价。
12.房屋租赁:租用关联方的营业用房向关联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3.煤炭现货交易: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的煤炭现货交易及相关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4.购买产品服务:公司根据正常经营需要向关联方购买保险、办公用品等产品或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5.共同投资: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投资相关企业,获取投资收益、管理报酬等(不含共同向子公司增资)。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
、公司在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均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关联交易的开展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该议案各子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
、公司在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均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关联交易的开展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各子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上述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逯金才赵凤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