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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长城证券2022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控股孙公司华能宝城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宝城物华”)与华能财务公司开展贷款等金融业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华能宝城物华提供与贷款及贸易款相关的存款、结算、授信、中间业务、设计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存款、结算支付、借款等。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三)定价原则

1.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华能宝城物华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2.乙方为华能宝城物华提供存款类金融服务的,乙方向华能宝城物华支付利息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3.乙方为华能宝城物华提供贷款业务的,每日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华能宝城物华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类似业务的贷款利率。

4.乙方为华能宝城物华提供中间业务类金融服务的,乙方向华能宝城物华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华能宝城物华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就同类业务所支付的费用,也不高于乙方向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企业提供的同类业务所收取的费用。5.乙方为华能宝城物华提供金融服务时,应按行业惯例计息日的规定计算。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华能宝城物华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均为0,财务公司未对华能宝城物华提供担保;公司(母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业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相关存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能宝城物华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存贷款异动原因、财务公司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对于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严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对控股孙公司华能宝城物华与财务公司开展贷款业务的后续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拟定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业务开展依据;

2、财务公司各项经营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不存在违规操作事项,没有发生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开展平稳有序、不存在重大风险事件及缺陷,目前经营不存在风险问题。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逯金才赵凤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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