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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3-02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发出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书面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米爱东女士召集并主持,于2023年4月15日在深圳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监事会主席米爱东女士,监事顾文君女士,职工监事曾晓玲女士、许明波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李晓霏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总裁李翔先生,董事会秘书吴礼信先生及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赵昕倩女士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分配额度及方式符合公司经营状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2年度监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阅。

(八)《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2。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鉴于李晓霏先生因工作调整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为保证监事会组成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马伯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换届之日止,并由公司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为其办理证券公司监事任职备案手续。马伯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1。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经营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反洗钱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内容无异议。

《2022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2022年度董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

马伯寅先生简历马伯寅先生,1974年3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中共党员。1997年7月至2004年9月,历任北京大学团委干部、宣传部部长(副科级)、宣传部部长(正科级)、副书记;2004年9月至2014年4月,历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副处长、处长,其中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组任广深工作组组长,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组部援疆干部);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巡视员,其中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挂职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党委委员;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9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负责人)、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伯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单位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监事的情形。

附件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会议规则和工作机制,确保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决策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优化表述。
2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和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 (九)制订公司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履行合规管理及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包括洗钱风险、声誉风险在内的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公司开展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八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八条、《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修订。
3删除(条款数相应顺延):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无。已于本规则第二条明确。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3.1修订。
5第六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或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如实报告公司经营工作、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要合同、经营前景、重大事件等情况,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情况明确提出审阅意见。 公司与重要经营决策、财务活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的文件或资料需抄送监事会,有关会议需通知监事会。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通报调研结果并提出调研建议。第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报告及事项明确提出审阅意见。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通报调研结果并提出调研建议。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修订。
6删除(条款数相应顺延): 第八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删除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3.6.4,本规则相应修订。
7第十一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开展监督工作,并负责监事会会议、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工作。第九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并优化表述。
8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指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修订。
9删除(条款数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无。根据修订后本规则第十条,监事可以随时提议召开临时监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被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事会会议,无须强制办公室于定期会议前向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了解监事会职责为应有之义,无须特别加以说明。
10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指定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删除内容已于修订后本规则第十条明确,并优化表述。
11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中3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修订。
12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三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办公室应当分别至少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3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修订。
13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除上述内容外,口头会议通知还应包括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14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优化表述。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传真件有效)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的,应及时将表决结果原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监事、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监事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亲自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表决结果的,应及时将表决材料原件以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
15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组成。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裁列席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修订,删除内容已于修订后本规则第十七条明确。
16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修订。
17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优化表述,删除内容已于修订后本规则第十七条明确。
18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除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列席人员;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除外),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和实际情况修订。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9删除(条款数相应顺延):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无。已于修订后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
20删除(条款数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无。已于修订后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
21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4.2.14修订并优化表述。
22删除(条款数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23删除(条款数相应顺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无。已于修订后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
24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优化表述。
25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优化表述。

注:因涉及条款、章节的新增、删除、分立导致原条款、章节序号发生变更的,根据修订对照表提示,条款、章节序号作相应调整;其他条款中涉及前述条款引用的,引用条款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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