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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天健事务所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截止 2022 年 12月31 日,以公司总股本215,316,977股剔除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内不参与分配的574,000股后的股本214,742,977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拟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10,737,148.85元,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现金分红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18,334.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50%;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2023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为上述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关联董事张嘉斌、林庆民、郑旭晖在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十、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通过对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大进、黄正权、徐雁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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