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下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3002号、0092023003号),因公司及李宗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审计单位就此事项向公司进行询问,并核实有关情况,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因此增加了程序和内容。公司无法按照原定日期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本着审慎原则及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同时为确保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经公司审慎研究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2023年4月29日。
公司董事会对此次调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