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及资产价值,公司决定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 账面原值(元) |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元) | 账面价值(元) | 核销金额(元) | 核销依据 |
应收 账款 | 4,506,447.26 | 4,506,447.26 | 0 | 4,506,447.26 | 应收企业被工商吊销或注销等,已确认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
合计 | 4,506,447.26 | 4,506,447.26 | 0 | 4,506,447.26 |
二、对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资产类科目应收账款共计4,506,447.26元,公司已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上述款项全额计提坏账
准备,本次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不涉及关联方。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