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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方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是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的1/2以上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长提名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长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裁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2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形式一般为现场、电话会议或者现场与其他方式结合,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会议结果或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参会委员书面签署或电子邮件回复确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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