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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业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德业股份”)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承接了德业股份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沟通及检查相关文件、尽职调查、查看光大证券出具的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2年度公司在持续督导期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时任监事贺仕林曾因配偶短线交易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警示,贺仕林已就该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三、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除前述第5项相关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的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的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时任监事贺仕林配偶短线交易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警示,贺仕林已就该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三、其他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对公司进行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现场检查告。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开披露文件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对公司于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事项

贺仕林于2020年12月5日起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其配偶王美英女士于2021年

日至2022年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2022年9月7日,贺仕林因该事项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贺仕林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25号)。

公司已于2022年

日就短线交易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并于2022年9月7日就时任监事贺仕林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警示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事项系王美英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时任监事贺仕林已于2022年

日出具《关于本人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对自己未能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公司知悉本次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处理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于2022年

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乐飞军为监事的议案,贺仕林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伟杨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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