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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董事:

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2022 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审慎独立的履行职责,时时关注公司信息,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运作等情况,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董事会议案,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发表独立意见,坚持科学审慎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组成及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分别为姜宏青女士、丁玲女士及张强先生。第三届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有委员会均有独立董事担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上述独立董事情况如下:

姜宏青,女,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玲,女,本科学历,硅酸盐工程专业学士学位,工程师、律师。历任潍坊柴油机厂理化工程师、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山东潍柴华丰动力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强,男,理学博士学位。现任南京理工大学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教授、南京清研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副总经理、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具备证监会要求的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未从公司及其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处取得独立董事津贴外未予披露的其他收益,不存在任何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履职尽责情况

2022年,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共召开11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任期内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认真审阅各项议案、报告,出席了各次董事会并列席股东大会,发表专业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监督、指导的积极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

(一)2021年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情况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丁玲55002
姜宏青55002
张强55002

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业务动态,与公司管理层及证券部沟通顺畅,积极参与会议讨论,独立、客观、审慎的形式表决权。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二)独立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在上述下设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任职独立董事主任委员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张强刘修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姜宏青、丁玲姜宏青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张强、丁玲张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丁玲、姜宏青丁玲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均出席了上述会议。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子公司及其他单位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置换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五)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七)聘任审计机构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上市期间提供审计服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为了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度审计机构。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股东均能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关承诺。

(九)委托理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6 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一)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及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王萍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萍女士的任职资质、专业经历、职业操守能够满足其岗位职责的需求。我们同意王萍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有效的履行了对董事的职责,在日常事项的审议过程中保证客观。独立,在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合理化的建议,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姜宏青、丁玲、张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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