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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核查后,我们确认并说明如下:

公司能够认真严格贯彻有关规定和要求,2022年度没有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经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核查后,我们确认并说明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发生或持续的如下对外担保事项:

(1)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工业厂房租约担保的议案》。为顺利开展欧洲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拓普波兰有限公司拟租用7RPROJEKT 35 Sp. z o.o.为其定制化建设的工业厂房,并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协议。鉴于商业惯例和实际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租赁协议提供总责任额不超过7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 5417.44万元)履约担保,有效期覆盖上述租赁协议的整个有效期及其届满或被终止后的

五个月,但最迟不超过2029年8月1日。2022年该担保依然为持续状态。

(2)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拓普光伏科技(宁波杭州湾新区)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不超过6000万元的长期借款项目提供抵押担保。2022年该担保为持续状态。

(二)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严格遵守、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发生或持续的对外担保:

(1)为全资子公司拓普波兰有限公司顺利开展欧洲生产业务租用当地厂房提供租约的履约担保,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为全资孙公司拓普光伏科技(宁波杭州湾新区)有限公司因开展正常项目建设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必要性充分,风险可控,用途合法合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年度,公司除上述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2023年度,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英赵香球汪永斌

2022年 4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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