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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能够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拓普集团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拓普集团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描述的内容真实、准确,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申请一定的综合业务授信额度,有利于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业务发展良好,财务稳健,资产负债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2023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和负责态度等方面均表示满意。我们认为其勤勉尽责,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

(六)关于2022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保证满足日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分红政策、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在积极回报投资者的同时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七)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中的交易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管理层对该议案内容已作出妥善安排,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八)关于预测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中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预计产生的,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已经公司管理层充分讨论研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议案中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定价方式是公允的、合理的,不会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九)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使用一定额度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风险可控且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十)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英 赵香球 汪永斌

2023年 4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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