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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在2022年公司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解决子公司筹、融资问题,公司2023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76,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担保,其中为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7,000万元,为浙江信戈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3,000万元,为台州市信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为浙江大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1,000万元,为河北信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为成都信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上述各子公司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

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该项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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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岳江 毛美英 陈毅敏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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