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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文件名称页码
1发行保荐书1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94
4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9
5法律意见书220
6律师工作报告311
7公司章程(草案)492
8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文件53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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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相关意见均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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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 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5

五、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1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5

五、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20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 21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3

八、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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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保荐机构名称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崇军、张维杰。

1、张崇军,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裁,拥有9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飞力达(300240)重大资产重组、和达科技(688296)IPO项目、和顺科技(301237)IPO项目、联迪信息(839790)IPO项目、新锐股份IPO项目、信测股份IPO项目等。

2、张维杰,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高级副总裁,拥有12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新凤鸣(603225)IPO项目、长虹华意(000404)配股项目、凤凰股份(600716)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星期六(00229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张崇军、张维杰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发行保荐书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详见附件一。

(三)项目协办人

郑玮辰,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和顺科技(301237)IPO项目、和达科技(688296)IPO项目、联迪信息(839790)IPO项目、麟龙股份IPO项目、中粮生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圆通速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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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包括:毛豪列、郑天骄、吕东壑。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4日
联系人陈昌文
联系电话0575-8566 8072
传真0575-8562 3229
经营范围生产化工原料、染料、助剂(除化学危险品);批发:醋酸钠、氯化铵、元明粉、硫酸钙、硫酸、溴乙烷、乙酸(含量>80%)、溴化亚铜、溴化钠;年回收:甲醇2200吨、氯苯500吨、N,N-二甲基甲酰胺1500吨、甲苯350吨、乙酸500吨、乙酸酐300吨;年副产:硫酸(20%-22%)12000吨;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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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具体为:(一)项目组和业务部门构成第一道防线;(二)质量控制部构成第二道防线;(三)内核管理部、合规法律部等相关部门构成第三道防线。

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审议流程、质量控制审核流程、内核流程和后续管理流程。

(一)项目立项审议流程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下设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立项小组(以下简称“立项小组”)作为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的立项审议机构,对投资银行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具体流程如下:

1、立项申请及业务部门内部审核

项目组经过初步尽职调查,认为项目符合保荐机构立项标准,于2021年6月3日提交利益冲突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立项申请报告和其他有助于了解项目质量和风险的材料。

业务部门专职合规人员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于2021年6月4日对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于2021年6月5日对全套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2、质量控制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条件进行核查和判断,于2021年6月9日发表明确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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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规法律部利益冲突审查

合规法律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于2021年6月8日发表明确意见。

4、立项小组审议和表决

质量控制部负责安排立项审议,在坚持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立项小组成员名单中选取立项委员,向立项委员发送立项材料。

立项审议和表决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二)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与表决委员总人数的1/2。

立项小组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项目能否立项做出决议。立项委员在收到立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核,2021年6月25日,同意票数达到参与表决委员2/3(含)以上,表决通过。

质量控制部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的立项决议,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后,质量控制部将立项决议通知项目组、参与表决委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5、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2021年6月25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项目立项通过。

(二)质量控制审核流程

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准备充分、申报文件制作完备,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内部审核后,于2021年10月11日向质量控制部申请质量控制审核。

质量控制部指派李洪伟、李鹏、赵坤于2021年10月18日至22日进行现场核查,包括: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询问项目组相关人员;观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项目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记录;对核查过程有关的文件、资料、情况进行查阅等。现场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于2021年10月22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并提交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审阅。

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完成项目审核后,于2021年10月26日,就项目初审发现的问题、申报材料问题、工作底稿问题等内容,出具质控初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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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收到质控初审报告后,及时认真回复有关问题,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质量控制审核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由于项目未能在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完成申报,2022年2月项目更新财务数据后,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对项目进行了二次审核,并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质量控制报告。

(三)内核流程及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设置内核管理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同时设置了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核流程如下:

1、内核管理部初审

发送内核会议通知之前,内核管理部完成对项目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出具内核复核意见。

2、问核程序

问核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项目组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内核管理部根据问核会议过程形成书面问核会议记录。2021年11月24日,问核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在《问核表》上签字确认。

由于项目未能在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完成首次申报,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了第二次问核会议,问核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在《问核表》上签字确认。

3、内核会议审议

经审核全套申报材料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履行问核程序,内核管理部认为项目组提交的项目材料已经基本完备,质量控制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重点关注事项已较好地反映了项目审核情况,已达到内核委员会审议条件。内核管理部负责安排内核会议,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内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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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会议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召开。内核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核会议,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暂缓表决票设同意暂缓表决票和反对暂缓表决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内核委员不得弃权。

内核会议召开和表决时,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来自质量控制部、内核管理部、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等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合规管理人员。

内核委员可以在内核会议现场进行投票表决,也可以在对项目组所答复的内核委员意见进行确认后投票表决。对审议事项的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内核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同意票数未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不通过。

2021年12月7日,第一次内核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项目未能在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完成申报,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更新财务数据后,2022年3月31日第二次内核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263号)的要求,本项目需向上交所提交申请文件。内核委员已针对此事项对本项目进行内核会会后事项书面审核,并表决通过。

(四)后续管理流程

各类审核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补充披露等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应当履行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程序。

公司对外披露持续督导、受托管理、年度资产管理等报告,均应当履行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程序。

五、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中的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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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从业事项核查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除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存在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如下:

为了科学地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的备案,发行人与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委托其编写细分市场调研报告和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了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发行人与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委托其编写上市环保核查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中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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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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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21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委托出席0人。上述会议由董事长俞杏英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提请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和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相关决议。

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继公布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办法及规则,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以及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2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委托出席0人。上述会议由董事长俞杏英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的议案》,对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相关承诺进行了修改。

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重要事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主体: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3、发行股票的数量: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338万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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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管部门同意的为准。

4、发行股票的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A股股票账户的公众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5、股票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初步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股票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上交所主板。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1)投资35,900.00万元用于“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

(2)投资7,900.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投资11,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9、发行与上市时间:发行人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1年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公司向上交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且上交所无异议的,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发行费用承担: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11、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2、决议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如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通过上交所审核的,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二)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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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代表股份10,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已经取得其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程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的以下规定:

(一)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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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文件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是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2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请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请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并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发行人近三年的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7,841.48万元、7,412.11万元和6,432.84万元,累计为21,686.43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

经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68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并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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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前身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有限),成立于2003年11月4日,其股东于2019年11月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召开创立大会,以截至2019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32,250.47万元(扣除专项储备1,218.44万元后)为基准,按1:0.310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数10,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55903566B的《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三年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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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机构及人员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述规定与规则,切实履行了其应尽的职责与义务,确保了股东的利益,保证了公司治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第十一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的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68号”《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6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且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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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第(一)款: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组织结构图,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供应、生产和销售体系,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完全独立运作、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债务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的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从事上述业务所需的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性资产;公司已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经营的情况。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员工管理、社会保障、薪酬发放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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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了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设有相应的办公机构和经营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形成有机的独立运营主体,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机构设置、人员及办公场所等方面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控股股东御丰投资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天扬投资系员工持股平台,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均未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关会议资料、发行人财务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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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变动或因发行人经营管理需要等正常原因而发生,或因公司治理要求而进行,有利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优化了发行人管理团队结构。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成员保持稳定,前述变动未对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模式产生重大影响,没有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健性、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俞杏英、俞啸天,合计控制发行人83.30%的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专利的权属情况,对主要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函证了银行;结合网络查询以及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研究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审阅了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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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十三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相关备案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有4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御丰投资、天扬投资、宁波怡贤和宁波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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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手续。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发展状况、产品价格波动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2020年以来,受多重外部因素影响,加之“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等政策的严格实施,发行人产品价格出现下跌,而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导致公司毛利率持续下滑。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63%、30.89%和27.36%,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滑,主要系2019年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对分散染料市场供给的影响逐渐减弱以及下游印染行业不景气使分散染料的市场需求下降所致。

未来,若下游市场景气度下降或产品价格持续下跌、成本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对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公司经营状况受宏观经济环境、安全或环保政策、下游印染纺织业行业景气程度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1,642.43万元、56,366.48万元和54,517.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736.95万元、7,505.25万元和6,762.04万元,净利润持续下降。此外,不排除公司未来因环保或安全事故影响生产、核心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上涨过快或供应不足、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导致下游印染纺织需求减弱、人力成本投入持续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而存在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三)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的供应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主要包括还原物、6-溴-2,4二硝基苯胺、间苯二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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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化工原料的价格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较大。报告期内,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均超过65%,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有着显著影响。根据2022年度公司营业成本结构及盈利水平测算,原材料平均价格上涨10%,在产品平均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下降5.01个百分点。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及时将原材料价格波动传导至下游客户,则公司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生产所需的化工原料如还原物、6-溴-2,4二硝基苯胺等属于精细化工,市场上供应该等原料的厂家有限。如果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或部分供应商因环保政策、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影响其生产供应能力,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价格可能大幅提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行业内中小企业和落后产能的淘汰退出,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染料行业已成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染料行业龙头企业如浙江龙盛、闰土股份、吉华集团等先后上市募集资金,并通过新建生产线和对外收购等手段加大投入,不断提升自身生产经营规模和研发创新能力,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公司主导产品为中高端分散染料及其滤饼,若染料行业龙头企业大规模进入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而公司的技术、产品不能顺应市场需求及时更新、提升,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五)环境保护风险

分散染料及中间体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报告期内发行人投入的环保治理费用分别为3,385.95万元、3,273.25万元和3,194.66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75%、8.29%和7.97%,污染治理投入金额较大。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提高以及社会各界环保意识的提升,公司环保治理成本可能进一步增加,从而提高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2020年7月,发行人曾因外排废水苯胺类浓度超标而受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未来,若发行人不能有效执行各项环保制度,在生产中操作不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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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存在因为污染排放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环保事故而被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

(六)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属于化工行业,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材料中,包含硫酸、盐酸、甲醇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原料。上述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在其运输、存放和化学反应过程中如果操作或控制不当,将引起泄漏、火灾甚至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公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外,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迫使公司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及加强安全检修与监测,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七)亨斯迈集团纺织染化事业部被昂高收购带来的合作风险

发行人自2010年即与国际化工巨头亨斯迈集团开始业务合作,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合作历史。亨斯迈集团于2022年8月9日宣布拟将其纺织染化事业部出售给SK Capital Partners旗下的昂高(Archroma),该项交易已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长期来看,昂高收购亨斯迈集团纺织染化事业部后可能会对其组织结构及经营策略作一定调整,给发行人与该纺织染化事业部的业务合作带来不确定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该纺织染化事业部的购销往来正常进行。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公司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以中高端分散染料为主,主要用于涤纶及其混纺织物的染色和印花。公司专注于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可根据市场及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高水洗系列、特色系列、常规系列等多个系列上百种分散染料产品。

根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的统计,2019-2021年公司在全国分散染料行业排名中均位列前十名。

国内分散染料市场集中度高,竞争较为激烈。行业中的主要企业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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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生产常规中低端分散染料,其产量大,凭借规模优势、产业链经营等方式具备较强竞争力;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另一部分企业基于分散染料品种多、下游客户需求多样的特点,专注部分细分领域的中高端产品,与其他大型染料制造企业形成错位竞争。常规的中低端染料市场需求量大但同质化现象严重,染料制造企业主要靠价格竞争争夺市场。多年来我国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被亨斯迈集团、德司达等国际企业占据,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司的中高端分散染料产品具备环保、高牢度、色谱齐全的优势,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样性需求,已经能够与国际先进企业竞争。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一直将技术创新作为业务发展的持续动力,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5项发明专利,公司的“染料及中间体加氢还原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高性能分散染料及标准化产品”项目荣获科技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涤纶超细纤维高水洗牢度KXF系列分散染料”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三等奖,“高水洗牢度系列分散染料”及“苯并三唑类紫外吸收剂UV-P”登记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

公司应用自主研发催化体系,实现了芳香烃中间体制备烷基化的高选择性,有效降低了副产物的产生,提高了产品的纯度和产量;将溶剂反应技术应用到中间体和滤饼的生产中,实现了连续化重氮及偶合,使滤饼收率大幅提升,同时降低废酸产生量;在硝化反应方面,公司采用连续流硝化反应技术,改变了硝化生产行业的高风险、低效率的技术现状,通过创新工艺反应,较好的提高了工艺、装备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实现了硝化生产的本质安全,单位体积生产装置的产能成倍增加;在组合增效技术方面,公司一方面采用颜色的复配技术,达到协同增效的目的,实现染料的牢度和上染性能的双重保障,另一方面通过染料助剂的复配使用,实现印染性能的提升和下游印染“绿色生产”的目标。

此外,公司还与行业内研发实力较强的高等院校建立了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通过与外部单位的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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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服务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应用实验室积累了丰富的配方数据库及经验数据,拥有一批多年从事分散染料研究、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分散染料制造经验。公司可生产的分散染料涵盖高水洗系列、特色系列、常规系列等多个系列上百种分散染料产品,对于分散染料众多细分市场,公司均有对应性能要求和加工工艺要求的系列产品,能够满足客户小批量、多层次、多样性及个性化需求。为了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公司在客户集聚区如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等地由业务员直接“一对一”服务终端厂家和贸易商客户,并在主要销售区域配备技术支持人员驻场服务。现场服务团队可及时根据客户反馈,指导客户产品应用,帮助客户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难题,提高染色一次成功率,增强客户的黏性,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现场服务团队及时向公司研发、生产团队反馈客户需求及市场的变化,有助于公司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最新产品信息,便于公司及时调整产品生产计划,及时研发并生产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快速响应印染客户对分散染料不同颜色、不同性能的个性化需求,并可协助客户提高反应速度、降低试验成本,与下游终端印染行业客户建立了良性互动。

印染企业与染料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后,考虑到印染生产加工过程中工艺、配方稳定性,为避免增加复配的调试成本,印染企业不会轻易更换染料供应商。

3、清洁生产优势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国家环保政策要求日益提高,一些环保不达标染料企业先后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环保问题已成为制约染料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各级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持续保持在环保方面的大力投入。公司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反应转化率,降低“三废”的产生,同时投资1,271.64万元建成环保车间对生产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并积极开展染料母液水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究,污水治理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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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本行业及下游纺织行业生态环保国际最高标准作为日常执行准则,相应环境管理体系符合IS014001:2004、GB/T24001-2016/IS014001:2015标准;公司已加入Bluesign认证体系,成为该体系的合作成员之一。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共有110种产品获得Bluesign认证;公司还获得ZDHC联盟

的认可,正式成为该组织的贡献者之一,并被评为2016年“CNTAC-ZDH供应链化学品管理创新2020行动ZDHC网关化学品模块先锋试点企业”称号,系国内少有的获得ZDHC联盟认可的染料生产企业之一。

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并未因环保政策趋严而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可以满足国内外各方面的环保要求,保持生产的稳定、连续,为公司开拓国内外市场、维护老客户、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供了稳定保障,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4、区位优势

我国染料生产较为集中,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染料生产基地,其产能占全国总产能的36.20%左右

,浙江省内染料生产形成了强大的规模效应,区内企业相互促进提升,并带动了染料相关的原辅料、物流等配套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区域产业聚集的效应;同时浙江省及毗邻的江苏省、福建省均为我国主要的纺织品产区和印染布的生产基地。公司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公司更加准确地把握市场环境,就近实现销售和提供后续服务,降低公司运输成本,加快产品、原材料的周转速度。

5、产品质量及品牌优势

公司严格按照我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产品生产,并且已经通过了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一方面,公司在原料入库、生产过程、产品入库等整个产品生产环节设置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点;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定期质量例会的形式,将持续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公司的正常管理体系。此外,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体系,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使得公司能够快速的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公司以优质产品为依托,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公司品牌、产品品牌和

有害化学物质零排放联盟(Zero Discharge of Hazardous Chemicals)。

我国染料行业“十三五”回顾及“十四五”展望,《上海染料》第48卷第4期,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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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服务已经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前景良好

以纺织物的染色和印花为代表的纺织印染行业是染料应用的主要下游领域,占据染料需求的90%以上,染料行业与下游纺织印染行业关联度较高。2000-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印染布产量从158.7亿米增长至509.5亿米,期间产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达8.09%。“十二五”以来,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国家提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印染行业的转型升级,全行业进入到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减速增效阶段,并维持了平稳发展态势。2020年受多重外部因素影响,我国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印染布产量为525亿米,同比减少2.34%,2021年印染布产量605.81亿米,同比增长15.39%,产量创近十年最好水平。2022年印染布产量为556.22亿米,同比下降8.19%。

数据来源: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及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站统计数据,2019年度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31.53亿元,同比增加0.83%;2020年度规模以上印染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541.32亿元,同比减少12.15%;2021年度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949.87亿元,同比增长15.06%;2022年度,规模以上印染企业营业收入3,125.26亿元,同比增长5.95%。

纺织工业作为我国的一个传统性支柱产业,其良好的发展态势为染料行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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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较大的市场。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成为拉动纺织服装消费需求的重要引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加强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年轻人消费潜力释放,打开了纺织服装的增量市场。同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改变了大众对服装、面料等消费观念的变化,上述因素促进了国内市场对染料的需求快速上升以及染料品种结构的优化。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八、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东兴证券作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运作规范、业绩良好,已具备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此,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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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郑玮辰
保荐代表人:张崇军 张维杰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杨 志
内核负责人:马 乐
保荐业务负责人:张 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张 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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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授权张崇军先生、张维杰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张崇军 张维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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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概况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在原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由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杏英、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姚晨华、宁波怡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股本为10,000.00万股(每股一元)。法定代表人:俞杏英,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公司所属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生产化工原料、染料、助剂(除化学危险品);批发:醋酸钠、氯化铵、元明粉、硫酸钙、硫酸、溴乙烷、乙酸[含量>80%]、溴化亚铜、溴化钠;年回收:甲醇2200吨、氯苯500吨、N,N-二甲基甲酰胺1500吨、甲苯350吨、乙酸500吨、乙酸酐300吨;年副产:硫酸(20%-22%)12000吨;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55903566B。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俞杏英、俞啸天。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报出。

(二)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编制。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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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以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以下披露内容已涵盖了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本次申报的会计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 营业周期

本公司营业周期为12个月。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定其记账本位币,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新加坡元,其他下属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本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示。

(五)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大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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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计量。为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六)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2、 合并程序

本公司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予以抵销。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在报告期内,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以购买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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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自购买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的以后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2)处置子公司

①一般处理方法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后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分步处置子公司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该多次交易事项为一揽子交易:

ⅰ.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ⅱ.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ⅲ.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ⅳ.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子公司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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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八)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2、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处置境外经营时,将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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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金融工具

本公司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 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 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本公司可以将本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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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3)该金融负债包含需单独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2、 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本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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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将支付的对价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金融资产转移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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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4、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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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租赁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十)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和成本

存货分类为:在途物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存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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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3、 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 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

5、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

(2)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

(十一) 合同资产

1、 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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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三、(九)

6、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十二) 持有待售

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或处置组,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长期股权投资

1、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本公司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联营企业。

2、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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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实施控制的,按上述原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投资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简称“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等进行调整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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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结转,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因处置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比例结转,因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确认为金融资产,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结转。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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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现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对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用建筑物采用与本公司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出租用土地使用权按与无形资产相同的摊销政策执行。

(十五)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按成本(并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的影响)进行初始计量。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3、104.85、4.50
专用设备年限平均法3-103、109.00-32.33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43、1024.25、22.50
通用设备年限平均法3-103、109.0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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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资产处置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六)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安装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十七)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 暂停资本化期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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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4、 借款费用资本化率、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八)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目预计使用寿命依据
土地使用权受益期土地证登记使用年限
电脑软件3-5年使用该软件产品的预期寿命周期

3、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不存在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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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开发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

5、 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十九)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油气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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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二十)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各项费用的摊销期限及摊销方法为:

项目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设备平台改造费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3年
排污权使用费受益期内平均摊销2年
租入资产装修费受益期内平均摊销3年
委外研发费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2年
信息网络数据服务费受益期内平均摊销3年

(二十一) 合同负债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二十二) 职工薪酬

1、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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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1)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二十三) 预计负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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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股份支付

本公司的股份支付是为了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公司的股份支付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及权益工具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交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授予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根据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按照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如果修改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条款,至少按照未修改条款的情况确认取得的服务。此外,任何增加所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修改,或在修改日对职工有利的变更,均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则本公司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但是,如果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则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二十五) 收入

1、 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本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本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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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 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本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 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2、 收入确认具体原则

与本公司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内销:以商品发出并经客户签收确认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从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外销:对以FOB、CIF、C&F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以DPU、DAP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将货物交到客户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以上各交易方式以控制权转移时点作为公司收入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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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亨斯迈集团销售托拉司产品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根据亨斯迈的要求在工厂生产和制备托拉司产品。本公司同意按成本价向亨斯迈供应托拉司产品,最终双方根据销售给最终客户的利润互相支付销售支持费,作为可变对价调整收入金额。

(二十六)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规范范围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在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本公司转回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二十七) 政府补助

1、 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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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补助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或者补助对象的支出主要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根据政府补助文件获得的政府补助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补偿以后期间或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本公司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为:根据发放补助的政府部门出具的补充说明作为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2、 确认时点

政府补助在本公司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

3、 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本公司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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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因企业合并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包括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外,本公司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

? 商誉的初始确认;? 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或事项。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 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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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租赁

自2021年1月1日起的会计政策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1、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1)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

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本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本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

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但不包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成本。本公司后续釆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本公司按照本附注“三、(十九)长期资产减值”所述原则来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2)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租赁负债。租赁负债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

? 固定付款额(包括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

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根据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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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公司将行使终止

租赁选择权。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但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则采用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调整相应的使用权资产,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当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权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本公司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和原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现值。

(3)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选择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将相关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4)租赁变更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 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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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2、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论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本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本公司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本附注“三、(九)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 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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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本附注“三、(九)金融工具”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3、 售后租回交易

公司按照本附注“三、(二十五)收入”所述原则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1)作为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三、(九)金融工具”。

(2)作为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前述“2、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政策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三、(九)金融工具”。

2021年1月1日前的会计政策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1、 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1)公司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计入当期费用。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资产出租方承担了应由公司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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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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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出租资产所收取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确认为租赁相关收入。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则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租赁相关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公司承担了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配。

2、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1)融资租入资产: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资产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2)融资租出资产: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间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发生的与出租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三十) 安全生产费

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财资〔2022〕136 号)的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三十一) 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被本公司处置或被本公司划归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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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本公司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三十二)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执行该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审批程序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对2020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1)将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董事会审批合同负债11,466,391.8511,576,015.30
预收款项-12,957,022.79-13,080,897.29
其他流动负债1,490,630.941,504,881.99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增加/(减少)):

受影响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对2020年12月3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合同负债4,799,853.124,781,495.60
预收款项-5,423,834.03-5,403,090.03
其他流动负债623,980.91621,594.43
受影响的利润表项目对2020年度发生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营业成本3,847,817.623,729,520.40
销售费用-3,847,817.62-3,729,520.4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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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本公司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 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在应用上述方法的同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1)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2)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3)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4)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5)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按照本附注“三、(二十三)预计负债”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6)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租赁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计量租赁负债时,本公司使用2021年1月1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加权平均值:4.75%)来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

2020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8,480,647.16
按2021年1月1日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8,038,840.25
2021年1月1日新租赁准则下的租赁负债8,038,840.25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融资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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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除转租赁外,本公司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调整。本公司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 本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审批程序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对2021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1)公司作为承租人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的调整董事会审批使用权资产7,894,491.767,079,793.45
租赁负债5,221,519.714,696,289.90
盈余公积-25,103.12-25,103.12
未分配利润-232,245.37-225,928.0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817,320.542,521,534.76
预付款项-113,000.00-113,000.00

2、 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情况

(1)2020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2019年12月31日 余额2020年1月1日 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预收款项12,957,022.79-12,957,022.79-12,957,022.79
合同负债11,466,391.8511,466,391.8511,466,391.85
其他流动负债102,468,726.95103,959,357.891,490,630.941,490,630.94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2019年12月31日 余额2020年1月1日 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预收款项13,080,897.29-13,080,897.29-13,080,897.29
合同负债11,576,015.3011,576,015.3011,576,015.30
其他流动负债96,438,726.9597,943,608.941,504,881.991,504,881.99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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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2021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2020年12月31日余额2021年1月1日 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预付款项5,709,425.865,596,425.86-113,000.00-113,000.00
使用权资产7,894,491.767,894,491.767,894,491.76
租赁负债5,221,519.715,221,519.715,221,519.7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613,986.1113,431,306.652,817,320.542,817,320.54
盈余公积16,428,090.6416,402,987.52-25,103.12-25,103.12
未分配利润120,811,783.39120,579,538.02-232,245.37-232,245.37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2020年12月31日余额2021年1月1日 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预付款项2,232,124.682,119,124.68-113,000.00-113,000.00
使用权资产7,079,793.457,079,793.457,079,793.45
租赁负债4,696,289.904,696,289.904,696,289.9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613,986.1113,135,520.872,521,534.762,521,534.76
盈余公积16,427,541.9716,402,438.85-25,103.12-25,103.12
未分配利润117,847,877.71117,621,949.62-225,928.09-225,928.09

3、 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①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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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3号,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基准利率改革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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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①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①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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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 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 税项

(一) 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3%、6%、9%、7%(注1、注2、 注3、注4)13%、6%、9%(注1、注2、注3)13%、6% (注1、注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免抵的增值税计缴7%、5%、1% (注5)7%、5%、1% (注5)7%、5%、1% (注5)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免抵的增值税计缴3%3%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免抵的增值税计缴2%2%2%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15%、20%、25%、17%15%、20%、25%15%、20%、25%

注1:子公司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未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2021年4月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税率适用13%。注2:子公司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税率适用9%。注3:利息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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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子公司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新加坡增值税税率为7%。注5:子公司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为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2021年4月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子公司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其他公司均为5%。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15%15%
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柯奥隆”)25%25%25%
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中万进出口”)20%20%20%
浙江俞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俞丰生物”)
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御丰”)20%20%20%
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杏嘉”)20%20%20%
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简称“万丰环球”)17%

注1:浙江俞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于2020年1月17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因此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未列示。注2: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设立,因此2020年度、2021年度未列示。

(二) 税收优惠

1、根据国科火字[2019]70号《关于浙江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公司2018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证书编号GR201833001671),2020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在浙江省认定管理机构2021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即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证书编号GR202133009119),2021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缴。

2、子公司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报告期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度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39页

3-2-59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 货币资金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库存现金180.4015,756.8322,288.54
数字货币
银行存款132,447,386.2197,824,093.3770,508,405.13
其他货币资金4,745,530.854,418,584.005,398,819.73
合计137,193,097.46102,258,434.2075,929,513.40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607,288.90
存放财务公司款项

其中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以及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495,530.853,910,021.005,398,819.73
信用证保证金258,563.00
远期结售汇保证金250,000.00250,000.00
合计4,745,530.854,418,584.005,398,819.73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990,000.00
其中:理财产品1,990,000.00
合计1,990,000.0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40页

3-2-60

(三) 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144,742,098.13133,479,729.71115,191,062.98
合计144,742,098.13133,479,729.71115,191,062.98

2、 期末公司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3、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 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86,075,687.4899,747,605.8978,835,274.12
合计86,075,687.4899,747,605.8978,835,274.12

说明:本公司针对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将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以及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以下统称 6+9 银行)所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视为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予以终止确认,除6+9银行所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均未终止确认。

4、 期末公司无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

(四)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账龄披露

账龄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含1年)100,264,387.89132,126,103.12127,272,872.94
1至2年(含2年)8,127,254.706,477,457.2510,245,728.80
2至3年(含3年)4,026,312.854,458,189.44919,346.73
3年以上2,827,424.122,645,793.783,568,918.54
小计115,245,379.56145,707,543.59142,006,867.01
减:坏账准备11,183,456.8211,561,174.3611,745,225.53
合计104,061,922.74134,146,369.23130,261,641.4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41页

3-2-61

2、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2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3,098,725.002.691,717,537.5055.431,381,187.50
其中:
已发生信用减值3,098,725.001,717,537.501,381,187.5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12,146,654.5697.319,465,919.328.44102,680,735.24
其中:
账龄组合112,146,654.569,465,919.32102,680,735.24
合计115,245,379.56100.0011,183,456.82104,061,922.74

2021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5,707,543.59100.0011,561,174.367.93134,146,369.23
其中:
账龄组合145,707,543.5911,561,174.36134,146,369.23
合计145,707,543.59100.0011,561,174.36134,146,369.23

2020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2,006,867.01100.0011,745,225.538.27130,261,641.48
其中:
账龄组合142,006,867.0111,745,225.53130,261,641.48
合计142,006,867.01100.0011,745,225.53130,261,641.4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42页

3-2-62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名称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浙江董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320,000.001,160,000.0050.00预期无法全部收回
绍兴越城白天鹅物资有限公司442,375.00221,187.5050.00预期无法全部收回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336,350.00336,350.00100.00预期无法收回
合计3,098,725.001,717,537.5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43页

3-2-63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100,264,387.895,013,219.395.00132,126,103.126,606,305.165.00127,272,872.946,363,643.655.00
1至2年(含2年)5,704,879.70855,731.9515.006,477,457.25971,618.5915.0010,245,728.801,536,859.3215.00
2至3年(含3年)3,686,312.851,105,893.8630.004,458,189.441,337,456.8330.00919,346.73275,804.0230.00
3年以上2,491,074.122,491,074.12100.002,645,793.782,645,793.78100.003,568,918.543,568,918.54100.00
合计112,146,654.569,465,919.32145,707,543.5911,561,174.36142,006,867.0111,745,225.53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44页

3-2-64

3、 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19.12.31会计政策变更调整2020.1.1本期变动金额2020.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单项计提2,389,080.002,389,080.002,389,080.00
账龄组合10,834,576.0710,834,576.071,011,324.46100,675.0011,745,225.53
合计13,223,656.0713,223,656.071,011,324.462,489,755.0011,745,225.53
类别2020.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1.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账龄组合11,745,225.5352,845.24236,896.4111,561,174.36
合计11,745,225.5352,845.24236,896.4111,561,174.36
类别2021.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2.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单项计提1,717,537.501,717,537.50
账龄组合11,561,174.36-2,095,180.0475.009,465,919.32
合计11,561,174.36-377,642.5475.0011,183,456.82

4、 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75.00236,896.412,489,755.00

其中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

单位名称应收账款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 程序款项是否因关联交易产生核销时间
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89,080.00无法收回董事会2020-2-6
合计2,389,080.00

5、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2022.12.31
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亨斯迈集团17,514,133.7815.20875,706.69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45页

3-2-65

单位名称2022.12.31
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CHUNG WAN CORP.,LTD6,174,022.215.36308,701.11
佛山市顺德区百泉染料有限公司5,526,800.004.80276,340.00
江苏鼎新印染有限公司4,956,914.004.30247,845.70
浙江正裕化学工业有限公司4,550,000.003.95227,500.00
合计38,721,869.9933.611,936,093.50
单位名称2021.12.31
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亨斯迈集团23,036,292.1415.811,151,814.61
江苏新凯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7,066,875.004.85353,343.75
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6,909,124.584.74345,456.23
浙江正裕化学工业有限公司5,184,992.943.56259,249.65
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4,709,403.463.23235,470.17
合计46,906,688.1232.192,345,334.41
单位名称2020.12.31
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亨斯迈集团20,576,181.1414.491,028,809.06
CHUNG WAN CORP.,LTD7,075,779.104.98353,788.96
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6,860,916.664.83343,045.83
余姚市常益染料经营部6,321,975.004.45316,098.75
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5,483,826.373.86274,191.32
合计46,318,678.2732.612,315,933.92

注:亨斯迈集团包括亨斯迈纺织染化(青岛)有限公司、PT HUNTSMANINDONESIA、HUNTSMAN INTERNATIONAL DE MEXICO、HUNTSMAN TEXTILE EFFECTS(PANAMA)S.DE RL、HUNTSMANADVANCED MATERIALS(HK) LTD、HUNTSMAN INTERNATIONALLLC、HUNTSMAN TEXTILE EFFECTS (GERMANY) GMBH、上海新永纺织染化有限公司及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6、 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46页

3-2-66

7、 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五) 应收款项融资

1、 应收款项融资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收票据27,470,658.5217,019,371.4925,670,124.75
合计27,470,658.5217,019,371.4925,670,124.75

2、 应收款项融资本期增减变动及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项目2019.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0.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损失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24,460,158.01102,848,956.03101,638,989.2925,670,124.75
合计24,460,158.01102,848,956.03101,638,989.2925,670,124.75
项目2020.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1.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损失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25,670,124.7598,302,432.27106,953,185.5317,019,371.49
合计25,670,124.7598,302,432.27106,953,185.5317,019,371.49
项目2021.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2.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损失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17,019,371.4996,633,173.2086,181,886.1727,470,658.52
合计17,019,371.4996,633,173.2086,181,886.1727,470,658.52

3、 无应收款项融资减值准备。

4、 期末公司无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5、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23,675,699.1347,683,243.5338,518,541.77
合计23,675,699.1347,683,243.5338,518,541.77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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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预付款项

1、 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龄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1年以内3,056,356.6895.122,103,307.0793.395,650,216.0998.97
1至2年109,584.963.41115,965.005.1511,619.200.20
2至3年24,415.000.7610,000.000.4424,624.200.43
3年以上22,881.370.7122,881.371.0222,966.370.40
合计3,213,238.01100.002,252,153.44100.005,709,425.86100.00

2、 无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预付款项。

3、 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预付对象2022.12.31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常州大学500,000.0015.56
佛山市南海化工轻工有限公司386,212.0012.02
德州市德化化工有限公司284,192.408.84
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81,000.008.75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184,767.575.75
合计1,636,171.9750.92
预付对象2021.12.31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25,000.009.99
常州市飞马链传动有限公司200,000.008.88
东华大学200,000.008.88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159,938.587.10
上海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150,215.096.67
合计935,153.6741.52
预付对象2020.12.31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2,122,592.0437.18
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1,224,336.0021.44
AARTI INDUSTRIES LIMITED464,505.738.14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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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对象2020.12.31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浙江汇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5,850.006.93
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39,000.005.94
合计4,546,283.7779.63

(七) 其他应收款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项418,539.98413,540.8024,201,486.67
合计418,539.98413,540.8024,201,486.67

1、 无应收利息。

2、 无应收股利。

3、 其他应收款项

(1)按账龄披露

账龄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含1年)325,071.56230,904.9724,761,601.88
1至2年(含2年)69,000.00137,960.00506,998.68
2至3年(含3年)72,960.00109,878.68352,880.00
3年以上829,854.55973,794.55642,294.55
小计1,296,886.111,452,538.2026,263,775.11
减:坏账准备878,346.131,038,997.402,062,288.44
合计418,539.98413,540.8024,201,486.67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2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296,886.11100.00878,346.1367.73418,539.9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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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其中:
账龄组合1,296,886.11878,346.13418,539.98
合计1,296,886.11100.00878,346.13418,539.98

2021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52,538.20100.001,038,997.4071.53413,540.80
其中:
账龄组合1,452,538.201,038,997.40413,540.80
合计1,452,538.20100.001,038,997.40413,540.80

2020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6,263,775.11100.002,062,288.447.8524,201,486.67
其中:
账龄组合26,263,775.112,062,288.4424,201,486.67
合计26,263,775.11100.002,062,288.4424,201,486.67

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0页

3-2-7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其他应 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325,071.5616,253.585.00230,904.9711,545.255.0024,761,601.881,238,080.095.00
1至2年(含2年)69,000.0010,350.0015.00137,960.0020,694.0015.00506,998.6876,049.8015.00
2至3年(含3年)72,960.0021,888.0030.00109,878.6832,963.6030.00352,880.00105,864.0030.00
3年以上829,854.55829,854.55100.00973,794.55973,794.55100.00642,294.55642,294.55100.00
合计1,296,886.11878,346.131,452,538.201,038,997.4026,263,775.112,062,288.44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1页

3-2-71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19.12.31余额3,344,892.783,344,892.78
2019.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282,604.34-1,282,604.34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0.12.31余额2,062,288.442,062,288.44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0.12.31余额2,062,288.442,062,288.44
2020.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023,291.04-1,023,291.04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1.12.31余额1,038,997.401,038,997.4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2页

3-2-72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1.12.31余额1,038,997.401,038,997.40
2021.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60,651.27-160,651.27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2.12.31余额878,346.13878,346.13

其他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变动如下:

账面余额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19.12.31余额17,706,473.1417,706,473.14
2019.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新增8,557,301.978,557,301.97
本期终止确认
其他变动
2020.12.31余额26,263,775.1126,263,775.1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3页

3-2-73

账面余额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0.12.31余额26,263,775.1126,263,775.11
2020.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新增
本期终止确认24,811,236.9124,811,236.91
其他变动
2021.12.31余额1,452,538.201,452,538.20
账面余额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1.12.31余额1,452,538.201,452,538.20
2021.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新增
本期终止确认155,652.09155,652.09
其他变动
2022.12.31余额1,296,886.111,296,886.11

(4)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19.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0.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3,344,892.78-1,282,604.342,062,288.44
合计3,344,892.78-1,282,604.342,062,288.44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4页

3-2-74

类别2020.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1.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2,062,288.44-1,023,291.041,038,997.40
合计2,062,288.44-1,023,291.041,038,997.40
类别2021.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2.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1,038,997.40-160,651.27878,346.13
合计1,038,997.40-160,651.27878,346.13

(5)本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6)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往来款23,792,508.39
押金171,644.55129,744.55119,794.55
保证金697,210.001,037,210.001,037,210.00
备用金200,000.0085,000.00185,000.00
代扣代缴款98,145.56191,904.97194,271.01
员工借款924,522.00
其他129,886.008,678.6810,469.16
合计1,296,886.111,452,538.2026,263,775.11

(7)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2.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 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保证金476,600.003年以上36.75476,600.00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保证金106,200.003年以上8.19106,200.00
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款98,145.561年以内7.574,907.28
绍兴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押金76,834.003年以上5.9276,834.00
布莱格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收展会费退款71,980.003年以上5.5571,980.00
合计829,759.5663.98736,521.2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5页

3-2-75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1.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 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保证金476,600.003年以上32.81476,600.00
绍兴蓝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0.003年以上24.10350,000.00
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款191,904.971年以内13.219,595.25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保证金106,200.002-3年7.3131,860.00
绍兴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押金76,834.003年以上5.2976,834.00
合计1,201,538.9782.72944,889.25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0.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 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俞杏英往来款23,792,508.391年以内90.591,189,625.42
彭卫杰借款488,986.001年以内、1-2年1.8644,449.30
绍兴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保证金476,600.003年以上1.81476,600.00
王振借款435,536.001年以内、1-2年1.6641,776.80
绍兴蓝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0.002-3年1.33105,000.00
合计25,543,630.3997.251,857,451.52

(8)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项。

(9)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项。

(10)无转移其他应收款项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6页

3-2-76

(八) 存货

1、 存货分类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 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 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 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31,854,597.6031,854,597.6053,070,228.9853,070,228.9848,498,880.1348,498,880.13
自制半成品123,936,842.871,266,580.94122,670,261.93125,432,526.791,589,122.79123,843,404.00119,436,207.881,687,908.94117,748,298.94
周转材料3,347,925.433,347,925.433,357,781.723,357,781.722,856,963.872,856,963.87
委托加工物资1,909,341.251,909,341.25
在产品18,224,793.5618,224,793.5618,067,307.0718,067,307.0713,704,606.9213,704,606.92
库存商品121,411,898.943,971,497.32117,440,401.62112,396,334.744,617,755.06107,778,579.6880,656,912.474,085,841.5876,571,070.89
在途物资342,507.90342,507.90
发出商品1,538,781.941,538,781.941,278,300.601,278,300.602,889,296.462,889,296.46
合计300,314,840.345,238,078.26295,076,762.08313,944,987.806,206,877.85307,738,109.95269,952,208.985,773,750.52264,178,458.46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7页

3-2-77

2、 存货跌价准备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项目2019.12.31会计政策变更调整2020.1.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2020.12.31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自制半成品672,260.42672,260.421,141,246.33125,597.811,687,908.94
库存商品5,258,155.155,258,155.15-229,928.49942,385.084,085,841.58
合计5,930,415.575,930,415.57911,317.841,067,982.895,773,750.52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2021.12.31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自制半成品1,687,908.9487,808.03186,594.181,589,122.79
库存商品4,085,841.583,059,224.282,527,310.804,617,755.06
合计5,773,750.523,147,032.312,713,904.986,206,877.85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2022.12.31
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自制半成品1,589,122.7991,478.53414,020.381,266,580.94
库存商品4,617,755.061,257,309.371,903,567.113,971,497.32
合计6,206,877.851,348,787.902,317,587.495,238,078.26

3、 存货期末余额无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4、 无合同履约成本本期摊销金额。

(九) 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预缴企业所得税12,326.99910.83
未交增值税775,212.183,290,477.9935,214.27
待认证进项税250,928.76
上市发行费用2,830,188.67
合计3,868,656.603,291,388.8235,214.27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8页

3-2-78

(十) 投资性房地产

1、 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1.账面原值
(1)2019.12.31
(2)本期增加金额3,690,911.323,690,911.32
—外购
—固定资产转入3,690,911.323,690,911.32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12.313,690,911.323,690,911.32
2.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1)2019.12.31
(2)本期增加金额89,511.9689,511.96
—计提或摊销89,511.9689,511.96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12.3189,511.9689,511.96
3.减值准备
(1)2019.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12.31
4.账面价值
(1)2020.12.31 账面价值3,601,399.363,601,399.36
(2)2019.12.31 账面价值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0.12.313,690,911.323,690,911.32
(2)本期增加金额4,747,471.884,747,471.88
—外购
—固定资产转入4,747,471.884,747,471.88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12.318,438,383.208,438,383.2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59页

3-2-79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2.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1)2020.12.3189,511.9689,511.96
(2)本期增加金额1,532,038.681,532,038.68
—计提或摊销285,827.28285,827.28
—累计折旧转入1,246,211.401,246,211.40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12.311,621,550.641,621,550.64
3.减值准备
(1)2020.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12.31
4.账面价值
(1)2021.12.31 账面价值6,816,832.566,816,832.56
(2)2020.12.31 账面价值3,601,399.363,601,399.36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1.12.318,438,383.208,438,383.20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12.318,438,383.208,438,383.20
2.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1)2021.12.311,621,550.641,621,550.64
(2)本期增加金额392,645.40392,645.40
—计提或摊销392,645.40392,645.40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12.312,014,196.042,014,196.04
3.减值准备
(1)2021.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0页

3-2-80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
(4)2022.12.31
4.账面价值
(1)2022.12.31 账面价值6,424,187.166,424,187.16
(2)2021.12.31 账面价值6,816,832.566,816,832.56

2、 2022年12月31日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

(十一)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固定资产112,859,162.98116,268,089.76102,201,471.44
固定资产清理
合计112,859,162.98116,268,089.76102,201,471.44

2、 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运输工具通用设备合计
1.账面原值
(1)2019.12.3161,200,926.6888,838,394.949,819,230.2113,051,798.50172,910,350.33
(2)本期增加金额15,690,116.2510,356,413.1884,070.80258,098.2226,388,698.45
—购置6,536,903.9184,070.80258,098.226,879,072.93
—在建工程转入11,999,204.933,819,509.2715,818,714.20
—债务重组抵货款增加3,690,911.323,690,911.32
(3)本期减少金额3,690,911.323,690,911.32
—处置或报废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3,690,911.323,690,911.32
(4)2020.12.3173,200,131.6199,194,808.129,903,301.0113,309,896.72195,608,137.46
2.累计折旧
(1)2019.12.3127,592,003.4737,885,590.814,726,208.625,664,409.4975,868,212.39
(2)本期增加金额3,200,451.109,571,357.841,322,919.083,443,725.6117,538,453.63
—计提3,200,451.109,571,357.841,322,919.083,443,725.6117,538,453.63
(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或报废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1页

3-2-81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运输工具通用设备合计
(4)2020.12.3130,792,454.5747,456,948.656,049,127.709,108,135.1093,406,666.02
3.减值准备
(1)2019.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12.31
4.账面价值
(1)2020.12.31 账面价值42,407,677.0451,737,859.473,854,173.314,201,761.62102,201,471.44
(2)2019.12.31 账面价值33,608,923.2150,952,804.135,093,021.597,387,389.0197,042,137.94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运输工具通用设备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0.12.3173,200,131.6199,194,808.129,903,301.0113,309,896.72195,608,137.46
(2)本期增加金额9,481,973.7223,688,963.141,007,168.141,245,897.5535,424,002.55
—购置11,263,557.551,007,168.14751,783.5413,022,509.23
—在建工程转入9,481,973.7212,425,405.59494,114.0122,401,493.32
(3)本期减少金额4,747,471.88173,675.004,921,146.88
—处置或报废173,675.00173,675.00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4,747,471.884,747,471.88
(4)2021.12.3177,934,633.45122,883,771.2610,736,794.1514,555,794.27226,110,993.13
2.累计折旧
(1)2020.12.3130,792,454.5747,456,948.656,049,127.709,108,135.1093,406,666.02
(2)本期增加金额3,644,993.0710,356,507.841,400,009.772,437,245.5717,838,756.25
—计提3,644,993.0710,356,507.841,400,009.772,437,245.5717,838,756.25
(3)本期减少金额1,246,211.40156,307.501,402,518.90
—处置或报废156,307.50156,307.50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1,246,211.401,246,211.40
(4)2021.12.3133,191,236.2457,813,456.497,292,829.9711,545,380.67109,842,903.37
3.减值准备
(1)2020.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2页

3-2-82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运输工具通用设备合计
(4)2021.12.31
4.账面价值
(1)2021.12.31 账面价值44,743,397.2165,070,314.773,443,964.183,010,413.60116,268,089.76
(2)2020.12.31 账面价值42,407,677.0451,737,859.473,854,173.314,201,761.62102,201,471.44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运输工具通用设备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1.12.3177,934,633.45122,883,771.2610,736,794.1514,555,794.27226,110,993.13
(2)本期增加金额4,484,951.5413,190,136.741,518,672.5797,070.1919,290,831.04
—购置9,038,424.421,518,672.5797,070.1910,654,167.18
—在建工程转入4,484,951.544,151,712.328,636,663.86
(3)本期减少金额637,648.403,956,264.10638,210.26597,292.175,829,414.93
—处置或报废637,648.403,956,264.10638,210.26597,292.175,829,414.93
(4)2022.12.3181,781,936.59132,117,643.9011,617,256.4614,055,572.29239,572,409.24
2.累计折旧
(1)2021.12.3133,191,236.2457,813,456.497,292,829.9711,545,380.67109,842,903.37
(2)本期增加金额4,340,128.6614,214,865.161,566,686.961,455,273.3321,576,954.11
—计提4,340,128.6614,214,865.161,566,686.961,455,273.3321,576,954.11
(3)本期减少金额482,588.893,159,198.87574,389.23490,434.234,706,611.22
—处置或报废482,588.893,159,198.87574,389.23490,434.234,706,611.22
(4)2022.12.3137,048,776.0168,869,122.788,285,127.7012,510,219.77126,713,246.26
3.减值准备
(1)2021.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12.31
4.账面价值
(1)2022.12.31 账面价值44,733,160.5863,248,521.123,332,128.761,545,352.52112,859,162.98
(2)2021.12.31 账面价值44,743,397.2165,070,314.773,443,964.183,010,413.60116,268,089.76

3、 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3页

3-2-83

4、 无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情况。

5、 无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情况。

6、 2022年12月31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账面价值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
房屋建筑物18,884,376.10尚在办理中

7、 无固定资产清理。

(十二)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在建工程5,194,692.011,451,179.4315,878,192.89
工程物资
合计5,194,692.011,451,179.4315,878,192.89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4页

3-2-84

2、 在建工程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在安装设备5,122,050.515,122,050.511,330,619.461,330,619.465,716,814.135,716,814.13
5号车间10,161,378.7610,161,378.76
罐区工程72,641.5072,641.5026,886.7926,886.79
液氯站28,301.8928,301.89
新七车间65,371.2965,371.29
合计5,194,692.015,194,692.011,451,179.431,451,179.4315,878,192.8915,878,192.89

3、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项目名称预算数2019.12.31本期增加 金额本期转入固定 资产金额本期其他 减少金额2020.12.31工程累计投入 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 累计金额其中:本期 利息资本化 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在安装设备5,716,814.135,716,814.13在安装自筹
5号车间15,760,184.00886,811.069,274,567.7010,161,378.7664.48%95.00%自筹
污水处理项目工程12,468,229.002,177,307.9510,539,043.3512,716,351.30101.99%已完工自筹
配电工程2,024,839.962,024,839.96已完工自筹
环保车间场外工程1,077,522.941,077,522.94已完工自筹
合计3,064,119.0128,632,788.0815,818,714.2015,878,192.89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5页

3-2-85

项目名称预算数2020.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 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2021.12.31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其中:本期 利息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在安装设备5,716,814.131,330,619.465,716,814.131,330,619.46在安装自筹
5号车间15,760,184.0010,161,378.766,523,300.4316,684,679.19105.87%已完工自筹
罐区工程26,886.7926,886.79初期设计阶段自筹
液氯站28,301.8928,301.89初期设计阶段自筹
新七车间65,371.2965,371.29初期设计阶段自筹
合计15,878,192.897,974,479.8622,401,493.321,451,179.43
项目名称预算数2021.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 减少金额2022.12.31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在安装设备1,330,619.467,545,085.133,753,654.085,122,050.51在安装自筹
罐区工程26,886.7945,754.7172,641.50初期设计阶段自筹
液氯站28,301.8928,301.89已完工自筹
新七车间4,190,150.0065,371.293,774,920.063,840,291.3591.65%已完工自筹
冷冻车间改造1,042,718.431,042,718.43已完工自筹
合计1,451,179.4312,408,478.338,636,663.8628,301.895,194,692.0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6页

3-2-86

4、 本报告期无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情况。

5、 无工程物资。

(十三) 使用权资产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1.1.1余额11,181,234.9011,181,234.90
(2)本期增加金额324,069.9893,751.26417,821.24
—新增租赁324,069.9893,751.26417,821.24
(3)本期减少金额467,069.48467,069.48
—转出至固定资产
—到期终止467,069.48467,069.48
(4)2021.12.31余额11,038,235.4093,751.2611,131,986.66
2.累计折旧
(1)2021.1.1余额3,286,743.143,286,743.14
(2)本期增加金额2,978,270.5531,250.423,009,520.97
—计提2,978,270.5531,250.423,009,520.97
(3)本期减少金额467,069.48467,069.48
—转出至固定资产
—到期终止467,069.48467,069.48
(4)2021.12.31余额5,797,944.2131,250.425,829,194.63
3.减值准备
(1)2021.1.1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12.31余额
4.账面价值
(1)2021.12.31 账面价值5,240,291.1962,500.845,302,792.03
(2)2021.1.1 账面价值7,894,491.767,894,491.76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7页

3-2-87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1.12.31余额11,038,235.4093,751.2611,131,986.66
(2)本期增加金额400,431.56400,431.56
—新增租赁400,431.56400,431.56
(3)本期减少金额800,451.97800,451.97
—到期终止702,578.22702,578.22
—处置97,873.7597,873.75
(4)2022.12.31余额10,638,214.9993,751.2610,731,966.25
2.累计折旧
(1)2021.12.31余额5,797,944.2131,250.425,829,194.63
(2)本期增加金额2,940,409.0431,250.422,971,659.46
—计提2,940,409.0431,250.422,971,659.46
(3)本期减少金额735,202.80735,202.80
—到期终止702,578.22702,578.22
—处置32,624.5832,624.58
(4)2022.12.31余额8,003,150.4562,500.848,065,651.29
3.减值准备
(1)2021.12.31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12.31余额
4.账面价值
(1)2022.12.31 账面价值2,635,064.5431,250.422,666,314.96
(2)2021.12.31 账面价值5,240,291.1962,500.845,302,792.03

(十四)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情况

项目土地使用权电脑软件合计
1.账面原值
(1)2019.12.319,671,869.95324,348.709,996,218.65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8页

3-2-88

项目土地使用权电脑软件合计
(4)2020.12.319,671,869.95324,348.709,996,218.65
2.累计摊销
(1)2019.12.312,249,052.69176,072.842,425,125.53
(2)本期增加金额193,437.3641,379.36234,816.72
—计提193,437.3641,379.36234,816.72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12.312,442,490.05217,452.202,659,942.25
3.减值准备
(1)2019.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12.31
4.账面价值
(1)2020.12.31 账面价值7,229,379.90106,896.507,336,276.40
(2)2019.12.31 账面价值7,422,817.26148,275.867,571,093.12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0.00%。

项目土地使用权电脑软件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0.12.319,671,869.95324,348.709,996,218.65
(2)本期增加金额175,221.24175,221.24
—购置175,221.24175,221.24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12.319,671,869.95499,569.9410,171,439.89
2.累计摊销
(1)2020.12.312,442,490.05217,452.202,659,942.25
(2)本期增加金额193,437.4099,786.42293,223.82
—计提193,437.4099,786.42293,223.82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12.312,635,927.45317,238.622,953,166.07
3.减值准备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69页

3-2-89

项目土地使用权电脑软件合计
(1)2020.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12.31
4.账面价值
(1)2021.12.31 账面价值7,035,942.50182,331.327,218,273.82
(2)2020.12.31 账面价值7,229,379.90106,896.507,336,276.40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0.00%。

项目土地使用权电脑软件合计
1.账面原值
(1)2021.12.319,671,869.95499,569.9410,171,439.89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12.319,671,869.95499,569.9410,171,439.89
2.累计摊销
(1)2021.12.312,635,927.45317,238.622,953,166.07
(2)本期增加金额193,440.0099,780.00293,220.00
—计提193,440.0099,780.00293,220.00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12.312,829,367.45417,018.623,246,386.07
3.减值准备
(1)2021.12.31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12.31
4.账面价值
(1)2022.12.31 账面价值6,842,502.5082,551.326,925,053.82
(2)2021.12.31 账面价值7,035,942.50182,331.327,218,273.82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0.0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0页

3-2-90

2、 2022年12月31日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十五) 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2019.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摊销金额其他减少金额2020.12.31
排污权使用费217,610.00217,610.00
租入资产装修费1,061,489.53655,015.00789,547.42926,957.11
设备平台改造费用3,667,155.46593,465.001,473,360.922,787,259.54
委外研发费用2,000,000.00249,999.991,750,000.01
合计4,946,254.993,248,480.002,730,518.335,464,216.66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摊销金额其他减少金额2021.12.31
租入资产装修费926,957.11582,088.83344,868.28
设备平台改造费用2,787,259.541,671,182.631,116,076.91
委外研发费用1,750,000.011,000,000.001,499,999.961,250,000.05
信息网络数据服务费184,868.2944,857.51140,010.78
合计5,464,216.661,184,868.293,798,128.932,850,956.02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摊销金额其他减少金额2022.12.31
租入资产装修费344,868.28253,893.9690,974.32
设备平台改造费用1,116,076.91918,253.58197,823.33
委外研发费用1,250,000.051,250,000.05
信息网络数据服务费140,010.7861,625.6578,385.13
合计2,850,956.022,483,773.24367,182.78

(十六)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17,267,483.582,552,184.9918,677,525.782,780,530.5119,578,541.492,908,540.03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203,877.5219,387.231,758,119.85235,846.402,176,955.34310,433.10
递延收益1,295,425.10194,313.77773,712.99116,056.95951,902.42142,785.36
合计18,766,786.202,765,885.9921,209,358.623,132,433.8622,707,399.253,361,758.49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1页

3-2-91

2、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负债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1,808,504.007,771,275.6041,888,220.536,283,233.0832,791,212.334,918,681.85
合计51,808,504.007,771,275.6041,888,220.536,283,233.0832,791,212.334,918,681.85

3、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互抵金额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2,732,044.9833,841.012,854,390.69278,043.172,994,842.99366,915.50
递延所得税负债2,732,044.985,039,230.622,854,390.693,428,842.392,994,842.991,923,838.86

4、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2,397.63129,523.832,723.00
可抵扣亏损8,541,607.037,284,002.965,461,436.56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2,343.6810,571.48
合计8,576,348.347,424,098.275,464,159.56

5、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年份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备注
20231,609,309.021,609,309.021,609,309.02
20241,871,279.971,871,279.971,871,279.97
20251,980,847.571,980,847.571,980,847.57
20261,822,566.401,822,566.40
20271,257,604.07
合计8,541,607.037,284,002.965,461,436.56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2页

3-2-92

(十七) 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预付工程设备款2,193,112.752,193,112.751,717,620.121,717,620.121,105,064.811,105,064.81
预付投资款5,000,000.005,000,000.00
合计7,193,112.757,193,112.751,717,620.121,717,620.121,105,064.811,105,064.8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3页

3-2-93

(十八) 短期借款

1、 短期借款分类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票据贴现未终止确认产生的借款3,934,082.909,795,950.00
合计3,934,082.909,795,950.00

2、 无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十九) 应付票据

种类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44,955,308.4739,100,210.0049,588,197.30
合计44,955,308.4739,100,210.0049,588,197.30

期末无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

(二十) 应付账款

1、 应付账款列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含1年)80,139,335.1298,769,743.5281,742,490.36
1-2年(含2年)3,650,868.461,417,415.9814,291,114.84
2-3年(含3年)420,920.08639,921.022,526,748.35
3年以上2,432,557.753,147,359.932,884,158.16
合计86,643,681.41103,974,440.45101,444,511.71

2、 无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二十一) 合同负债

1、 合同负债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预收货款2,593,335.4010,262,815.624,799,853.12
合计2,593,335.4010,262,815.624,799,853.12

2、 报告期内无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合同负债。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4页

3-2-94

(二十二)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项目2019.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
短期薪酬12,664,027.0651,617,045.1952,292,518.2511,988,554.00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1,431,212.61187,904.511,607,347.9211,769.20
辞退福利189,388.00189,388.00
合计14,095,239.6751,994,337.7054,089,254.1712,000,323.20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
短期薪酬11,988,554.0054,547,217.2754,183,350.4812,352,420.79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11,769.202,801,828.982,120,680.40692,917.78
辞退福利9,000.009,000.00
合计12,000,323.2057,358,046.2556,313,030.8813,045,338.57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
短期薪酬12,352,420.7957,322,252.6456,191,477.7213,483,195.71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692,917.782,531,769.302,592,142.67632,544.41
辞退福利5,000.005,000.00
合计13,045,338.5759,859,021.9458,788,620.3914,115,740.12

2、 短期薪酬列示

项目2019.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1,042,477.0044,296,727.6944,747,508.8910,591,695.80
(2)职工福利费440,344.214,297,270.974,211,232.33526,382.85
(3)社会保险费456,288.921,157,153.361,482,288.86131,153.42
其中:医疗保险费265,278.841,152,922.991,298,833.18119,368.65
工伤保险费159,250.414,230.37152,146.1111,334.67
生育保险费31,759.6731,309.57450.10
(4)住房公积金1,119,294.001,104,889.0014,405.00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724,916.93746,599.17746,599.17724,916.93
合计12,664,027.0651,617,045.1952,292,518.2511,988,554.0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5页

3-2-95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0,591,695.8046,722,081.0746,261,398.3911,052,378.48
(2)职工福利费526,382.854,223,330.394,344,078.15405,635.09
(3)社会保险费131,153.421,882,200.261,588,651.26424,702.42
其中:医疗保险费119,368.651,444,114.601,426,766.78136,716.47
工伤保险费11,334.67430,525.66153,874.38287,985.95
生育保险费450.17,560.008,010.10
(4)住房公积金14,405.001,117,938.001,129,929.002,414.00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724,916.93601,667.55859,293.68467,290.80
合计11,988,554.0054,547,217.2754,183,350.4812,352,420.79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1,052,378.4849,680,878.1048,503,372.3912,229,884.19
(2)职工福利费405,635.094,305,566.724,347,930.00363,271.81
(3)社会保险费424,702.421,649,421.091,678,302.29395,821.22
其中:医疗保险费136,716.471,544,104.441,558,661.30122,159.61
工伤保险费287,985.95105,316.65119,640.99273,661.61
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2,414.001,142,239.331,142,030.332,623.00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467,290.80544,147.40519,842.71491,595.49
合计12,352,420.7957,322,252.6456,191,477.7213,483,195.71

3、 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项目2019.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
基本养老保险1,424,460.39181,416.341,594,491.5111,385.22
失业保险费6,752.226,488.1712,856.41383.98
合计1,431,212.61187,904.511,607,347.9211,769.20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
基本养老保险11,385.222,721,678.122,047,842.96685,220.38
失业保险费383.9880,150.8672,837.447,697.40
合计11,769.202,801,828.982,120,680.40692,917.7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6页

3-2-96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
基本养老保险685,220.382,447,160.672,506,376.29626,004.76
失业保险费7,697.4084,608.6385,766.386,539.65
合计692,917.782,531,769.302,592,142.67632,544.41

(二十三) 应交税费

税费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增值税49,329.88440,596.22916,785.37
企业所得税3,195,690.511,363,372.168,439,384.34
个人所得税370,262.36215,350.321,482,032.38
城市维护建设税1,190.607,219.747,565.48
房产税628,854.81455,417.55392,925.18
教育费附加714.364,152.214,168.40
地方教育费附加476.242,768.052,778.94
土地使用税707.04707.04412.44
印花税54,551.071,822.5725,298.28
环境保护税348.94388.18
反倾销反补贴税2,093,458.961,402,521.14
合计4,302,125.814,585,253.0012,673,871.95

(二十四) 其他应付款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项86,771.74102,957.51292,143.35
合计86,771.74102,957.51292,143.35

1、 无应付利息。

2、 无应付股利。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7页

3-2-97

3、 其他应付款项

(1)按款项性质列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代扣社保款12,362.51
押金20,000.00
代垫款项33,364.6866,394.5066,279.40
其他53,407.0616,563.01213,501.44
合计86,771.74102,957.51292,143.35

(2)无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项。

(二十五)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36,848,082.0010,613,986.11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2,524,567.733,020,474.30
合计2,524,567.7339,868,556.3010,613,986.11

(二十六) 其他流动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待转销项税337,133.601,333,156.03623,980.91
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82,141,604.5889,951,655.8978,835,274.12
合计82,478,738.1891,284,811.9279,459,255.03

(二十七)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分类: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保证借款36,840,388.8826,234,095.89
合计36,840,388.8826,234,095.89

(二十八) 租赁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
房屋及建筑物184,628.692,435,212.11
合计184,628.692,435,212.1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8页

3-2-98

(二十九) 递延收益

项目2019.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1,159,757.49207,855.07951,902.42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
合计1,159,757.49207,855.07951,902.42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951,902.42178,189.43773,712.99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
合计951,902.42178,189.43773,712.99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773,712.99709,400.00187,687.891,295,425.10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
合计773,712.99709,400.00187,687.891,295,425.10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负债项目2019.12.31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其他变动2020.12.31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奖励资金1,159,757.49207,855.07951,902.42与资产相关
合计1,159,757.49207,855.07951,902.42
负债项目2020.12.31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其他变动2021.12.31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奖励资金951,902.42178,189.43773,712.99与资产相关
合计951,902.42178,189.43773,712.99
负债项目2021.12.31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本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其他变动2022.12.31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奖励资金773,712.99140,120.18633,592.81与资产相关
2021年度重工业项目高起点规划财政专项激励709,400.0047,567.71661,832.29与资产相关
合计773,712.99709,400.00187,687.891,295,425.1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79页

3-2-99

(三十) 股本

项目2019.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8,300,000.0058,300,000.00
俞杏英15,000,000.0015,000,000.00
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0010,000,000.00
姚晨华6,700,000.006,700,000.00
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
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
合计100,000,000.00100,000,000.00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8,300,000.0058,300,000.00
俞杏英15,000,000.0015,000,000.00
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0010,000,000.00
姚晨华6,700,000.006,700,000.00
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
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
合计100,000,000.00100,000,000.00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8,300,000.0058,300,000.00
俞杏英15,000,000.0015,000,000.00
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0010,000,000.00
姚晨华6,700,000.006,700,000.00
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
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
合计100,000,000.00100,000,000.00

(三十一) 资本公积

项目2019.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238,299,972.07478,500.00238,778,472.07
其他资本公积19,861.2519,861.25
合计238,299,972.07498,361.25238,798,333.32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0页

3-2-100

变动原因说明:本期资本公积增加系2020年度确认股份支付引起,其中股份支付立即行权部分的金额478,500.00元计入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剩余金额19,861.25元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238,778,472.07238,778,472.07
其他资本公积19,861.251,191,674.711,211,535.96
合计238,798,333.321,191,674.71239,990,008.03

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其他资本公积增加系2021年度确认股份支付引起。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238,778,472.07238,778,472.07
其他资本公积1,211,535.961,141,131.602,352,667.56
合计239,990,008.031,141,131.60241,131,139.63

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其他资本公积增加系2022年度确认股份支付引起。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1页

3-2-101

(三十二) 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2021.12.31本期发生额2022.12.31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 母公司税后归属于 少数股东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78,753.4878,753.4878,753.48
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78,753.4878,753.4878,753.48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78,753.4878,753.4878,753.4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2页

3-2-102

(三十三) 专项储备

项目2019.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
安全生产费1,633,564.335,021,209.875,137,044.571,517,729.63
合计1,633,564.335,021,209.875,137,044.571,517,729.63
项目2020.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
安全生产费1,517,729.634,260,706.985,190,606.20587,830.41
合计1,517,729.634,260,706.985,190,606.20587,830.41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
安全生产费587,830.414,525,334.543,946,116.181,167,048.77
合计587,830.414,525,334.543,946,116.181,167,048.77

(三十四) 盈余公积

项目2019.12.31会计政策 变更调整2020.1.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
法定盈余公积8,040,879.308,040,879.308,387,211.3416,428,090.64
合计8,040,879.308,040,879.308,387,211.3416,428,090.64

变动原因说明:系根据本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项目2020.12.31会计政策 变更调整2021.1.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
法定盈余公积16,428,090.64-25,103.1216,402,987.527,797,959.5424,200,947.06
合计16,428,090.64-25,103.1216,402,987.527,797,959.5424,200,947.06

变动原因说明:系根据本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 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项目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
法定盈余公积24,200,947.067,186,625.0531,387,572.11
合计24,200,947.067,186,625.0531,387,572.11

变动原因说明:系根据本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 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3页

3-2-103

(三十五) 未分配利润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调整前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157,834,127.12120,811,783.3971,829,503.56
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232,245.37
调整后年初未分配利润157,834,127.12120,579,538.0271,829,503.56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7,620,361.2975,052,548.6487,369,491.17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7,186,625.057,797,959.548,387,211.34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应付普通股股利20,000,000.0030,000,000.0030,000,000.00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其他
期末未分配利润198,267,863.36157,834,127.12120,811,783.39

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明细:

项目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232,245.37
合计-232,245.37

未分配利润的其他说明:

2020年度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基数,同意公司对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股东进行分红,合计分配利润30,000,000.00元。

2021年度1)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基数,同意公司对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股东进行分红,合计分配利润30,000,000.00元。

2022年度1)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基数,同意公司对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股东进行分红,合计分配利润20,000,000.00元。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4页

3-2-104

(三十六)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534,818,643.83391,084,123.94555,567,096.84387,015,336.42510,277,726.27341,544,255.75
其他业务10,359,865.039,572,456.298,097,728.077,616,035.426,146,597.535,595,916.45
合计545,178,508.86400,656,580.23563,664,824.91394,631,371.84516,424,323.80347,140,172.20

营业收入明细: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545,121,016.54563,542,467.20516,375,469.54
租赁收入57,492.32122,357.7148,854.26
合计545,178,508.86563,664,824.91516,424,323.80

2、 合同产生的收入情况

2022年度的收入分解信息如下:

合同分类合计
商品类型:
分散染料及原染料收入534,818,643.83
其他收入10,302,372.71
合计545,121,016.54
按商品转让的时间分类:
在某一时点确认545,121,016.54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合计545,121,016.54

2021年度的收入分解信息如下:

合同分类合计
商品类型:
分散染料及原染料收入555,567,096.84
其他收入7,975,370.36
合计563,542,467.20
按商品转让的时间分类: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5页

3-2-105

合同分类合计
在某一时点确认563,542,467.20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合计563,542,467.20

2020年度的收入分解信息如下:

合同分类合计
商品类型:
分散染料及原染料收入510,277,726.27
其他收入6,097,743.27
合计516,375,469.54
按商品转让的时间分类:
在某一时点确认516,375,469.54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合计516,375,469.54

3、 履约义务的说明

销售商品收入(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内销:以商品发出并经客户签收确认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从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外销:对以FOB、CIF、C&F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以DPU、DAP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将货物交到客户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以上各交易方式以控制权转移时点作为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向亨斯迈集团销售托拉司产品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根据亨斯迈的要求在工厂生产和制备托拉司产品。本公司同意按成本价向亨斯迈供应托拉司产品,最终双方根据销售给最终客户的利润互相支付销售支持费,作为可变对价调整收入金额。

(三十七) 税金及附加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1,062,847.971,117,587.181,203,540.18
教育费附加637,543.45667,539.19715,465.88
地方教育费附加425,028.95445,026.00476,977.2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6页

3-2-106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房产税628,854.82466,206.54392,925.18
土地使用税707.04707.04412.44
印花税170,007.28198,481.66148,280.50
环境保护税1,426.241,736.92
合计2,926,415.752,897,284.532,937,601.39

(三十八) 销售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人工支出8,862,229.479,415,565.149,159,700.37
业务推广费404,112.4978,782.042,082,008.44
业务招待费2,320,702.692,431,785.071,151,804.96
租赁费539,751.75529,757.96513,482.90
信用保险费801,557.43901,170.90735,567.82
差旅费685,736.65609,101.20355,808.79
其他561,547.34679,320.08457,785.55
合计14,175,637.8214,645,482.3914,456,158.83

(三十九) 管理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股份支付1,148,091.601,198,634.71498,477.25
人工支出16,558,700.4415,233,737.5315,053,723.10
业务招待费4,402,860.992,921,624.241,650,998.11
办公费2,550,486.923,170,465.603,938,725.31
聘请中介机构费2,759,764.234,491,206.353,038,788.67
折旧与摊销2,815,004.753,369,828.563,739,632.67
租赁费1,490,815.161,641,590.941,518,004.17
差旅费1,928,058.212,494,076.371,568,374.89
其他3,238,124.672,409,404.982,795,443.61
合计36,891,906.9736,930,569.2833,802,167.7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7页

3-2-107

(四十) 研发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直接材料5,433,548.929,143,167.657,452,072.44
人工支出8,483,432.227,731,052.686,382,576.50
折旧摊销1,983,200.761,655,569.252,577,738.73
委外研究开发费1,950,000.052,732,075.433,778,301.95
其他1,373,184.461,328,890.431,330,000.88
合计19,223,366.4122,590,755.4421,520,690.50

(四十一) 财务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利息费用2,006,490.882,162,895.683,467,501.63
其中:租赁负债利息费用159,731.11280,077.58
减:利息收入1,383,726.511,041,908.151,054,085.88
汇兑损益-5,026,184.672,764,866.291,862,424.65
其他283,119.50360,592.14218,703.54
合计-4,120,300.804,246,445.964,494,543.94

(四十二) 其他收益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政府补助927,672.361,116,935.042,126,375.81
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328,156.7034,430.64
合计1,255,829.061,116,935.042,160,806.45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补助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25,000.00与收益相关
企业复工复产补助资金76,000.00与收益相关
2021年柯桥区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146,845.71与收益相关
2021年柯桥区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补助246,057.15与收益相关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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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退税3,241.61与收益相关
线上职业机能培训工作155,200.00与收益相关
稳岗补贴115,374.61与收益相关
2020年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80,000.00与收益相关
绍兴市失业保险以工代训补贴168,500.00与收益相关
风险防范扩面行动及贸易摩擦救济行动奖励资金169,671.00与收益相关
2020年度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200,000.00与收益相关
社保费返还301,737.59与收益相关
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奖励资金140,120.18178,189.43207,855.07与资产相关
2018年推动经济高质量激励资金150,000.00与收益相关
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资金673,189.15与收益相关
市外员工返岗补助款124,900.00与收益相关
污水治理补助款240,358.00与收益相关
2019年推动经济高质量激励资金423,836.00与收益相关
绍兴马鞍街道财政2020年企业招用工奖励资金4,500.00与收益相关
能耗在线检测系统财政补助50,000.00与收益相关
职工互助医疗奖励性补助金10,000.00与收益相关
春节市外留柯员工补助20,000.00与收益相关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9,840.00与收益相关
一次性扩岗补助3,000.00与收益相关
2021年度重工业项目高起点规划财政专项激励47,567.71与资产相关
2020 年度区“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和 2021 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涉及科技创新部分政策(第一批)财政专项激励资金200,000.00与收益相关
合计927,672.361,116,935.042,126,375.8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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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9

(四十三) 投资收益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票据贴现产生的投资收益-112,739.90-45,706.14
理财产品投资收益114,513.111,935,724.27
合计-112,739.9068,806.971,935,724.27

(四十四) 信用减值损失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377,642.5452,845.241,011,324.46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160,651.27-1,023,291.04-1,282,604.34
合计-538,293.81-970,445.80-271,279.88

(四十五) 资产减值损失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1,348,787.903,147,032.31911,317.84
合计1,348,787.903,147,032.31911,317.84

(四十六) 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使用权资产处置收益-15,249.17-15,249.17
合计-15,249.17-15,249.17

(四十七) 营业外收入

项目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9,882.009,882.00
政府补助3,608,755.001,040,000.00520,000.003,608,755.001,040,000.00520,000.00
其他500.101,505.095,517,131.86500.101,505.095,517,131.86
合计3,619,137.101,041,505.096,037,131.863,619,137.101,041,505.096,037,131.86

注:2020年度其他较大系冲回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5,200,332.91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0页

3-2-110

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补助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区级星级两新组织党组织奖励资金30,000.0040,000.0020,000.00与收益相关
股权挂牌政策补贴3,565,100.001,000,000.00500,000.00与收益相关
党费返还13,655.00与收益相关
合计3,608,755.001,040,000.00520,000.00

(四十八) 营业外支出

项目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对外捐赠241,000.00253,500.00241,000.00253,500.00
对外担保损失312,405.07312,405.07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626,395.458,517.94626,395.458,517.94
罚款支出135,000.00135,000.00
滞纳金支出662,944.491,079,374.8220,715.35662,944.491,079,374.8220,715.35
合计1,289,339.941,328,892.76721,620.421,289,339.941,328,892.76721,620.42

(四十九) 所得税费用

1、 所得税费用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7,812,034.598,693,125.8712,464,833.24
递延所得税费用1,854,590.391,593,875.86401,388.82
合计9,666,624.9810,287,001.7312,866,222.06

2、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利润总额78,072,045.5486,444,683.30100,844,993.36
按法定[或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11,710,806.8312,966,702.5015,126,749.00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80,941.11-305,985.92-672,716.17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2,407.9837,076.51179,163.93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1页

3-2-111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971,780.05467,317.64208,008.90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126,228.70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261,474.79440,015.00495,892.6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825,004.96-3,306,651.05-2,336,065.89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318.58-11,472.95-8,581.65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358,764.06
所得税费用9,666,624.9810,287,001.7312,866,222.06

(五十) 每股收益

1、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以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除以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67,620,361.2975,052,548.6487,369,491.17
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00,000,000.00100,000,000.00100,000,000.00
基本每股收益0.680.750.87
其中:持续经营基本每股收益0.680.750.87
终止经营基本每股收益

2、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以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稀释)除以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计算: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稀释)67,620,361.2975,052,548.6487,369,491.17
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100,000,000.00100,000,000.00100,000,000.00
稀释每股收益0.680.750.87
其中:持续经营稀释每股收益0.680.750.87
终止经营稀释每股收益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2页

3-2-112

(五十一) 现金流量表项目

1、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往来款515,192.691,052,563.763,917,168.30
政府补助5,058,139.471,978,745.612,438,520.74
利息收入1,383,726.51671,765.08168,187.43
其他358,626.19123,862.80400,083.85
合计7,315,684.863,826,937.256,923,960.32

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往来款412,050.42223,021.08912,363.36
研发支出7,863,950.3711,826,350.5212,130,941.32
市场推广费367,623.2116,000.001,832,008.44
业务招待费6,735,375.085,334,369.413,438,911.47
办公费2,323,921.492,717,013.943,535,730.41
聘请中介机构费2,367,033.814,471,763.223,038,788.67
租赁费514,921.73512,334.022,031,487.07
保险费1,387,254.881,511,773.631,228,010.33
差旅费2,506,556.393,057,475.932,049,136.03
其他3,928,859.004,444,349.103,073,359.70
合计28,407,546.3834,114,450.8533,270,736.80

3、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往来款24,184,860.0512,708,508.00
合计24,184,860.0512,708,508.00

4、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预付投资款5,000,000.00
合计5,000,000.0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3页

3-2-113

5、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票据贴现未终止确认产生的借款19,605,524.689,695,914.91
合计19,605,524.689,695,914.91

6、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往来款3,075,961.12
偿还租赁负债3,256,652.663,281,052.66
上市发行费用2,830,188.67
合计6,086,841.333,281,052.663,075,961.12

(五十二)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68,405,420.5676,157,681.5787,978,771.30
加:信用减值损失-538,293.81-970,445.80-271,279.88
资产减值准备1,348,787.903,147,032.31911,317.84
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21,969,599.5118,124,583.5317,627,965.59
使用权资产折旧2,971,659.463,009,520.97
无形资产摊销293,220.00293,223.82234,816.7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2,483,773.243,798,128.932,730,518.3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15,249.17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616,513.458,517.94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1,377,815.003,806,494.314,184,757.20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112,739.90-68,806.97-1,935,724.27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244,202.1688,872.3380,282.79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1,610,388.231,505,003.53321,106.03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1,312,559.97-46,706,683.801,178,995.36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31,168,347.43-38,848,846.42-41,660,843.59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4页

3-2-114

补充资料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28,845,423.2010,723,513.28-23,356,622.19
其他2,249,022.0790,546.06-4,713,140.3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703,256.1834,158,335.5943,310,920.87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132,447,566.6197,839,850.2070,530,693.67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97,839,850.2070,530,693.67137,812,242.39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4,607,716.4127,309,156.53-67,281,548.72

其他系:

2020年度:

1、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减少115,834.70元;

2、预计负债减少4,887,927.84元;

3、股份支付增加498,477.25元;

4、递延收益减少207,855.07元。

2021年度:

1、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减少929,899.22元;

2、股份支付增加1,198,634.71元;

3、递延收益减少178,189.43元。

2022年度:

1、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增加579,218.36元;

2、股份支付增加1,148,091.60元;

3、递延收益减少521,712.11元。

2、 本报告期无支付的取得子公司的现金净额。

3、 本报告期无收到的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5页

3-2-115

4、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一、现金131,840,277.7197,839,850.2070,530,693.67
其中:库存现金180.4015,756.8322,288.54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数字货币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131,840,097.3197,824,093.3770,508,405.13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可用于支付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
拆放同业款项
二、现金等价物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31,840,277.7197,839,850.2070,530,693.67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五十三)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货币资金4,745,530.854,418,584.005,398,819.73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立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
应收票据86,075,687.4899,747,605.8978,835,274.12详见附注五、(三)3
固定资产7,771,795.318,646,387.049,999,728.80授信抵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
无形资产2,293,343.942,359,811.912,426,285.48授信抵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
合计100,886,357.58115,172,388.8496,660,108.13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6页

3-2-116

(五十四) 外币货币性项目

1、 外币货币性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24,094,299.70
其中:美元3,448,845.806.964624,019,831.46
新加坡元14,367.515.183174,468.24
应收账款15,885,966.98
其中:美元2,280,958.996.964615,885,966.98
其他应付款11,787.25
其中:新加坡元2,274.175.183111,787.25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86,052,365.51
其中:美元13,496,928.266.375786,052,365.51
应收账款19,400,517.50
其中:美元3,042,884.316.375719,400,517.50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23,178,417.21
其中:美元3,552,302.296.524923,178,417.21
应收账款24,777,119.37
其中:美元3,797,317.876.524924,777,119.37

2、 境外经营实体说明,包括对于重要的境外经营实体,应披露其境外主要经营

地、记账本位币及选择依据,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原因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新加坡元,于2022年5月6日在新加坡成立。该公司以新加坡元为记账本位币,主要从事化学产品销售业务。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7页

3-2-117

(五十五) 政府补助

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种类金额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 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奖励资金递延收益140,120.18178,189.43207,855.07其他收益
2021年度重工业项目高起点规划财政专项激励709,400.00递延收益47,567.71其他收益

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种类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 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25,000.0025,000.00其他收益
企业复工复产补助资金76,000.0076,000.00其他收益
2021年柯桥区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146,845.71146,845.71其他收益
2021年柯桥区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补助246,057.15246,057.15其他收益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退税3,241.613,241.61其他收益
线上职业机能培训工作155,200.00155,200.00其他收益
稳岗补贴115,374.61115,374.61其他收益
2020年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80,000.0080,000.00其他收益
绍兴市失业保险以工代训补贴168,500.00168,500.00其他收益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8页

3-2-118

种类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 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风险防范扩面行动及贸易摩擦救济行动奖励资金169,671.00169,671.00其他收益
2020年度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200,000.00200,000.00其他收益
社保费返还301,737.59301,737.59其他收益
2018年推动经济高质量激励资金150,000.00150,000.00其他收益
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资金673,189.15673,189.15其他收益
市外员工返岗补助款124,900.00124,900.00其他收益
污水治理补助款240,358.00240,358.00其他收益
2019年推动经济高质量激励资金423,836.00423,836.00其他收益
绍兴马鞍街道财政2020年企业招用工奖励资金4,500.004,500.00其他收益
能耗在线检测系统财政补助50,000.0050,000.00其他收益
职工互助医疗奖励性补助金10,000.0010,000.00其他收益
春节市外留柯员工补助20,000.0020,000.00其他收益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9,840.009,840.00其他收益
一次性扩岗补助3,000.003,000.00其他收益
2020 年度区“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和 2021 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涉及科技创新部分政策(第一批)财政专项激励资金200,000.00200,000.00其他收益
区级星级两新组织党组织奖励资金30,000.0040,000.0020,000.0030,000.0040,000.0020,000.00营业外收入
股权挂牌政策补贴3,565,100.001,000,000.00500,000.003,565,100.001,000,000.00500,000.00营业外收入
党费返还13,655.0013,655.00营业外收入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99页

3-2-119

3、 无政府补助的退回。

(五十六) 租赁

1、 作为承租人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159,731.11280,077.58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544,634.62598,237.67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简化处理的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低价值资产的短期租赁费用除外)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其中:售后租回交易产生部分
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3,802,667.843,848,975.16
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售后租回交易现金流入
售后租回交易现金流出

2、 作为出租人

(1)经营租赁

2022年度2021年度
经营租赁收入57,492.32122,357.71
其中: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2)无融资租赁。

六、 合并范围的变更

(一)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无。

(二)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无。

(三) 反向购买

无。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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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0

(四) 处置子公司

无。

(五) 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

1、子公司浙江俞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自此之后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2、全资子公司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出资130万元,自成立后纳入合并范围。

3、全资子公司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新加坡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全部完成注册资本出资义务,自成立后纳入合并范围。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1页

3-2-121

七、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 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取得方式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直接间接直接间接直接间接
柯奥隆上海上海商品贸易100.00100.00100.0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中万进出口绍兴绍兴商品贸易60.0060.0060.0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金御丰宁波宁波商品贸易100.00100.00100.00新设
上海杏嘉上海上海商品贸易100.00100.00100.00新设
万丰环球新加坡新加坡商品贸易100.00新设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2页

3-2-122

2、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子公司名称少数股东 持股比例本期归属于少数 股东的损益本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期末少数股东 权益余额
中万进出口40.00%785,059.271,341,771.75682,118.59

2021年12月31日

子公司名称少数股东 持股比例本期归属于少数 股东的损益本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期末少数股东 权益余额
中万进出口40.00%1,105,132.931,462,770.871,231,871.07

2020年12月31日

子公司名称少数股东 持股比例本期归属于少数 股东的损益本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期末少数股东 权益余额
中万进出口40.00%609,280.131,582,549.01

3、 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2022年12月31日

子公司名称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
中万进出口10,265,581.5654,126.8910,319,708.458,614,651.988,614,651.98

2021年12月31日

子公司名称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
中万进出口10,219,625.87179,299.6410,398,925.517,269,684.9649,802.877,319,487.83

2020年12月31日

子公司名称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
中万进出口14,421,048.6172,037.8314,493,086.4410,536,713.9110,536,713.91

2022年度

子公司名称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中万进出口22,339,396.811,962,648.171,962,648.173,602,142.75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3页

3-2-123

2021年度

子公司名称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中万进出口24,133,560.132,762,832.322,762,832.321,531,484.30

2020年度

子公司名称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中万进出口17,905,722.481,523,200.331,523,200.33222,278.36

4、 无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的重大限制。

5、 无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的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

(二) 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仍控制子公司的交易

无。

(三) 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无。

(四) 重要的共同经营

无。

(五)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无。

八、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上述金融风险以及本公司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政策如下所述 :

董事会负责规划并建立本公司的风险管理架构,制定本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相关指引并监督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制定风险管理政策以识别和分析本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管理政策对特定风险进行了明确规定,涵盖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本公司定期评估市场环境及本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以决定是否对风险管理政策及系统进行更新。本公司的风险管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董事会批准的政策开展。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与本公司其他业务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4页

3-2-124

部门的紧密合作来识别、评价和规避相关风险。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风险管理控制及程序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本公司通过适当的多样化投资及业务组合来分散金融工具风险,并通过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 政策减少集中于单一行业、特定地区或特定交易对手的风险。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本公司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本公司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及未纳入减值评估范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衍生金融资产等。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存放于声誉良好并拥有较高信用评级的国有银行和其他大中型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本公司认为其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几乎不会产生因银行违约而导致的重大损失。此外,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等,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以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本公司会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的政策是确保拥有充足的现金以偿还到期债务。流动性风险由本公司的财务部门集中控制。财务部门通过监控现金余额、可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对未来12个月现金流量的滚动预测,确保公司在所有合理预测的情况下拥有充足的资金偿还债务。同时持续监控公司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从主要金融机构获得提供足够备用资金的承诺,以满足短期和长期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各项金融负债以未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到期日列示如下:

项目2022.12.31
即时偿还1年以内1-2年2-5年5年以上合计
应付票据44,955,308.4744,955,308.47
短期借款3,934,082.903,934,082.9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5页

3-2-125

项目2022.12.31
即时偿还1年以内1-2年2-5年5年以上合计
长期借款36,840,388.8836,840,388.88
应付账款86,643,681.4186,643,681.41
其他应付款86,771.7486,771.74
租赁负债75,692.91108,935.78184,628.6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524,567.732,524,567.73
合计138,144,412.2536,916,081.79108,935.78175,169,429.82
项目2021.12.31
即时偿还1年以内1-2年2-5年5年以上合计
应付票据39,100,210.0039,100,210.00
短期借款9,795,950.009,795,950.00
应付账款103,974,440.45103,974,440.45
其他应付款102,957.51102,957.51
租赁负债2,435,212.112,435,212.1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9,868,556.3039,868,556.30
合计192,842,114.262,435,212.11195,277,326.37
项目2020.12.31
即时偿还1年以内1-2年2-5年5年以上合计
应付票据49,588,197.3049,588,197.30
应付账款101,444,511.71101,444,511.71
其他应付款292,143.35292,143.3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613,986.1110,613,986.11
长期借款26,234,095.8926,234,095.89
合计161,938,838.4726,234,095.89188,172,934.36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6页

3-2-126

(三) 市场风险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分别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及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工具的比例,并通过定期审阅与监察维持适当的固定和浮动利率工具组合。必要时,本公司会采用利率互换工具来对冲利率风险。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以浮动利率计算的借款利率上升或下降100个基点,对本公司的净利润影响如下。管理层认为100个基点合理反映了利率可能发生变动的合理范围。

利率变化对净利润的影响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上升100个基点-312,800.00-312,800.00-312,800.00
下降100个基点312,800.00312,800.00312,800.0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7页

3-2-127

2、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公司持续监控外币交易和外币资产及负债的规模,以最大程度降低面临的外汇风险。此外,公司还可能签署远期外汇合约或货币互换合约以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截止期末,本公司未签署任何远期外汇合约或货币互换合约。本公司面临的汇率风险主要来源于以美元计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外币金融资产和外币金融负债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列示如下: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美元其他外币合计美元其他外币合计美元其他外币合计
货币资金24,019,831.4674,468.2424,094,299.7086,052,365.5186,052,365.5123,178,417.2123,178,417.21
应收账款15,885,966.9815,885,966.9819,400,517.5019,400,517.5024,777,119.3724,777,119.37
小计39,905,798.4474,468.2439,980,266.68105,452,883.01105,452,883.0147,955,536.5847,955,536.58
其他应付款11,787.2511,787.25
小计11,787.2511,787.25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8页

3-2-128

在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或贬值5%,对本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如下。管理层认为5%合理反映了人民币对美元可能发生变动的合理范围。

汇率变化对净利润的影响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上升5%1,698,660.384,481,747.532,038,110.30
下降5%-1,698,660.38-4,481,747.53-2,038,110.30

九、 公允价值的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

项目2022.12.31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款项融资27,470,658.5227,470,658.52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27,470,658.5227,470,658.52
项目2021.12.31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款项融资17,019,371.4917,019,371.49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17,019,371.4917,019,371.49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09页

3-2-129

项目2020.12.31公允价值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1,990,000.001,990,000.00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990,000.001,990,000.00
(1)银行理财产品1,990,000.001,990,000.00
◆应收款项融资25,670,124.7525,670,124.75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1,990,000.0025,670,124.7527,660,124.75

十、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本公司的母公司情况

母公司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母公司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商业5000万58.3058.30

本公司最终控制方是:俞杏英、俞啸天。

(二) 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三) 本公司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重要的合营或联营企业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四) 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系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童爱仙蛋糕店监事王雅母亲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绍兴权浩贸易有限公司孟伟铭之父持股100%,实际为实际控制人俞杏英弟媳孟伟铭经营的公司
浙江天圣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怡贤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怡贤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董事张云珍担任高管的公司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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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联交易情况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电费591,379.52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童爱仙蛋糕店采购蛋糕50,442.0029,988.0035,476.00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电费627,989.74918,356.44301,481.93
绍兴权浩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采购1,990,673.762,238,123.77
浙江天圣生态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商品194,567.26252,200.00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614,911.481,580,641.59896,438.06
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4,513.27

2、 关联受托管理/承包及委托管理/出包情况

无。

3、 关联租赁情况

无本公司作为出租方的情况。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旧租赁准则适用):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确认的租赁费
2020年度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925,382.26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1,705,810.41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新租赁准则适用):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支付的租金
2022年度2021年度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2,631,192.682,631,192.66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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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2022年度2021年度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123,590.04239,692.32

4、 关联担保情况

无本公司作为担保方的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俞杏英34,000,000.002017/2/62020/2/5
俞杏英24,700,000.002019/3/72021/3/7
俞杏英26,000,000.002019/5/202021/5/20
俞啸天26,000,000.002019/5/292021/5/29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000,000.002019/5/292022/5/29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000,000.002019/5/302022/5/30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5,130,000.002019/5/302022/5/30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000,000.002020/6/32024/6/2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000,000.002020/6/32024/6/2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5,130,000.002020/6/32024/6/2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0,000.002020/9/212024/9/20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5,130,000.002020/9/212024/9/20
俞杏英55,000,000.002020/6/102022/6/10
俞杏英36,800,000.002020/6/32024/6/2
俞杏英36,800,000.002020/9/212024/9/20
俞杏英46,800,000.002021/6/102024/9/20

5、 关联方资金拆借

2020年度1)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关联方期初占用本期拆出本期归还期末占用本期应收利息
俞杏英23,348,554.0523,348,554.05443,954.34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412,831.8011,412,831.80495,098.02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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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俞杏英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于本期向本公司拆入资金23,348,554.05元,该笔资金往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本期应收利息443,954.34元。注2: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之前向本公司拆入资金余额11,412,831.80元,该笔资金期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本期应收利息495,098.02元,本期利息及前期利息已收取。

2)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关联方期初占用本期拆入本期归还期末占用本期应付利息
俞杏英2,798,478.562,798,478.56122,067.34

注:本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之前向俞杏英拆入资金余额2,798,478.56元,对该笔资金期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本期应付利息122,067.34元,本期利息及前期利息已支付。

2021年度1)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关联方期初占用本期拆出本期归还期末占用本期应收利息
俞杏英23,348,554.0523,348,554.05392,351.66

注:俞杏英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之前向本公司拆入资金余额23,348,554.05元,该笔资金期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本期应收俞杏英利息392,351.66元,本期利息及前期利息已收取。

2)无向关联方拆入资金情况。

2022年度无向关联方拆出、拆入资金情况。

6、 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无。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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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4,549,183.344,282,353.833,849,948.48

8、 其他关联交易

无。

(六)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217,871.1210,893.56833,375.0041,668.75526,975.0026,348.75
其他应收款
俞杏英23,792,508.391,189,625.42

2、 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付账款
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18,909.10
绍兴权浩贸易有限公司964,684.16697,534.44
租赁负债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44,187.9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44,187.932,507,602.62

(七) 关联方承诺

无。

(八) 资金集中管理

无。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4页

3-2-134

十一、 股份支付

(一)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6,330,000.00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公司本期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公司期末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二)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近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的确定方法根据实际出资认购获得的股份数确定根据实际出资认购获得的股份数确定根据实际出资认购获得的股份数确定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35,460,166.5634,319,034.9633,127,360.25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1,148,091.601,198,634.71498,477.25

其他说明:

1、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公司股东。2020年12月,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陈昌文、周英、徐文芝等37名自然人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实际控制人俞杏英以持有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的形式间接持有本公司6.33%股份转让给上述激励对象,转让价格4元每股。该股权转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2020年度相应确认费用498,477.25元,增加资本公积498,361.25元,增加少数股东权益116.00元。2021年度相应确认费用1,198,634.71元,增加资本公积1,191,674.71元,增加少数股东权益6,960.00元。2022年度相应确认费用1,148,091.60元,增加资本公积1,141,131.60元,增加少数股东权益6,960.00元。

(三)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无。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5页

3-2-135

(四) 股份支付的修改、终止情况

无。

十二、 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 重要承诺事项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571XY2022022260的授信协议,向公司在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之间提供50,000,000.00元的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等。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该授信协议并以4,495,530.85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了44,955,308.47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存入250,000.00元保证金用于远期结售汇业务,截止2022年12月31日无未履行完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3、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签订了编号为【柯桥2020抵022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公司原值为30,081,274.00元、净值为7,771,795.31元的房屋建筑物和以原值为3,323,678.72元,净值为2,293,343.94元的土地使用权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19849作抵押,向公司在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之间提供84,880,000.00元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等。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下无授信业务存在。

(二) 或有事项

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十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 重要的非调整事项

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浙江天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宁波怡贤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购买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49号的北辰商务大厦801室、802室、803室、804室房产及配套车位使用权、办公设备,购买价款总计2,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意见,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6页

3-2-136

(二) 利润分配情况

无。

(三) 销售退回

无。

(四)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和处置组

无。

(五) 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无。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详见《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附件。

(二) 债务重组

截止2020年4月30日,本公司客户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尚欠本公司货款7,190,210.46无。根据2020年5月12日签订的三方协议,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以周幼娟名下的袍江世纪广场东区诚信路125号1-2层,建筑面积125.82平方,金额1,794,193.00元,袍江世纪广场东区诚信路127号1-2层,建筑面积125.82平方,金额1,794,193.00元,合计3,588,386.00元冲抵欠款,剩余3,601,824.46元分8期支付,其中2020年5月-2020年11月每月底支付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1,824.46元,结清货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已结清所有货款。公司将抵债相应价值3,588,386.00元的商铺加上相关税金102,525.32元,合计3,690,911.32元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值。

(三) 资产置换

无。

(四) 年金计划

无。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7页

3-2-137

(五) 终止经营

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净利润67,620,361.2975,052,548.6487,369,491.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净利润
其中: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净利润

(六) 分部信息

无。

(七)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

根据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4年10月8日起诉公司应承担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其发生借款未如期偿还的连带担保责任,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9月29日公司提起上诉被受理,后由于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峰因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因此二审判决因涉及刑事案件驳回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王琴峰刑事案件结束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再次起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0年8月中旬。但同样性质案件的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即王琴峰案件结束后不久对公司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维持原判,但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末再次向省高院提起再审,并最终于2019年2月末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193万。鉴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雷同,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于2019年末共计提预计负债4,887,927.84元,于2020年8月(诉讼时效截止日)共计提了预计负债5,200,332.91元。但直到诉讼时效截止日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律师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公司于2020年8月冲回了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5,200,332.91元。

十五、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 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142,841,288.13132,699,729.71114,583,462.98
合计142,841,288.13132,699,729.71114,583,462.9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8页

3-2-138

2、 期末公司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3、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 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85,975,687.4899,597,605.8978,835,274.12
合计85,975,687.4899,597,605.8978,835,274.12

说明:本公司针对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将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以及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以下统称 6+9 银行)所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视为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予以终止确认,除6+9银行所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均未终止确认。

4、 期末公司无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

(二)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账龄披露

账龄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含1年)101,866,668.24129,323,908.13129,155,251.72
1至2年(含2年)7,954,182.696,246,982.259,386,406.79
2至3年(含3年)3,895,837.854,458,189.44888,546.73
3年以上2,811,624.122,624,993.783,568,918.54
小计116,528,312.90142,654,073.60142,999,123.78
减:坏账准备11,182,667.5411,365,693.3611,701,206.17
合计105,345,645.36131,288,380.24131,297,917.6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19页

3-2-139

2、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2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 (%)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3,098,725.002.661,717,537.5055.431,381,187.50
其中:
已发生信用减值3,098,725.001,717,537.501,381,187.5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13,429,587.9097.349,465,130.048.34103,964,457.86
其中:
账龄组合113,429,587.909,465,130.04103,964,457.86
合计116,528,312.90100.0011,182,667.54105,345,645.36

2021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2,654,073.60100.0011,365,693.367.97131,288,380.24
其中:
账龄组合142,654,073.6011,365,693.36131,288,380.24
合计142,654,073.60100.0011,365,693.36131,288,380.24

2020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2,999,123.78100.0011,701,206.178.18131,297,917.61
其中:
账龄组合142,999,123.7811,701,206.17131,297,917.61
合计142,999,123.78100.0011,701,206.17131,297,917.6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0页

3-2-140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名称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浙江董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320,000.001,160,000.0050.00预期无法全部收回
绍兴越城白天鹅物资有限公司442,375.00221,187.5050.00预期无法全部收回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336,350.00336,350.00100.00预期无法收回
合计3,098,725.001,717,537.5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1页3-2-141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101,866,668.245,093,333.415.00129,323,908.136,466,195.415.00129,155,251.726,457,762.595.00
1至2年(含2年)5,531,807.69829,771.1515.006,246,982.25937,047.3415.009,386,406.791,407,961.0215.00
2至3年(含3年)3,555,837.851,066,751.3630.004,458,189.441,337,456.8330.00888,546.73266,564.0230.00
3年以上2,475,274.122,475,274.12100.002,624,993.782,624,993.78100.003,568,918.543,568,918.54100.00
合计113,429,587.909,465,130.04142,654,073.6011,365,693.36142,999,123.7811,701,206.17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2页

3-2-142

3、 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19.12.31会计政策变更调整2020.1.1本期变动金额2020.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单项计提2,389,080.002,389,080.002,389,080.00
账龄组合10,804,146.9410,804,146.94997,734.23100,675.0011,701,206.17
合计13,193,226.9413,193,226.94997,734.232,489,755.0011,701,206.17
类别2020.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1.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账龄组合11,701,206.17-98,616.40236,896.4111,365,693.36
合计11,701,206.17-98,616.40236,896.4111,365,693.36
类别2021.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2.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单项计提1,717,537.501,717,537.50
账龄组合11,365,693.36-1,900,488.3275.009,465,130.04
合计11,365,693.36-182,950.8275.0011,182,667.54

4、 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75.00236,896.412,489,755.00

其中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

单位名称应收账款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款项是否因关联交易产生核销时间
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89,080.00无法收回董事会2020/2/6
合计2,389,080.00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3页

3-2-143

5、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2022.12.31
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亨斯迈集团17,514,133.7815.03875,706.69
CHUNG WAN CORP.,LTD6,174,022.215.30308,701.11
佛山市顺德区百泉染料有限公司5,526,800.004.74276,340.00
江苏鼎新印染有限公司4,956,914.004.25247,845.70
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4,610,953.023.96230,547.65
合计38,782,823.0133.281,939,141.15
单位名称2021.12.31
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亨斯迈集团23,036,292.1416.151,151,814.61
江苏新凯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7,066,875.004.95353,343.75
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6,909,124.584.84345,456.23
浙江正裕化学工业有限公司5,184,992.943.63259,249.65
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4,709,403.463.30235,470.17
合计46,906,688.1232.872,345,334.41
单位名称2020.12.31
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亨斯迈集团20,576,181.1414.391,028,809.06
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8,681,331.996.07434,066.60
CHUNG WAN CORP.,LTD7,075,779.104.95353,788.96
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6,860,916.664.80343,045.83
余姚市常益染料经营部6,321,975.004.42316,098.75
合计49,516,183.8934.632,475,809.20

注:亨斯迈集团包括亨斯迈纺织染化(青岛)有限公司、PT HUNTSMANINDONESIA、HUNTSMAN INTERNATIONAL DE MEXICO、HUNTSMAN TEXTILE EFFECTS(PANAMA)S.DE RL、HUNTSMANADVANCED MATERIALS(HK) LTD、HUNTSMAN INTERNATIONALLLC、HUNTSMAN TEXTILE EFFECTS (GERMANY) GMBH、上海新永纺织染化有限公司及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4页

3-2-144

6、 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 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三) 应收款项融资

1、 应收款项融资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收票据27,270,658.5217,019,371.4924,970,124.75
合计27,270,658.5217,019,371.4924,970,124.75

2、 应收款项融资本期增减变动及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项目2019.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0.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损失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23,160,158.01101,411,429.0399,601,462.2924,970,124.75
合计23,160,158.01101,411,429.0399,601,462.2924,970,124.75
项目2020.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1.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损失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24,970,124.7598,602,432.27106,553,185.5317,019,371.49
合计24,970,124.7598,602,432.27106,553,185.5317,019,371.49
项目2021.12.31本期新增本期终止确认其他变动2022.12.31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损失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17,019,371.4995,805,082.9185,553,795.8827,270,658.52
合计17,019,371.4995,805,082.9185,553,795.8827,270,658.52

3、 无应收款项融资减值准备。

4、 期末公司无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5页

3-2-145

5、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期末终止 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19,278,841.4438,133,243.5327,941,014.77
合计19,278,841.4438,133,243.5327,941,014.77

(四) 其他应收款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750,000.00
其他应收款项1,197,552.472,000,219.1037,479,307.60
合计1,947,552.472,000,219.1037,479,307.60

1、 无应收利息。

2、 应收股利

(1)应收股利明细

项目(或被投资单位)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中万进出口750,000.00
小计750,000.00
减:坏账准备
合计750,000.00

(2)无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股利。

3、 其他应收款项

(1)按账龄披露

账龄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含1年)990,371.681,954,882.2125,115,180.62
1至2年(含2年)286,763.9678,500.0015,732,788.25
2至3年(含3年)18,500.00109,080.00352,880.00
3年以上829,854.55973,794.55642,294.55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6页

3-2-146

账龄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小计2,125,490.193,116,256.7641,843,143.42
减:坏账准备927,937.721,116,037.664,363,835.82
合计1,197,552.472,000,219.1037,479,307.60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2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125,490.19100.00927,937.7243.661,197,552.47
其中:
账龄组合2,125,490.19927,937.721,197,552.47
合计2,125,490.19100.00927,937.721,197,552.47

2021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3,116,256.76100.001,116,037.6635.812,000,219.10
其中:
账龄组合3,116,256.761,116,037.662,000,219.10
合计3,116,256.76100.001,116,037.662,000,219.10

2020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1,843,143.42100.004,363,835.8210.4337,479,307.60
其中:
账龄组合41,843,143.424,363,835.8237,479,307.60
合计41,843,143.42100.004,363,835.8237,479,307.60

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7页3-2-147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计提项目:

名称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990,371.6849,518.585.001,954,882.2197,744.115.0025,115,180.621,255,759.035.00
1至2年(含2年)286,763.9643,014.5915.0078,500.0011,775.0015.0015,732,788.252,359,918.2415.00
2至3年(含3年)18,500.005,550.0030.00109,080.0032,724.0030.00352,880.00105,864.0030.00
3年以上829,854.55829,854.55100.00973,794.55973,794.55100.00642,294.55642,294.55100.00
合计2,125,490.19927,937.723,116,256.761,116,037.6641,843,143.424,363,835.82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8页

3-2-148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19.12.31余额3,920,174.101,285,373.775,205,547.87
2019.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443,661.72-22,514.12421,147.60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1,262,859.651,262,859.65
其他变动
2020.12.31余额4,363,835.824,363,835.82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0.12.31余额4,363,835.824,363,835.82
2020.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3,247,798.16-3,247,798.16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1.12.31余额1,116,037.661,116,037.66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29页

3-2-149

坏账准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1.12.31余额1,116,037.661,116,037.66
2021.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88,099.94-188,099.94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2.12.31余额927,937.72927,937.72

其他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变动如下:

账面余额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19.12.31余额34,262,099.461,285,373.7735,547,473.23
2019.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新增7,581,043.967,581,043.96
本期终止确认1,285,373.771,285,373.77
其他变动
2020.12.31余额41,843,143.4241,843,143.42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0页

3-2-150

账面余额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0.12.31余额41,843,143.4241,843,143.42
2020.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新增
本期终止确认38,726,886.6638,726,886.66
其他变动
2021.12.31余额3,116,256.763,116,256.76
账面余额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合计
未来12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1.12.31余额3,116,256.763,116,256.76
2021.12.31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新增
本期终止确认990,766.57990,766.57
其他变动
2022.12.31余额2,125,490.192,125,490.19

(4)本报告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2019.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0.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单项计提1,285,373.77-22,514.121,262,859.65
账龄组合3,920,174.10443,661.724,363,835.82
合计5,205,547.87421,147.601,262,859.654,363,835.82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1页

3-2-151

类别2020.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1.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账龄组合4,363,835.82-3,247,798.161,116,037.66
合计4,363,835.82-3,247,798.161,116,037.66
类别2021.12.31本期变动金额2022.12.31
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账龄组合1,116,037.66-188,099.94927,937.72
合计1,116,037.66-188,099.94927,937.72

(5)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项1,262,859.65

其中重要的其他应收款项核销情况:

单位名称其他应收款项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款项是否因关联交易产生核销时间
浙江俞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往来款1,262,859.65子公司注销无法收回2020年
合计1,262,859.65

(6)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往来款885,304.641,724,680.3840,359,499.38
押金171,594.55129,694.55119,744.55
保证金642,800.00982,800.00982,800.00
备用金200,000.0085,000.00185,000.00
代扣代缴款95,931.00191,201.83192,630.33
其他129,860.002,880.003,469.16
合计2,125,490.193,116,256.7641,843,143.42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2页

3-2-152

(7)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2.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 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往来款803,609.891年以内、1-2年37.8160,452.52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保证金476,600.003年以上22.42476,600.00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保证金106,200.003年以上5.00106,200.00
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款95,931.001年以内4.514,796.55
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往来款81,694.751年以内、1-2年3.845,589.11
合计1,564,035.6473.58653,638.18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1.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往来款915,043.751年以内29.3645,752.19
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往来款809,636.631年以内25.9840,481.83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保证金476,600.003年以上15.29476,600.00
绍兴蓝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0.003年以上11.23350,000.00
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款191,201.831年以内6.149,560.09
合计2,742,482.2188.00922,394.11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2020.12.31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俞杏英往来款23,792,508.391年以内56.861,189,625.42
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往来款15,929,211.541年以内、1-2年38.072,359,119.40
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637,779.451年以内1.5231,888.97
绍兴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保证金476,600.003年以上1.14476,600.00
绍兴蓝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0.002-3年0.84105,000.00
合计41,186,099.3898.434,162,233.79

(8)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项。

(9)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项。

(10)无转移其他应收款项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3页

3-2-153

(五) 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15,436,641.3515,436,641.3511,113,351.3511,113,351.351,095,951.351,095,951.35
合计15,436,641.3515,436,641.3511,113,351.3511,113,351.351,095,951.351,095,951.35

1、 对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单位2019.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12.31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1】
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2】95,661.35290.0095,951.35
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1,000,000.00
合计95,661.351,000,290.001,095,951.35
被投资单位2020.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12.31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010,000,000.00
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2】95,951.3517,400.00113,351.35
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1,000,000.00
合计1,095,951.3510,017,400.0011,113,351.35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4页

3-2-154

被投资单位2021.12.31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2.12.31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010,000,000.00
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2,000,000.00
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2】113,351.3517,400.00130,751.35
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300,000.001,300,000.00
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2,005,890.002,005,890.00
合计11,113,351.354,323,290.0015,436,641.35

注1:合并日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公司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零。注2:本期增加系本期股权激励对象部分为子公司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所致。

2、 无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六)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529,344,158.94391,324,971.07548,607,720.89387,172,443.26506,432,851.52344,552,530.47
其他业务10,332,342.109,465,638.178,070,205.137,509,217.305,708,544.435,157,863.36
合计539,676,501.04400,790,609.24556,677,926.02394,681,660.56512,141,395.95349,710,393.83

营业收入明细: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539,646,531.65556,583,091.25512,092,541.69
租赁收入29,969.3994,834.7748,854.26
合计539,676,501.04556,677,926.02512,141,395.95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5页

3-2-155

2、 合同产生的收入情况

合同分类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商品类型:
分散染料及原染料收入529,344,158.94548,607,720.89506,432,851.52
其他收入10,302,372.717,975,370.365,659,690.17
合计539,646,531.65556,583,091.25512,092,541.69
按商品转让的时间分类:
在某一时点确认539,646,531.65556,583,091.25512,092,541.69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合计539,646,531.65556,583,091.25512,092,541.69

3、 履约义务的说明

销售商品收入(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内销:以商品发出并经客户签收确认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从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外销:对以FOB、CIF、C&F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以DPU、DAP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将货物交到客户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以上各交易方式以控制权转移时点作为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向亨斯迈集团销售托拉司产品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根据亨斯迈的要求在工厂生产和制备托拉司产品。本公司同意按成本价向亨斯迈供应托拉司产品,最终双方根据销售给最终客户的利润互相支付销售支持费,作为可变对价调整收入金额。

(七) 投资收益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4,012,657.632,194,396.30
票据贴现产生的投资收益-112,022.42-45,706.14
理财产品投资收益105,447.481,877,608.51
合计3,900,635.212,254,137.641,877,608.5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6页

3-2-156

十六、 补充资料

(一)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631,762.62-8,517.94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4,536,427.362,156,935.042,646,375.81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70,143.07885,898.45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114,513.111,935,724.27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4,887,927.84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358,764.06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7页

3-2-157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说明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662,444.39-1,318,869.73-92,416.4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328,156.70-444,069.36
小计3,929,141.111,314,203.559,819,440.61
所得税影响额-635,942.16-379,513.23-851,608.7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217.36-3,283.48-13,136.02
合计3,291,981.59931,406.848,954,695.89

(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2.470.680.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1.860.640.64
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010.75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4.390.740.74
202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9.920.870.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7.880.780.78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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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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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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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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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至 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 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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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3-3-1-1

目 录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4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23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4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2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6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 38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9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0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变化 ......... 41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42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42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4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5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6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6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47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 47

二十四、结论意见 ...... 48

3-3-1-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公司:指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4、万丰有限:指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

5、发起人:指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杏英、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

3-3-1-3

业(有限合伙)、姚晨华、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

6、御丰投资:指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发行人58.30%的股份;

7、绍兴天扬:指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持有发行人10.00%的股份;

8、宁波怡贤:指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

9、宁波瑞好:指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现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

10、柯奥隆:指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金御丰:指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上海杏嘉:指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新加坡万丰:指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注册),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4、浙江中万:指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其60.00%的股权;

15、俞丰生物:指浙江俞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

16、东兴证券: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银信评估:指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9、《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1、《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5号令);

3-3-1-4

22、《上市规则》:指上交所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证发[2023]31号);

23、《章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

24、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总数不超过3,338万股的行为;

25、本次发行上市:指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行为;

26、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

27、《审计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5号《审计报告》;

28、《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5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29、《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14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0、《招股说明书》:指《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2月17日签署);

31、《律师工作报告》:指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

3-3-1-5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2022年4月17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722号)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本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注册制配套规则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法律意见》(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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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以及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授权合法有效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所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核准程序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须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3-3-1-7

信用代码为91330621755903566B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法定代表人为俞杏英,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53年11月3日。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需要解散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万丰有限设立于2003年11月,发行人系于2019年11月由万丰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

3-3-1-8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基本稳定,行业排名靠前、规模较大;主要定位于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与大型染料制造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3-3-1-9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俞杏英、俞啸天,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③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3-1-10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章节“(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3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3.1.2第一款第(一)项上市标准。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2,612,838.88元、87,369,491.17元、75,052,548.64元、37,687,931.5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7,904,916.87元、78,414,795.28元、74,121,141.80元、35,654,591.50元;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7,100,656.46元、43,310,920.87元、34,158,335.59元、48,846,516.86

3-3-1-11

元;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672,834,598.47元、516,424,323.80元、563,664,824.91元、284,090,517.08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标准,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万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为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设立过程中发行人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及验资手续;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及《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全体发起人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缴各自股份;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均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事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完成相关公司登记程序。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3-3-1-1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均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均由具备审计、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的折股方案合法合规,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情形,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发行人的第一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发行人自主开展业务,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产品及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依赖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同业竞争。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对其资产均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报告期内除向

3-3-1-13

控股股东租赁部分房屋用于办公、仓储及员工住宿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产权上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独立完整地采购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向客户提供产品,取得经营收入。本所认为,发行人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产生过程合法,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选举和聘用。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设置的内部管理机构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设有财务负责人并配备有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且具有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财务独立的情形。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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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发行人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供应系统和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万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发行人设立后,股东及股份结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1御丰投资5,830.0058.30%
2俞杏英1,500.0015.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5宁波怡贤500.005.00%
6宁波瑞好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御丰投资现持有发行人5,83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8.30%,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俞杏英、俞啸天系母子关系,分别持有御丰投资79%、21%股权,且俞杏英直接持有发行人15%股份,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绍兴天扬6.70%的财产份额,俞啸天持有绍兴天扬30.0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有限合伙人。俞杏英、俞啸天母子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83.30%的表决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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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认定俞杏英、俞啸天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法。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未发生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最近三年,御丰投资始终持有发行人50.00%以上的股权。俞杏英、俞啸天直接及间接方式持续合计控制发行人50.00%以上的股份的表决权。本所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俞杏英、俞啸天,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绍兴天扬持有发行人股份1,0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杏英系绍兴天扬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普通合伙人。绍兴天扬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三)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俞杏英持有御丰投资79.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俞杏英之子俞啸天持有御丰投资21.00%的股权;俞杏英持有绍兴天扬6.7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俞啸天持有绍兴天扬30.0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有限合伙人;绍兴天扬有限合伙人俞海江系俞杏英弟弟、马国水系俞杏英妹夫,翁锋峰、周华芬系夫妻关系。除前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俞杏英、姚晨华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均无永久居留权;御丰投资、宁波怡贤、宁波瑞好系依照《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天扬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确认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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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机构股东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宁波怡贤、宁波瑞好的财务报表、其股东或合伙人向其出资及借款的凭证及其出具的《确认函》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宁波怡贤、宁波瑞好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六)发行人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发行申请前12个月新增股东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发行申请前12个月,不存在新增股东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通过绍兴天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施完毕;员工入股价格公允,相关财产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毕;不存在代持等导致发行人股权权属不清晰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穿透人数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穿透计算至自然人、国有股东、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除外)、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后的人数未超过200人。

(九)发起人的资格、数目、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格、数目、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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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股份改制后的权属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万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主要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资产已依法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有效凭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二)发起人其他出资方式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发行人系由万丰有限以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10,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00万元。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1御丰投资5,830.0058.30%
2俞杏英1,500.0015.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5宁波怡贤500.005.00%
6宁波瑞好50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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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00.00100.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为非国有股。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万丰有限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注册资本变化涉及的验资报告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股权变更的资料,以及历次实收资本变化的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设立

(1)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

万丰有限成立于2003年11月4日,系经绍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03年10月29日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绍县外滨[2003]26号)且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31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浙府资绍字[2003]02380号)批准同意,由香港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英文名为Yongtong International Trade(H.K.)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永通”)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时出资600.00万美元。

(2)关于香港永通的情况

①香港永通的基本情况

香港永通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2021年10月15日注销前原持有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编号为630914的《公司注册证书》,注册地址为FLAT/RMC23/F COS CENTER 56 TSUN YIP STREET KWUN TONG KL,股本总数为10,000股。香港永通原由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在香港共同设立;在出资设立万丰有限公司前,香港永通的股权结构为万爱法持股40%、劳关明持股30%、方洲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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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30%。2007年1月,俞杏英与香港永通及其原股东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签订《企业转制协议书》及《关于<企业转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受让香港永通100%股权,但转让双方未办理相应董事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12月俞杏英与香港永通及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签订的《关于<企业转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确认自2007年1月起,香港永通及万丰有限股权均归俞杏英所有,相关债权债务由俞杏英负责处理,与原股东无关;俞杏英同意将香港永通

5.0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万爱法,待香港永通转让万丰有限股权时,由万爱法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万丰有限5.00%的股权。

2016年1月,香港永通原股东根据上述协议安排将所持股权进行转让,转让完成后俞杏英持股75.00%,俞啸天持股20.00%,万爱法持股5.00%。

②关于2016年俞杏英、俞啸天受让香港永通股权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6年俞杏英、俞啸天受让香港永通股权构成《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的返程投资,需补办外汇登记手续。但鉴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受让香港永通股权以及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均不涉及资金出境;香港永通在作为万丰有限股东期间,公司也未向其分红,无相关外汇汇出;因此,俞杏英、俞啸天取得香港永通股权的过程中虽存在外汇管理方面的瑕疵,但未构成37号文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鉴于发行人已于2018年变更为内资企业,香港永通已于2021年注销完毕,上述返程投资的外汇补登记事项已无办理基础和必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于2022年9月1日出具的《回函》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实际控制人受让香港永通股权未根据37号文规定办理返程投资登记手续,存在外汇登记管理方面的瑕疵;但因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外汇使用,且发行人已变更为内资企业,原境外投资企业香港永通已注销完毕,上述违规情形已经消除,预计俞杏英、俞啸天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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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10月第一次增资

2017年9月,万丰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并根据绍兴大通会计事务所于2017年9月5日出具绍通[2017]0030号《验资报告》确认香港永通出资的6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为49,660,892.72元;同意新股东御丰投资向公司增资人民币50,339,107.28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0万元美元增加至人民币10,000.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5,033.9150.34%
2香港永通4,966.0949.66%
合计10,000.00100%

3、2018年6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转制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为拆除境外持股架构,2018年6月,香港永通与御丰投资、俞杏英、天扬投资、万鸿烨(香港永通原实际控制人万爱法之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7,500.0075.00%
2俞杏英1,000.0010.00%
3天扬投资1,000.0010.00%
4万鸿烨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4、2018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年7月,万鸿烨将其持有万丰有限的5.00%的股权(出资额500.00万元)转让给俞杏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万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7,500.0075.00%
2俞杏英1,500.0015.00%
3天扬投资1,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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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00.00100.00%

5、2019年3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为对公司核心骨干姚晨华进行股权激励,2019年3月御丰投资将其持有公司的6.70%的股权(出资额670.00万元)转让给姚晨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6,830.0068.30%
2俞杏英1,500.0015.00%
3天扬投资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合计10,000.00100.00%

(6)2019年7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9年7月,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入外部投资者,御丰投资将其持有的万丰有限各5.00%的股权(出资额500.00万元)分别转让给宁波怡贤、宁波瑞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万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5,830.0058.30%
2俞杏英1,500.0015.00%
3天扬投资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5宁波怡贤500.005.00%
6宁波瑞好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7、2019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万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按照以下折股方案,将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立信会计师审计,截至2019年7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34,689,071.60元,扣除专项储备12,184,351.83元后净资产为322,504,719.77元,该等净资产折合为发行人的股本总额10,000.00万元,股份总数为10,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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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在对发行人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前期差错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并于2022年2月11日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22]第ZF087号《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明》。更正后发行人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增加了7,532,135.36元,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留存的专项储备后,更正后发行人的净资产为339,193,711.75元,仍大于折合股本金额,发行人已相应调整折股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上述调整不会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实缴出资未足额到位。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调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的议案》,全体股东(即全体发起人)对上述调整及公司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予以了确认。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动。综上所述,万丰有限设立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均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登记程序;发行人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历次增资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均足额缴纳;公司直接股东层面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因俞杏英与相关主体于2007年签订《企业转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但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而存在的香港永通间接层面股权代持已于2016年依法解除并还原,不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者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瑕疵。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和风险。

(三)关于股东之间特殊条款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俞杏英与姚晨华、发行人之间存在关于姚晨华所持激励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俞杏英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之间关于未如期上市需回购股权的承诺未实际执行且已终止执行。发行人不是对赌协议的签署方,无需对上述御丰投资、俞杏英与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之间的特殊条款承担责任,相关特殊条款不与市值挂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亦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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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之间的上述特殊条款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已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出具承诺,相关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质押等情况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合法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许可证书,经营所需的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了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能力与资格。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

(二)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加坡万丰。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新加坡万丰事项已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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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一直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25%、98.81%、98.56%和

97.63%。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除发行人主要客户CHUNG WANCORP.,LTD的股东向志中通过勤裕贸易间接持有发行人子公司浙江中万16%的股权外,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御丰投资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俞杏英、俞啸天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绍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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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御丰投资、俞杏英、俞啸天、绍兴天扬系发行人关联方。

2、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5.00%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姚晨华持有发行人6.70%的股份;宁波怡贤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孙永根持有宁波怡贤90.00%的股权,系宁波怡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宁波瑞好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李钦涛持有宁波瑞好95.00%的股权,系宁波瑞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孙永根、李钦涛系发行人关联方。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俞杏英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俞啸天、姚晨华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其他董事周英、徐民丰、张云珍、傅菊荪、王众、张春梅系发行人关联方。

发行人的监事王红红、王雅、李雪萍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除俞杏英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俞啸天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姚晨华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外,发行人副总经理翁锋峰、财务总监徐文芝、董事会秘书陈昌文系发行人关联方。

4、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俞杏娟、俞定良系俞杏英姐姐、姐夫,俞杏婷、马国水系俞杏英妹妹、妹夫,俞海江、孟伟铭系俞杏英弟弟、弟媳。童爱仙系发行人监事王雅的母亲。上述自然人系发行人关联方。

万爱法曾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于2018年6月起离任;万爱法之子万鸿烨曾于2018年6-7月期间持有发行人5.00%的股权。宋航于2020年1月-4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万爱法、万鸿烨、宋航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与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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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及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报告期内持股20%以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香港永通(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散)、绍兴欧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扬化工”)、绍兴市袍江友谊化工厂(以下简称“友谊化工厂”)、绍兴骏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宇纺织”)、绍兴海鑫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五金”)、绍兴权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浩贸易”)、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丰贸易”,已于2021年4月19日注销)、金恒丰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已于2019年3月1日解散)、绍兴市川天化工染料纺织物资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注销)、绍兴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俞啸天原持股40%,马国水原持股30%,已于2020年6月分别将股权转让给马国水儿子马天宇)、绍兴柯桥国遂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1日注销)、绍兴柯桥智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4日注销)、绍兴市柯桥区点滴制冰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注销)系发行人关联方。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绍兴海之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永通漂染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注销)、绍兴中正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印染”)、宁波智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羚化纤有限公司、黄山盈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天栋红木有限公司、绍兴明嘉货运有限公司、绍兴大有物流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琨龙绣花有限公司、绍兴丰溢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栋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民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美尔森电气系统(浙江)有限公司、美尔森银河新材料(烟台)有限公司、烟台美尔森石墨有限公司、浙江茗熔电器保护系统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注销)、美尔森先进石墨(昆山)有限公司、美尔森电气保护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美尔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雷迅防雷技术有限公司、美尔森哈碳电碳(哈尔滨)有限公司、美尔森电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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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关联方。

7、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为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印染”)、浙江天圣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食品”)、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万通”)、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童爱仙蛋糕店(以下简称“童爱仙蛋糕店”)。

除上述关联企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亦系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方注销、转让等方式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柯奥隆、浙江中万、金御丰、上海杏嘉、俞丰生物、新加坡万丰6家子公司,其中俞丰生物已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1、柯奥隆

柯奥隆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1日,现持有上海市自贸试验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090085166Y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号9楼C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俞杏英,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44年1月10日。

2、金御丰

金御丰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0日,系由万丰有限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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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为91330206MA2AECQP9D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二号1523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俞杏英,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万元,应于2052年12月31日前缴足),营业期限为永久。

3、浙江中万

浙江中万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88MFK0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俞啸天,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应于2026年9月10日前缴足),营业期限为永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其60.00%的股权,绍兴勤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其40.00%的股权。

4、上海杏嘉

上海杏嘉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20年5月20日,系由公司出资设立,现持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1H325AX7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姚嘉琪,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万元,应于2040年4月26日前缴足),营业期限为至2040年5月19日。

5、新加坡万丰

新加坡万丰设立于2022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3 INTERNATIONALBUSINESS PARK #04-07 NORDIC EUROPEAN CENTRE SINGPORE,已发行普通股1股,每股面值为1新加坡元,发行人持有1股。新加坡万丰设立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6、俞丰生物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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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丰生物设立于2015年12月21日,已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注销前,俞丰生物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原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884GK8N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涛,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营业期限为永久。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销售商品和劳务,房产租赁等经常性关联交易以及资金拆借、接受关联方担保、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偶发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权浩贸易、童爱仙蛋糕店、天圣食品采购商品、维修服务及向御丰投资、逸丰贸易采购电力的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机物料、助剂、电力等的采购价格公允,且占营业成本比例较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余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维修服务、蛋糕、食品购物券的金额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欧扬化工、海通印染、怡丰印染销售分散染料的情形。

本所认为,前述关联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发行人向关联方承租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御丰投资、逸丰贸易、浙江万通租赁房产用于办公、宿舍、仓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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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前述关联租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俞杏英、逸丰贸易、御丰投资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

本所认为,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没有影响发行人经营活动资金的需求和使用,没有对发行人实际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期限较长的大额资金拆借利息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且均已结清,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2)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接受关联方御丰投资、逸丰贸易、俞杏英、俞啸天、浙江万通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所认为,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上述担保未收取担保费用,未发生因主债务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以上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海鑫五金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向瑞丰银行滨海支行发生的最高额为5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19年7月29日,海鑫五金已偿还相关债务,发行人担保责任终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已经清理完毕,未发生因关联方违约而需由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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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或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此事宜发表了相关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对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中,御丰投资、绍兴天扬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香港永通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且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散完毕;逸丰贸易原主要从事自有房产出租业务,已于2021年4月19日注销完毕;香港金恒丰、川天化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且已注销完毕。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中,友谊化工厂、欧扬化工、骏宇纺织、国遂进出口存在或曾经存在营业范围与发行人相似的情形。报告期内,友谊化工厂及国遂进出口未实际开展业务;欧扬化工主要从事各类染料贸易业务并存在向发行人少量采购分散染料的情形,骏宇纺织主要从事纺织品、化工产品的贸易业务,其虽与发行人存在少量采购、销售,但其自设立以来一直分别由俞定良、马国水自行控制和经营管理,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财务等各方面与发行人保持独立,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况。友谊化工厂、欧扬化工、骏宇纺织、国遂进出口与发行人不存在实质的竞争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投资或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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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俞杏英、俞啸天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地产

1、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1)发行人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产权证书的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面积合计51,044.88平方米,并已取得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除为发行人自身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外,上述房产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5车间、环保辅助用房已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建设完毕,其中5车间已经消防验收为合格,环保辅助用房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正在申请消防验收。发行人已与浙江天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衣物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销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向其购买建筑面积为1,301.94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相关室内设施、车位,发行人已按合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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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衣物业支付转让款,双方正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本所认为,发行人5车间、环保辅助用房及新购办公用房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无法取得不动权证证书的重大法律障碍。

(3)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其他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因发行人厂区内厂房设施改造,发行人将固废仓库临时调整至厂区东北角,面积约420平方米,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此外,发行人存在合计面积约400平方米的门卫室及临时性简易库房、休息室等建筑未取得房产权证证书。上述房产主要系发行人在改造过程中临时建设使用,但发行人未就上述房产建设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其将在厂区后续改造建设过程中,将拆除相关违建房产或依法为其补办建设手续及产权证书。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已出具证明,鉴于上述房产位于发行人厂区内部未占用他人或公共用地,且不存在妨碍城市交通或公共安全,不存在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也不存在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等情形,根据扶持企业上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历史存量违建处置相关规定,发行人承诺将自行逐步规范处置,对上述违建房产予以暂缓拆除。

本所认为,发行人固废仓库及门卫室、临时性简易库房、休息室等房产未履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但发行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暂缓拆除,预计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相关房产瑕疵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98,567.38平方米,并已取得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除为发行人自身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外,上述土地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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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自行申请取得2项商标权,并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上述商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本所认为,上述商标系发行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发行人对上述商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使用上述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相关的注册费用,上述商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三)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1、发行人自有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计拥有25项发明专利,均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权属证书并处于维持状态,其中:专利“一种耐氧化性分散染料组合物及其制备应用”专利权人为发行人及东华大学;1项专利系发行人自俞杏英、姚晨华处受让取得;5项专利系发行人自俞杏英处受让取得;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本所认为,上述专利系发行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合法使用上述专利,上述专利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费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被授权使用的专利与技术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年发行人与Huntsman Adcanced Materials(Switzerland) Gmbh (以下简称“瑞士亨斯迈”)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瑞士亨斯迈许可万丰有限使用其在中国拥有的2项专利(邻苯二甲酰亚胺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案及其应用,专利号ZL02804702.8,已于2022年1月29日到期失效;邻苯二甲酰亚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案及其应用,专利号ZL200380102950.5,专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在内的相关染料技术,许可费为每年50万美元,初始许可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本协议应在初始期限届满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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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顺延连续12个月直至本协议被终止。

本所认为,瑞士亨斯迈在权利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专利及技术的所有权,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发行人经瑞士亨斯迈授权许可后,可以合法使用上述专利及技术,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置取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1、房屋租赁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他第三方租用房产用于办公、仓储、员工宿舍等用途。

2、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房产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租赁的房产主要用于发行人办公、仓储及员工住宿使用,不涉及发行人核心生产环节,且占发行人全部在用房产面积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因此未将该资产投入发行人;发行人系参照周边市场房屋租赁价格向御丰投资租用上述房产,租赁价格公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御丰投资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该等房产暂无其他明确处置计划,预计发行人可以继续租赁使用上述房产。

本所认为,发行人向御丰投资租赁房产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租赁房产权属及备案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向泉州市玖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石狮市凤凰城7栋面积约250平方米的员工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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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未提供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外,其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均已取得相关不动产权或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拆迁安置文件等权属证明,且均为国有出让土地,不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用地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向御丰投资租赁的房产及向第三方租赁的3项宿舍向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并取得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其余房产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产主要用于办公、员工宿舍、仓储使用,相关租赁房产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租赁房产所占用土地性质、相关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与出租方、第三方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整改或进行罚款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虽未办理部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但租赁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能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而受到处罚的金额较小。上述房屋租赁瑕疵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以自有不动产为自身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该等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以其拥有的上述不动产设定抵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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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潜在纠纷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无持有发行人5%(含5%)以上股份股东单位欠款。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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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设立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发生1次增资扩股行为。发行人发生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通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四)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行为。

(五)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其他收购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5月,发行人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三达”)及其股东朱永根、王宝荣、缪伟华签订《关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在绍兴三达剥离除房地产(工业用地占地32,251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25,674.29平方米,权证号为浙(2022)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07952号)、配电房及附属设施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和负债后,由发行人受让绍兴三达10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绍兴三达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扣除剥离资产净值后确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拟进行的收购绍兴三达100%股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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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即将履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其他收购事项。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2019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后,对该《公司章程》进行了一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由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条款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制定与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制定了将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发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于2022年1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将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之一,在本次申请发行上市获得批准后,将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分红回报,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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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章程草案》的其他内容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草案》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及人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及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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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有9名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3名监事(含1名职工代表监事)、6名高级管理人员(含3名董事兼任)和3名其他核心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和其他任职条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下述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与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主要系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动。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发生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设立及其任职资格、职权范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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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浙江中万、金御丰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正在运营及建设的生产项目已经依法编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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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评价报告,并经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及验收;已投产的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有效执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要求;发行人现持有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8日核发的编号为91330621755903566B001V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系生产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产生,已采取合理措施对上述污染物进行了处理,相关污染物排放达标。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环境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外排废水苯胺类浓度超标,于2020年7月21日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5号(柯)),责令发行人整改并处以罚款13.50万元。上述情形主要系由于公司生化系统的生化菌种出现异常现象,导致处理能力下降;上述处罚发生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及时采取措施,购买生化母菌,自行培植生化菌种,恢复处理能力;同时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巡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污水污染因子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经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询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日出具《关于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相关申请的回复》,认为发行人已严格按照相关处罚文件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浙环办函[2017]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发行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发行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已整改完毕,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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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1、发行人安全生产资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行人已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经营资质。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发行人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五)发行人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经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3个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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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36,000.0035,900.0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000.007,9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1,000.0011,000.00
合计55,000.0054,800.00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均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发行人董事会确认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经备案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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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与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及相关破产申请案件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宜已经法院裁判并执行完毕;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和一项税务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已采取措施整改完毕;该等诉讼、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为准确编制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应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一道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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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420名员工,其中劳动用工342人,退休返聘用工78人,均已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俞杏英、俞啸天已出具承诺,承担相关补缴及赔偿责任。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一)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并通过子公司金御丰取得银行贷款(即“转贷”)、利用个人账户进行收付款、与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转贷、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及大额资金拆借行为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虽不完全符合《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前述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行为被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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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形,该等财务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关于发行人业务人员与客户(或客户股东)存在资金往来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江苏大区销售负责人王峰及其姐姐王敏、福建大区销售负责人周祥炎,因个人原因与发行人客户(或客户股东)之间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情形。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人销售人员及其亲属系因个人原因与发行人客户(或客户股东)发生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业务无关,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体外循环资金等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重要承诺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利润分配政策等事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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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许平文
姚思静姚思静
沈超峰
年 月 日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6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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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致: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722号)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陆续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了上证上审[2023]53号《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现就《落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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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与昂高的后续合作情况(《落实函》问题2)

(一)关于亨斯迈集团与昂高的关联关系及双方交易方案中后续与发行人合作的相关安排

1、亨斯迈集团与昂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亨斯迈集团的年度报告,通过亨斯迈集团、昂高(Archroma)公司网站、Wind金融终端进行了查询,并与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亨斯迈集团(Huntsman Corporation)是一家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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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跨国企业,专注于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学品和特种化学品。亨斯迈集团于2005年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HUN。根据公开资料,亨斯迈集团在约30个国家设立了70多个制造、研发和运营机构,拥有四个事业部。亨斯迈集团生产较为广泛的化工产品,染料业务隶属于纺织染化事业部,仅是其主营业务的一部分。

根据亨斯迈集团官方网站及其2022年度报告、Wind金融终端相关信息,亨斯迈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地址/Principal office address10003 Woodloch Forest Drive The Woodlands,Texas
主要股东 (截至2022年5月17日)第一大股东为The Vanguard Group,持股比例9.62%;第二大股东为BlackRock, Inc.,持股比例6.02%;公开资料未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2022年度)营业收入:80.23亿美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58亿美元; 总资产:82.20亿美元; 股东权益:38.40亿美元。
主要产品聚氨酯事业部:MDI基聚氨酯; 功能产品事业部:胺类、马来酸酐和碳酸酯; 先进材料事业部:特种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和聚氨酯基聚合树脂体系以及胶粘剂产品; 纺织染化事业部:染料、化学品及数码印花墨水。

根据公开信息,昂高是SK Capital Partners旗下的投资组合公司,昂高是一家色彩及特种化学品领域的全球性企业,总部设在瑞士,在全球3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通过其三大业务部门,即纺织特种化学品、造纸解决方案和乳液产品业务部门,提供专业性能以及色彩解决方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收购前,亨斯迈集团与昂高在染料业务板块存在竞争关系,两者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亨斯迈集团与昂高关于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交易方案中后续与发行人合作的相关安排

本所律师与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亨斯迈集团与昂高的交易方案未提及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任何涉及供应商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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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昂高与发行人之间的后续合作情况

1、昂高与发行人不再继续合作的风险较小

本所律师通过亨斯迈集团官方网站及搜索引擎进行了查询,并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亨斯迈集团于2022年8月9日宣布拟将其纺织染化事业部出售给SK Capital Partners旗下的昂高。2023年2月15日,亨斯迈集团宣布就其纺织染化事业部出售至SK Capital Partners旗下昂高事宜已完成所需的所有监管审批。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交易,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办理各项交割事宜。

昂高主要生产酸性染料、活性染料,与亨斯迈集团的分散染料形成产品互补,昂高了解亨斯迈集团与发行人在高牢度产品的合作情况。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并入昂高后,将延续原有合同和业务,不会有重大的改变。

昂高与发行人已持续稳定合作多年,了解万丰化工在高牢度分散染料的制造能力,目前发行人系昂高在高牢度分散染料领域的主要供应商,但受限于昂高原有主要业务的重点是酸性染料和活性染料,双方以往的合作规模不大。2019年度至2022年度发行人向昂高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50.56万元、260.52万元、384.45万元及210.76万元。

从昂高角度,其作为国际化工行业巨头,对供应商产品品质的控制要求较高,染料行业亦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环保壁垒、资金壁垒等准入门槛,实力较弱的染料厂商很难得到国际级化工行业头部企业的认可。此外,下游印染企业与染料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后,考虑到中高端面料印染过程中工艺、配方稳定性,为避免增加复配的调试成本,大型印染企业不会轻易更换染料供应商。昂高会综合分析与合作厂家的过往合作历史、制造能力以及供应客户产品的稳定性等诸多因素寻找最合适的合作伙伴。考虑发行人卓越的制造能力、与亨斯迈的合作历史,昂高不再与发行人保持业务合作的可能性较小。

鉴于亨斯迈集团与昂高尚在办理各项交割事宜,发行人虽尚未与昂高就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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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签署正式协议,但已与昂高采购部门建立了联系,将根据相关交割进度及时与昂高开展后续合作谈判。本所认为,昂高与发行人不再继续合作的风险较低;发行人不存在因重要客户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量化分析说明对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亨斯迈集团出售其纺织染化事业部的交易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资料,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亨斯迈集团虽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对其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2.67%至15.51%,占比不高。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并入昂高后,将延续亨斯迈所有的合同和业务,不会有重大的改变,昂高与发行人不再继续合作的风险较低。

(2)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

①以2020年-2022年报告期,发行人的实际业绩情况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5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23号《审阅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阅数,下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7,841.48万元、7,412.11万元、6,427.69万元;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51,642.43万元、56,366.48万元、54,495.66万元,累计为162,504.57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以2020年-2022年报告期,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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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业绩情况仍符合《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

②假设扣除发行人向亨斯迈集团的收入和利润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财务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7的相关内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本所律师重点关注了“发行人重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并进行敏感性测算。假定发行人向亨斯迈销售集团产品的收入分别下降20%、50%和100%且公司对其他客户的销量及销售价格保持不变,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情形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假设亨斯迈集团的收入下降20%营业收入27,705.9754,643.0450,318.7965,558.8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61.026,961.627,539.8611,802.66
假设亨斯迈集团的收入下降50%营业收入26,651.3652,057.8848,333.3462,971.9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54.376,285.887,088.1611,114.72
假设亨斯迈集团的收入下降100%营业收入24,893.6647,749.2845,024.2558,660.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43.285,159.656,335.319,968.16

A.假定亨斯迈集团的收入分别下降20%和50%的情形下,发行人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上表的测算结果,假定亨斯迈集团的收入分别下降20%和50%的情形下,发行人仍符合《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

B.假定扣除向亨斯迈集团的全部销售收入和利润后,发行人仍符合原核准制财务条件

发行人系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根据《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可适用原核准制财务条件。假设报告期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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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亨斯迈集团的全部销售收入和利润后,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金额为21,463.12万元,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金额151,433.98万元,超过人民币3亿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03%,未分配利润为10,478.75万元,发行人仍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财务条件。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亨斯迈集团向昂高出售其纺织染化事业部后,昂高与发行人不再继续合作的风险较低,该等交易未导致发行人重要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

3、发行人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有效性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经过十多年发展,在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已取得一定的市场地位。根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的统计,2019-2021年发行人在全国分散染料行业排名中均位列前十名。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发展所需的技术及人才,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经过十余年的合作,亨斯迈集团与发行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互利共赢的长期合作关系,亨斯迈集团亦对发行人生产能力形成一定程度的依赖,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出售予昂高的交易完成后,昂高将继续开展原亨斯迈集团相关纺织染化业务,仍有采购染料及滤饼的需求。目前发行人是昂高在分散染料领域的主要供应商,考虑到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昂高长期的合作关系和更换供应商的成本和风险,双方不会完全终止业务合作。发行人将利用昂高加大分散染料产品及市场投入的契机,积极推动与昂高就新产品方面的开发合作,争取更大的销售份额。

同时,为应对昂高与发行人后续减少合作的潜在风险,发行人多措并举积极开拓市场。2021年发行人与申洲国际、FORTUNE TOP PTE LTD等新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始向其供货,其中2021年、2022年发行人对申洲国际分别实现销售

118.51万元、800.48万元,2023年2月实现销售收入144.59万元,预计未来将继续扩大业务规模;2021年、2022年发行人对FORTUNE TOP PTE LTD分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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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368.99万元、1,521.18万元,发行人对上述新客户的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发行人于2022年5月在新加坡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加坡万丰,直接对接东南亚的印染企业客户,从事化工原料、染料和助剂等销售业务,积极建设服务东南亚客户的独立销售渠道,目前已向两家印尼客户小批量供货。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发展所需的技术及人才,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发行人已采取措施积极开拓市场,并取得一定成效,能够有效应对昂高与发行人后续合作减少的潜在风险。

二、关于亨斯迈集团专利授权的情况(《落实函》问题3)

(一)关于两项授权专利的相关情况

1、亨斯迈集团授权公司使用两项专利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亨斯迈瑞士与发行人之间的技术许可协议,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亨斯迈集团纺织染化事业部中国区商务总监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授权专利情况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年7月,亨斯迈集团下属公司亨斯迈瑞士与发行人签订《技术许可协议》,授予发行人一项单一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再许可的、且应付许可费的知识产权许可。由于发行人仅被许可于以下方面使用亨斯迈瑞士染料技术:(1)将许可产品出售给亨斯迈集团;(2)发行人制造许可产品并仅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市场营销、出售及使用该等许可产品,因此上述两项专利仅用于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合作的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

亨斯迈瑞士授权发行人使用的两项发明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及专利号对应专利产品专利 申请日有效期专利权人
1邻苯二甲酰亚胺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ZL02804702.8)分散蓝3802002-01-2920年亨斯迈 瑞士
2邻苯二甲酰亚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 (ZL200380102950.5)分散紫1072003-11-0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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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人应就约定的技术许可向亨斯迈瑞士支付技术许可费,2019年至2022年每年的技术许可费为50万美元。

2、发行人运用该专利产生的收入、利润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明细,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合作产品审核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运用上述专利授权产生的相关收入及毛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销售收入发行人向亨斯迈集团销售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取得的收入1,866.635,579.784,550.803,315.25
公司向第三方销售托拉司产品取得的收入254.871,000.451,092.50595.07
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收入合计2,121.506,580.235,643.303,910.32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7.47%11.67%10.93%5.81%
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毛利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毛利684.952,117.131,408.65700.77
占当期毛利比例8.64%12.52%8.32%2.42%

从上表可知,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的专利授权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较低,发行人的收入不依赖于该等专利授权及相关产品。

3、授权专利及相关产品不属于发行人核心专利和产品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明细及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种类较多,单个产品的销售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产品中,涉及亨斯迈瑞士授权发行人使用专利的产品(托拉司黑W-S02黑、托拉司超级黑W)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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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0%、3.86%、5.36%和4.09%,占比较低,且上述产品托拉司黑W-S02黑、托拉司超级黑W均仅使用了现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分散蓝380专利。

本所认为,亨斯迈集团的专利授权及相关产品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和产品。

(二)两项专利到期对发行人的影响

1、两项专利到期对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昂高相关业务合作的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亨斯迈瑞士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亨斯迈集团纺织染化事业部中国区商务总监、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授权专利情况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亨斯迈瑞士在本次合作中授予发行人使用的两项专利分别于2022年1月和2023年11月到期,专利到期后任何公司均可免费使用该等专利。昂高收购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后,将继续开展原亨斯迈集团相关纺织染化业务,仍有采购染料及滤饼的需求,但随着专利到期,其技术优势将大幅减弱,发行人在后续合作中基于产品制造工艺及交付能力的话语权将有所增强。

昂高原主要生产酸性染料、活性染料,与亨斯迈集团的分散染料形成产品互补,昂高了解亨斯迈集团与发行人在高牢度产品的合作情况,预计昂高对亨斯迈集团相关业务完成收购后,将与发行人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本所认为,两项专利到期不会给发行人与亨斯迈集团/昂高相关业务合作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2、专利到期后竞争对手商业化生产以及对发行人市场空间、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相关专利到期后,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厂家均无需亨斯迈集团授权即可使用相关专利技术。但是,染料厂家选择研发并生产某一款新产品,主要是考虑到该产品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试制开发该产品所需要投入的精力、成本以及后续是否有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并拓展销售渠道。发行人通过多年的生产经验积累,能够在生产过程中有效保证该两项专利产品的质量及生产效率并掌握了节约成本的有效方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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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即便能够使用该专利技术,短期内也无法完全掌握其生产工艺以及商品染料调色配方,进而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与发行人产品同样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发行人了解的情况,市场中暂未出现利用亨斯迈瑞士到期专利生产的同类竞争产品。因此,考虑到预期收益,竞争对手在专利到期后并不必然就已失效专利相关产品进行商业化生产,两项专利到期不会对发行人相关产品的市场空间产生重大影响。

亨斯迈集团的专利授权及相关产品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和产品,发行人生产经营并不依赖上述两项专利。发行人通过与亨斯迈集团的合作产品高水洗WW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经验积累,自主研发并掌握了高水洗PT系列分散染料的合成技术,开发出了用于高端面料的染色和印花的分散染料产品,其各项牢度优异,染色工艺稳定的高水洗PT系列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保证相对稳定的市场空间。

本所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面临重大不利影响。

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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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许平文 ______________
姚思静 ______________姚思静 ______________
沈超峰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6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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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致: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722号)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陆续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2023]53号)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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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告发生了部分变化,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6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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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68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72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关内容详见本章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基本稳定,行业排名靠前、规模较大;主要定位于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与大型染料制造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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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6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俞杏英、俞啸天,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1-5

③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本章节“(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3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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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3.1.2第一款第(一)

项上市标准。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7,369,491.17元、75,052,548.64元、67,620,361.2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8,414,795.28元、74,121,141.80元、64,328,379.70元;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310,920.87元、34,158,335.59元、51,703,256.18元;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516,424,323.80元、563,664,824.91元、545,178,508.86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标准,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均未发生改变。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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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别为510,277,726.27元、555,567,096.84元和534,818,643.8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81%、98.56%、98.10%。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1、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受同一方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销售客户合并计算)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金额(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1亨斯迈集团5,901.0111.03%
2SETAS KIMYA SANAYI A.S.2,309.224.32%
3CHUNG WAN CORP.,LTD1,664.133.11%
4余姚市常益染料经营部1,652.593.09%
5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1,605.893.00%
合计13,132.8524.56%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上述发行人境内客户的基本信息,查阅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上述发行人境外客户资信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CHUNG WAN CORP.,LTD股东向志中通过勤裕贸易间接持有发行人子公司浙江中万16%的股权外,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受同一方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供应商合并计算)情况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金额(万元)采购占比
1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2,789.319.80%
2乐平市科泰化工有限公司1,635.385.75%
3浙江金海湾化工有限公司1,117.883.93%
4浙江捷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7.263.72%
5德州市德化化工有限公司1,054.9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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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名称金额(万元)采购占比
合计7,654.8226.91%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上述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主要供应商外,发行人新增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主要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
1浙江金海湾化工 有限公司2019年6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浙江上虞利星化工有限公司持股10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潘卫君,监事为史鸿娟。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三、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关联方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的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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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变动情况经营范围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禾元宏运物流 有限公司孙永根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2022年11月注销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代理报检业务;报关服务;国际海运辅助业务:无船承运业务;纺织原料及产品、服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家用电器、矿产品、机械设备、工艺品、日用品、五金家电、通讯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及代理各类货物和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2浙江丰惠坊纺织品 有限公司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由孙永根实际控制,已于2023年1月退出持股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建筑材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业设计服务;家居用品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
3绍兴柯桥雅丝纤维 有限公司孙永根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2022年12月注销加工、销售:合成纤维。
4绍兴天圣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天圣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孙永根实际控制的企业,2022年10月名称变更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景观工程、水电安装、机电安装(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资质经营);室内外装潢及设计;销售:化纤原料、泡沫塑料、化工原料及制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纸制品、五金机械;货物进出口(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
5绍兴赛恒新能源 有限公司孙永根实际控制的企业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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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变动情况经营范围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6绍兴浩能新能源 有限公司杭州裕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孙永根实际控制的企业)原持股90%,于2022年9月持股比例增加至100%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气设备修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7江苏太平洋美诺克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太平洋美诺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孙永根担任董事的企业,2023年3月名称变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
8绍兴柯桥墨豚鲜种畜禽经营有限公司孙永根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2022年12月注销许可项目:种畜禽经营;种畜禽生产。
9绍兴天珝贸易 有限公司孙永根实际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消防器材销售;日用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10上海堃璞贸易 有限公司绍兴天珝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00%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建筑材料的销售,物业服务。
11绍兴柯桥明逸孙永根曾实际控制的企物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出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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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变动情况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于2022年8月退出持股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12绍兴新滨丽枫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2月,绍兴新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云珍配偶李传海实际控制的企业)原持股50%,于2022年12月增加至70%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
13凯辉成长(苏州) 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春梅弟弟张春雨担任执行董事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明细,相关关联交易的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内容外,2022年度,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服务

关联方主要交易内容2022年度
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
御丰投资结算电费62.800.16%
天圣食品食品购物券19.460.05%
童爱仙蛋糕店蛋糕5.040.01%
合计87.300.22%

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向御丰投资采购电力以及关联方对外采购电力的发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向御丰投资支付的电费系按照供电公司实际收取电费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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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向御丰投资采购电力的价格公允,且占营业成本比例较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向天圣食品、童爱仙蛋糕店采购蛋糕、食品购物券的金额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2、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2022年度发行人存在向怡丰印染销售染料产品的情形,销售金额为161.4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0.30%。

本所律师将上述关联交易与同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销售相同产品的价格进行了比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怡丰印染之间的销售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本所认为,前述关联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发行人向关联方承租房产

2022年度发行人存在向御丰投资租赁房产用于办公、宿舍、仓储的情形,交易金额为263.12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0.66%。

本所律师查询了同期同地区第三方网站关于房产租赁的公开价格信息。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系参考市场同类房产出租价格确定。

本所认为,前述关联租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2022年3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意见,同意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均在已审议的预计交易事项及金额范围内。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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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地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新增房地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转让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

1、发行人新增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新增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权证号坐落面积(㎡)用途权利人
1浙(2023) 绍兴市不动产权 第0009382号北辰商务大厦801室357.59办公发行人
2浙(2023) 绍兴市不动产权 第0009397号北辰商务大厦802室357.59办公发行人
3浙(2023) 绍兴市不动产权 第0009396号北辰商务大厦803室290.50办公发行人
4浙(2023) 绍兴市不动产权 第0009472号北辰商务大厦804室295.26办公发行人
合计1,300.9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房产系发行人自浙江天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相关转让款已支付完毕,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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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新增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新增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号权证号坐落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期限权利人
1浙(2023) 绍兴市不动产权 第0009382号北辰商务大厦801室51.49办公用地至2049年10月28日发行人
2浙(2023) 绍兴市不动产权 第0009397号北辰商务大厦802室51.49办公用地至2049年10月28日发行人
3浙(2023) 绍兴市不动产权 第0009396号北辰商务大厦803室41.98办公用地至2049年10月28日发行人
4浙(2023) 绍兴市不动产权 第0009472号北辰商务大厦804室42.52办公用地至2049年10月28日发行人
合计187.4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自浙江天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相关转让款已支付完毕,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和《审计报告》,抽查了部分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的原值合计15,779.05万元、累计折旧合计8,966.45万元、账面价值合计6,812.6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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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相关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融资合同、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动产融资统一公示登记系统网站(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以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相关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拆迁安置房供房通知单等权属证明,部分租赁房产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陈国樑之间的房屋租赁已提前终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形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房屋租赁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地点面积 (㎡)用途权属证书或证明土地 性质
1李建兵发行人柯桥区金色家园约90.00员工宿舍房产证国有出让土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房产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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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系员工宿舍,虽未办理部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但租赁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能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而受到处罚的金额较小。上述房屋租赁瑕疵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以其拥有的不动产设定抵押和租赁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采购、银行融资及担保、业务合作及技术许可、股权收购合同等资料,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部分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对其执行了询证程序,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以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虽无具体金额但根据合同内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主要为融资及担保合同,该等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借款人银行借款期限金额 (万元)担保 方式担保人
1发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2022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360抵押御丰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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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2022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1,060抵押御丰 投资
3发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2022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2,260抵押御丰 投资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形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21日的其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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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其他应付款项的余额明细。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418,539.98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86,771.74元。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无持有发行人5.00%(含5.00%)以上股份股东单位欠款。

本所认为,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签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3次监事会。

本所认为,在上述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Drew & Napier LL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并与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纳税主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13%15%
2柯奥隆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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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中万13%20%
4金御丰13%20%
5上海杏嘉13%20%
6俞丰生物 (2020年1月注销)--

新加坡万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商品和服务税税率为7%。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书或文件,并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213300911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2年度,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2、发行人子公司浙江中万、金御丰、上海杏嘉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度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的其他收益明细、营业外收入明细等相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政府补助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收到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补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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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绍兴市柯桥区总工会关于柯桥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的若干意见》(绍柯总工[2021]76号),发行人于2022年7月2日收到补贴1.00万元。

2、根据《关于组织企业开展留工稳岗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绍柯经信[2021]8号),发行人于2022年7月6日收到补贴2.00万元。

3、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柯桥区注重工业项目高起点规划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绍柯经信[2022]36号),发行人于2022年7月6日补贴70.94万元。

4、根据《关于下拨2021年度区级星级两新组织党组织奖励资金的通知》(柯组通[2022]19号),发行人于2022年7月8日收到奖励3.00万元。

5、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兑现科技创新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绍柯科[2022]7号),发行人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奖励20.00万元

6、根据《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全面落实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21]38号),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奖励206.51万元。

7、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柯组通[2018]27号),发行人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补助1.37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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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危废处置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行人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的危废处置合同、危废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危废处置的情况如下:

序号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内容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号证书期限
1杭州富阳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污泥、废活性炭、精(蒸)馏残渣3301000329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
2东阳纳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包装袋、蒸馏残渣、废试剂瓶、废机油3307000340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危废处置单位具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本所认为,发行人危险废物处置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1、环保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新加坡万丰出具的情况说明,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ipe.org.cn)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检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一项环保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报道。

2、第三方机构环保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万丰化工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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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3月出具了《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确认发行人已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总体执行率达100.00%;发行人各项环保设施配备齐全,可以做到运行稳定,各项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原则;发行人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符合《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s://www.mem.gov.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并通过Bluesign认证机构网站(www.bluesign.con)进行了查询。

除了《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发行人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10项产品通过Bluesign认证。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五)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原始单据,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情况的证明,Drew & Napier LLC出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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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原始凭证,相关诉讼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诉讼情况与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进行了函证,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了查询。

1、诉讼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了访谈,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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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为准确编制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应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修改。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员工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409名员工,员工专业分工具体情况如下:

岗位情况员工人数(人)占员工总数比例
生产人员26163.81%
销售人员4410.76%
研发人员4911.98%
财务人员112.69%
行政管理人员44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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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409100%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员工名册、工资单、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通知单、住房公积金汇缴单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关于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12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 总数类型缴纳 人数未缴纳人数说明
408社会保险3268280人退休返聘、1人新入职、1人未缴纳
住房公积金3258380人退休返聘、1人新入职、2人未缴纳

本所律师查阅了新加坡万丰2022年7-12月的员工工资单、中央公积金缴存记录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12月末,新加坡万丰有员工1人,其已按照当地法律为员工缴纳新加坡中央公积金。

(三)发行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等资料,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十二、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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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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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许平文 ______________
姚思静 ______________姚思静 ______________
沈超峰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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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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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20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23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7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0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57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6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5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6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 113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4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6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变化 ...... 117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123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29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9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42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42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6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147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 149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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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公司:指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4、万丰有限:指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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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起人:指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杏英、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晨华、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

6、御丰投资:指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发行人58.30%的股份;

7、绍兴天扬:指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持有发行人10.00%的股份;

8、宁波怡贤:指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

9、宁波瑞好:指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现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

10、柯奥隆:指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金御丰:指宁波金御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上海杏嘉:指上海杏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新加坡万丰:指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注册),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4、浙江中万:指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其60.00%的股权;

15、俞丰生物:指浙江俞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

16、东兴证券: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银信评估:指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9、《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1、《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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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5号令);

22、《上市规则》:指上交所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证发[2023]31号);

23、《章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

24、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总数不超过3,338万股的行为;

25、本次发行上市:指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行为;

26、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

27、《审计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5号《审计报告》;

28、《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8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29、《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0、《招股说明书》:指《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2月17日签署);

31、《法律意见》:指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1、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99年12月24日,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编号为23101199910373490的《律师事务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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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许可证》。本所系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为:(1)金融证券法律业务;(2)公司法律业务;(3)外商投资法律业务;(4)诉讼、仲裁法律业务等。

2、签字律师介绍

许平文,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产权界定、股份改制、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增发、债券发行、资产重组、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姚思静,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资产重组和收购、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沈超峰,本所律师,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资产重组和收购、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先后数次赴发行人住所地,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项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对发行人开展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并协助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体工作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尽职调查及核查阶段

(1)本所律师参加了由东兴证券主持的相关中介协调会,与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为发行人进行审计的立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

(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财务、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就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资产情况、业务情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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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情况、经营合法情况以及为出具《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该等人员进行了了解;同时,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3)本所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出发,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身份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税务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慎地审查与核对,并要求发行人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补充材料,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

(4)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对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5)针对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情况,本所律师赴相关主管工商管理部门调阅了工商登记档案。

(6)对发行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相关权证的原件,并赴相关登记机关查阅了该等资产的登记情况。

(7)针对发行人的经营合法性,本所律师在查阅发行人财务资料的基础上,还查阅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本所律师利用网络搜索、登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或专业网站等手段进行了核查。

(8)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机构提名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对相关个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9)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发出了询证函件,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相关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对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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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的交易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10)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发行人和相关人员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11)本所律师查阅了东兴证券、立信会计师及其签字人员持有的专业资质证书,全面阅读了东兴证券、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并关注东兴证券、立信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是否符合所在行业的工作惯例、是否属于该机构的专业领域。

2、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起草阶段

本所律师审核了出具《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有关材料、文件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本所律师查阅并研究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了《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草稿。

3、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定稿阶段

在出具正式《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前,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及必要的讨论,并审阅、验证了《招股说明书》、发行方案以及与之有关的各项文件。在经历了上述阶段后,本所认为,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条件已经具备。

四、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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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2022年4月17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722号)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本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注册制配套规则的要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法律意见》(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律师工作报告。

3、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内容。

4、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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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而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提议和召集,发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继公布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办法及规则。根据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以及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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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作出决议,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经修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主体: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3)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338万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且发行数量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监管部门同意的为准。

(4)发行股票的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A股股票账户的公众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5)股票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初步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股票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上交所主板。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①投资35,900万元用于“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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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投资7,9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③投资11,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9)发行与上市时间:发行人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1年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公司向上交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且上交所无异议的,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发行费用承担: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11)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2)决议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如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通过上交所审核的,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以上发行上市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36,000.0035,900.0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000.007,9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1,000.0011,000.00
合计55,000.0054,800.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发行人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途径自行解决资金缺口,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如募集资金有剩余,将用于补充发行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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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3、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以及市场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数量、最终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上市地点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2)授权董事会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适当调整。

(3)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修改、呈报、执行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重大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及上市协议、《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等。

(4)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审核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反馈意见回复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6)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相关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具体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未尽事宜。

(9)本次股票发行授权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24个月。如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通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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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发展需要,确定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发行人在发行前实现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5、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因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对《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因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

6、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议案。因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的议案》,对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相关承诺进行了修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以及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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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授权合法有效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所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核准程序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须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赴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自设立起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55903566B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法定代表人为俞杏英,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53年11月3日。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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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需要解散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万丰有限设立于2003年11月,发行人系于2019年11月由万丰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及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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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关内容详见本章节“(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基本稳定,行业排名靠前、规模较大;主要定位于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与大型染料制造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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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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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俞杏英、俞啸天,没有发生变更(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③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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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本章节“(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3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3.1.2第一款第(一)项上市标准。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2,612,838.88元、87,369,491.17元、75,052,548.64元、37,687,931.5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7,904,916.87元、78,414,795.28元、74,121,141.80元、35,654,591.50元;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7,100,656.46元、43,310,920.87元、34,158,335.59元、48,846,516.86元;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672,834,598.47元、516,424,323.80元、563,664,824.91元、284,090,517.08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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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和方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万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为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发行人设立时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9年11月1日,万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将万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签署了《关于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书》”)。

2019年11月17日,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788号《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股东已将截至2019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出资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2019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万丰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9年11月21日,发行人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55903566B的《营业执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设立过程中发行人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及验资手续(相关内容详见下文“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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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及《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全体发起人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缴各自股份;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均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事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完成相关公司登记程序。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起人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股份公司的名称及住所、宗旨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股份总数、股本总额、注册资本、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债权债务的承继、股份公司的筹建、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发起人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明》以及银信评估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1413号《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立信会计师对万丰有限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并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784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万丰有限于审计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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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89,071.60元(其中专项储备12,184,351.83元)。银信评估对万丰有限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1413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万丰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46,353.60万元。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1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788号《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的出资均按照《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全额到位。立信会计师在对发行人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前期差错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并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22]第ZF087号《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明》。更正后发行人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增加了7,532,135.36元,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留存的专项储备后,更正后发行人的净资产为339,193,711.75元,仍大于折合股本金额,发行人已相应调整折股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上述调整不会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实缴出资未足额到位。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调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的议案》,全体股东(即全体发起人)对上述调整及公司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予以了确认。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均由具备审计、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的折股方案合法合规,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情形,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发行人的第一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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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发行人于2019年11月17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议案》《关于选举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本所认为,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抽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所律师查看了发行人生产场地,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自己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生产设备、独立的原材料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拥有独立于其他方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发行人自主开展业务,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产品及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依赖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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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同业竞争(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现场和办公地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对其资产均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报告期内除向控股股东租赁部分房屋用于办公、仓储及员工住宿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产权上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已经取得独立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书;发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均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发行人可以合法使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的整体业务流程。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独立完整地采购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向客户提供产品,取得经营收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发行人拥有自己的生产车间,发行人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均在发行人内部完成,由发行人的人员运用设备进行生产,能生产完整的产成品。

本所认为,发行人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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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花名册、工资单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记录。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产生过程合法,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和经理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选举和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选举和聘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且发行人已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发行人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其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职权。

发行人董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为发行人的日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发行人董事会现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监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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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监事会现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发行人的日常工作。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总经理提名后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发行人不同部门的管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发行人的内部管理机构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机构向发行人及其内部管理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发行人经营的计划和指令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发行人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经营管理层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设有财务负责人并配有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且具有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财务独立运作的情形。

发行人已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综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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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发行人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供应系统和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万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1御丰投资5,830.0058.30%
2俞杏英1,500.0015.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5宁波怡贤500.005.00%
6宁波瑞好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御丰投资现持有发行人5,83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8.30%,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本所律师查阅了御丰投资的《营业执照》、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御丰投资的相关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御丰投资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91Q056Q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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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C区F003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俞杏英,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营业期限为永久。

(2)御丰投资的股权演变情况

御丰投资系由俞杏英、俞啸天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股权结构为:俞杏英持股79.00%、俞啸天(系俞杏英之子)持股2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御丰投资未发生股权变动。

(3)御丰投资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御丰投资的执行董事为俞杏英,监事为李雪萍,经理为俞杏婷(系俞杏英妹妹)。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俞杏英直接持有发行人1,5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00%;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79.00%的股权;持有发行人股东绍兴天扬6.7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俞啸天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21.00%的股权;持有发行人股东绍兴天扬30.0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有限合伙人。

俞杏英、俞啸天系母子关系,俞杏英、俞啸天合计控制发行人83.30%的表决权。同时,俞杏英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俞啸天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俞杏英、俞啸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所担任的职务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认为,认定俞杏英、俞啸天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法。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与俞杏英、俞啸天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其身份证件、简历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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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俞杏英、俞啸天的基本情况如下:

俞杏英,女,中国国籍,1964年11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2119641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俞啸天,男,中国国籍,1993年9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2119930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未发生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最近三年,御丰投资始终持有发行人超过50.00%的股权。俞杏英、俞啸天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方式始终合计控制发行人超过50.00%的表决权。

本所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俞杏英、俞啸天,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绍兴天扬持有发行人股份1,0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杏英系绍兴天扬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绍兴天扬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营业执照》、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与绍兴天扬全体合伙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各合伙人出资时相关账户的银行资金流水、协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绍兴天扬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绍兴天扬设立于2018年5月21日,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BENDD9T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柯桥大道1388号绍兴万国中心C幢10室,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俞杏英,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期限为永久。

3-3-2-3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绍兴天扬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绍兴天扬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俞杏英,其余38名员工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及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合伙人财产份额(万元)出资比例职务
1俞杏英67.006.70%董事长、总经理
2俞啸天300.0030.00%董事、副总经理
3陈昌文30.003.00%董事会秘书
4周 英25.002.50%董事、审计部负责人
5徐文芝25.002.50%财务负责人
6翁锋峰25.002.50%副总经理
7孙朝水25.002.50%安全主管
8周祥炎25.002.50%销售经理
9肖洪亮25.002.50%设备主管
10胡红祥25.002.50%技术研发中心主管
11姚 琪25.002.50%安全副主管
12马国水25.002.50%销售经理
13王 峰25.002.50%销售经理
14胡爱华25.002.50%销售业务员
15王红红20.002.00%监事、销售业务员
16俞海江20.002.00%行政管理人员
17张春辉20.002.00%行政管理人员
18王水清20.002.00%电工主管
19俞建民20.002.00%仓库主管
20李雪萍20.002.00%监事、综合管理部主任
21王伟明20.002.00%环保专员
22朱锡永20.002.00%品管主管
23叶邦彩15.001.50%车间主任
24陈海烽15.001.50%车间主任
25张潮军10.001.00%会计
26龙志林10.001.00%车间主任
27李向飞10.001.00%车间主任
28徐群亮10.001.00%质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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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王远坤10.001.00%车间主任
30俞金宝10.001.00%卫生主管
31蒋杨炯10.001.00%技术员
32宋庭友10.001.00%车间副主任
33周华芬10.001.00%会计
34彭卫杰10.001.00%销售业务员
35朱耀惠10.001.00%行政管理人员
36方红红10.001.00%成本会计
37郦国忠10.001.00%安保主管
38郭金德5.000.50%车间主任
39彭玉林3.000.30%车间主任
合计1,000.00100.00%-

(2)绍兴天扬的出资演变情况

①设立情况

绍兴天扬系由俞杏英、俞啸天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出资总额

500.00万元,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俞杏英350.0070.00%普通合伙人
2俞啸天150.003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500.00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绍兴天扬设立时合伙人缴纳出资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绍兴天扬设立时的出资已足额缴纳。

②2019年7月第一次增资

2019年7月,绍兴天扬增资至1,000.00万元,由俞杏英、俞啸天按原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合计5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绍兴天扬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俞杏英700.0070.00%普通合伙人
2俞啸天300.0030.00%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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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0.00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绍兴天扬本次增资时合伙人缴纳出资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绍兴天扬本次增资的新增出资款已足额缴纳。

③2020年第一次财产份额转让

为开展员工股权激励,2020年12月,参考同期外部投资者投资价格及公司净资产情况,俞杏英将其持有的绍兴天扬合计633.00万元出资按照4.00元/1.00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37名公司员工,转让完成后,绍兴天扬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 (万元)出资 比例序号合伙人出资额 (万元)出资 比例
1俞杏英67.006.70%21王伟明20.002.00%
2俞啸天300.0030.00%22朱锡永20.002.00%
3陈昌文30.003.00%23叶邦彩15.001.50%
4周 英25.002.50%24陈海烽15.001.50%
5徐文芝25.002.50%25张潮军10.001.00%
6翁锋峰25.002.50%26龙志林10.001.00%
7孙朝水25.002.50%27李向飞10.001.00%
8周祥炎25.002.50%28徐群亮10.001.00%
9肖洪亮25.002.50%29王远坤10.001.00%
10胡红祥25.002.50%30俞金宝10.001.00%
11姚 琪25.002.50%31蒋杨炯10.001.00%
12马国水25.002.50%32宋庭友10.001.00%
13王 峰25.002.50%33周华芬10.001.00%
14胡爱华25.002.50%34彭卫杰10.001.00%
15王红红20.002.00%35朱耀惠10.001.00%
16俞海江20.002.00%36方红红10.001.00%
17张春辉20.002.00%37郦国忠10.001.00%
18王水清20.002.00%38郭金德5.000.50%
19俞建民20.002.00%39彭玉林3.000.30%
20李雪萍20.002.00%合计1,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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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绍兴天扬本次财产份额转让涉及的转让款付款凭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财产份额转让款已支付完毕,俞杏英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完毕。

(三)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其他机构股东宁波怡贤、宁波瑞好的《营业执照》、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姚晨华的身份证件及简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姚晨华

姚晨华,男,中国国籍,1960年10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101091960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2、宁波怡贤

宁波怡贤设立于2019年7月16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GRTRJ9P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二号3091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沈伟峰,注册资本为2,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咨询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永久。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怡贤的股权结构为:孙永根出资2,250.00万元、持股90.00%,徐民丰出资250.00万元、持股10.00%。宁波怡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沈伟锋,监事为戴华美。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怡贤股东的身份证件及简历。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怡贤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徐民丰,男,中国国籍,1974年10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211974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主要担任绍兴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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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金羚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绍兴天栋红木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孙永根,男,中国国籍,1971年12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2119711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主要担任浙江天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

3、宁波瑞好

宁波瑞好设立于2018年8月1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CJ34A0M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C区F003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云珍,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营业期限为永久。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瑞好的股权结构为:李钦涛出资475.00万元、持股95.00%,张云珍(系李钦涛母亲)出资25.00万元、持股5.00%。宁波瑞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张云珍,监事为孔华红。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瑞好股东的身份证件以及该等股东的简历。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瑞好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云珍,女,中国国籍,1963年5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2119630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主要担任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董事、绍兴海之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等职务。

李钦涛,男,中国国籍,1998年2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211998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俞杏英持有御丰投资79.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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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俞杏英之子俞啸天持有御丰投资21.00%的股权;俞杏英持有绍兴天扬6.7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俞啸天持有绍兴天扬30.0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有限合伙人;绍兴天扬有限合伙人俞海江系俞杏英弟弟、马国水系俞杏英妹夫。绍兴天扬有限合伙人翁锋峰、周华芬系夫妻关系。

除前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以及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俞杏英、姚晨华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其住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均无永久居留权。

发行人股东御丰投资、宁波怡贤、宁波瑞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发行人股东绍兴天扬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发生任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确认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六)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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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机构股东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宁波怡贤、宁波瑞好的财务报表、其股东或合伙人向其出资及借款的凭证以及其出具的《确认函》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宁波怡贤、宁波瑞好的股东及合伙人均为自然人;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宁波怡贤用于向发行人投资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股东或合伙人出资,宁波瑞好用于向发行人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以及股东提供的借款,不存在定向募集资金的情形;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宁波怡贤、宁波瑞好未将投资相关事宜委托于基金管理人且未向任何基金管理人支付过任何管理费用,也未进行任何受托资产管理或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七)发行人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发行申请前12个月新增股东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发行申请前12个月,不存在新增股东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绍兴天扬入股发行人及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协议等文件,并与绍兴天扬各合伙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和具体人员构成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为稳定与吸引优秀经营骨干,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2020年11月18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议案》,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各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东绍兴天扬财产份额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使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激励对象为发行人中层以上骨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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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持股计划的入股价格公允性和资金支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0年12月,37名激励对象按照4.00元/1.00元出资额的价格(对应发行人股份价格为4.00元/股)自俞杏英处受让绍兴天扬合计

63.30%的财产份额,相关转让款已支付完毕。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价格系根据发行人净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员工入股价格公允。

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对象缴纳财产份额转让款的凭证、相关借款协议等资料,并与激励对象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于2020年12月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合计200.00万元,不计利息,并约定分期归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借款及还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借款人转让款金额 (万元)借款金额 (万元)已还款金额 (万元)尚未归还借款金额(万元)
1徐文芝100.0040.0040.00-
2肖洪亮100.0030.0030.00-
3胡红祥100.0060.0040.0020.00
4王水清80.0020.0020.00-
5叶邦彩60.0020.0010.0010.00
6李向飞40.0020.0020.00-
7龙志林40.0010.0010.00-
合计520.00200.00170.003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7名激励对象已归还借款合计170.00万元,剩余借款30.00万元尚未归还。

其余激励对象出资资金系个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来自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员工持股计划协议约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绍兴天扬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已在相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协议中建立了健全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流转、退出及股权管理机制,主要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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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与发行人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激励对象自成为绍兴天扬合伙人之日起,全职在发行人(包含发行人指定的其他企业)连续工作至少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先触发的时间为准,以下简称为“服务期”)。服务期应当是连续的,非经发行人书面同意,不得中断,且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处分的;自行辞职的;非因发行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无论何种原因,激励对象拟转让其持有的绍兴天扬财产份额的,该等财产份额受让方必须是俞杏英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3)在适当履行《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服务期满后,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二级市场间接减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俞杏英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激励对象受让该等财产份额时支付的对价加年化8.00%的利息(单利),激励对象在持有该财产份额期间获得的分红冲减需支付的利息)或者经俞杏英同意的其他方案退出。

(4)激励对象违反《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退出价格为激励对象受让该等财产份额时支付的对价,且激励对象在持有该财产份额期间获得的分红需退还给俞杏英。

(5)如在服务期限届满前,激励对象因伤残、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不能继续胜任现任工作,或因发行人原因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有权在出现上述情形后一年内,要求将其持有财产份额转让给俞杏英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激励对象受让该等财产份额时支付的对价加年化8.00%的利息(单利),激励对象在持有该财产份额期间获得的分红冲减需支付的利息。

4、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承诺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绍兴天扬不在公司本次发行时转让股份,且已出具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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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天扬的全体合伙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具体内容如下:如果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天扬投资的财产份额。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照签署的相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财产份额转让或减持事宜。如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对本人转让或减持天扬投资财产份额有其他新的规定的,本人同意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绍兴天扬自设立以来仅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业务,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6、员工持股计划备案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绍兴天扬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发行人通过绍兴天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发行人股东穿透人数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穿透计算至自然人、国有股东、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除外)、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后的人数未超过200人。

(十)发起人的资格、数目、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为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各发起人的住所及主要经常场所均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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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境内。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的资格、数目、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788号《验资报告》以及《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系以万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发行人的股本总额,按各发起人在万丰有限的持股比例分别持有。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二)发行人股份改制后的权属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万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主要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资产已依法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认为,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有效凭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三)发起人其他出资方式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设置及股本结构

发行人系由万丰有限以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10,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00万元。发行人设立时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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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结构如下:

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1御丰投资5,830.0058.30%
2俞杏英1,500.0015.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5宁波怡贤500.005.00%
6宁波瑞好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为非国有股。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万丰有限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注册资本变化涉及的验资报告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股权变更的资料,以及历次实收资本变化的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设立

(1)基本情况

万丰有限成立于2003年11月4日,系经绍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03年10月29日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绍县外滨[2003]26号)且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31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浙府资绍字[2003]02380号)批准同意,由香港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英文名为Yongtong International Trade(H.K.)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永通”)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万丰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00.00万美元,由股东香港永通于200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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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2004年10月期间以货币方式分八次缴付完毕。上述出资经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分别出具了绍兴业会验字(2003)第834号、绍兴业会验字(2003)第865号、绍兴业会验字(2003)第931号、绍兴业会验字(2004)第138号、绍兴业会验字(2004)第214号、绍兴业会验字(2004)第287号、绍兴业会验字(2004)第530号和绍兴业会验字(2004)第544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及出资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明细、历次出资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600.00万美元已足额缴纳。

(2)出资时间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中关于外国投资者实缴出资期限和分期出资比例的强制性规定,实缴出资期限和分期出资比例以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约定为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当时有效的《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章程》(2003年版)的规定,万丰有限注册资金由投资方以外汇现汇全额汇入;投资方在申领执照后六个月内缴清出资额。

万丰有限设立后,香港永通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期间陆续向公司实缴出资,并经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香港永通已于万丰有限设立后90天内实缴出资189.99万美元,占认缴出资额的31.67%;并于2004年10月9日前缴纳全部出资,实缴出资时距万丰有限设立之日起已超过6个月,但未超过3年。万丰有限设立时的出资时间未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规定的期限限制,但不符合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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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万丰有限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时,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版),香港永通的出资时间已修改为“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缴到位”。香港永通实际缴付出资情况符合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约定期限,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等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

2022年7月,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鉴于发行人出资已足额实缴到位,上述逾期出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万丰有限设立时香港永通缴付出资时间未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规定的期限限制,但不符合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的约定,鉴于该等出资逾期时间较短,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已于2017年通过章程修订予以规范,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有效存续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香港永通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香港永通的公司注册资料、《企业转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香港永通的基本情况及股权演变情况如下:

①基本情况

香港永通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注销前原持有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编号为630914的《公司注册证书》,注册地址为FLAT/RMC 23/F COS CENTER56 TSUN YIP STREET KWUN TONG KL,股本总数为10,000股。

②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香港永通原由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在香港共同设立,设立时香港永通法定股本为10,000.00港元,发行股份数为3股,每股面值为1.00港元,股权结构为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各持有1股、持股比例均为33.33%。

1997年12月1日,香港永通向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发行股份共计9,997股,每股面值1.00港元。本次发行完成后,香港永通股份总数由3股增加至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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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权结构为万爱法持有4,000股、持股比例为40.00%,劳关明持有3,000股、持股比例为30.00%,方洲丹持有3,000股、持股比例为30.00%。根据俞杏英与香港永通及其股东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于2007年签订的《企业转制协议书》及《关于<企业转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于2015年12月签订的《关于<企业转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3、2018年6月第一次股权转让/(2)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背景情况”),2016年1月8日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香港永通3,500股、3,000股、1,000股股份转让给俞杏英,方洲丹将其持有的香港永通2,000股股份转让给俞啸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香港永通的股权结构变更为俞杏英持有7,500股、持股比例为75.00%,俞啸天持有2,000股、持股比例为20.00%,万爱法持有500股、持股比例为5.00%。

因无实际经营业务,香港永通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散并完成清盘手续。

③关于2016年俞杏英、俞啸天受让香港永通股权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香港永通的公司注册资料等资料,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进行了查询,并与俞杏英、俞啸天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章节“(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3、2018年6月第一次股权转让/(2)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背景情况”所述,自2007年起香港永通及其所持万丰有限全部股东权益即归俞杏英所有;2015年12月,为答谢万爱法对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以及对其放弃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补偿,俞杏英同意将香港永通5%的股权转让给万爱法。

为还原真实的股权结构,各方于2016年1月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由俞杏英、俞啸天合计受让香港永通95%的股权,相关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对价,不涉及向境外汇出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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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根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根据37号文规定,在37号文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俞杏英及俞啸天2016年受让香港永通股权时,转让价款为0元,不涉及外汇收付;但根据37号文规定俞杏英、俞啸天本次股权转让构成返程投资,需补办外汇登记手续。2018年6月香港永通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前,实际控制人通过香港永通返程投资公司未办理外汇补登记的情况,不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存在瑕疵。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鉴于实际控制人受让香港永通股权以及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均不涉及资金出境;香港永通在作为万丰有限股东期间,公司也未向其分红,无相关外汇汇出。因此,俞杏英、俞啸天取得香港永通股权的过程中虽存在外汇管理方面的瑕疵,但未构成37号文第十五条“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变更为内资企业,香港永通已于2021年注销完毕,上述返程投资的外汇补登记事项已无办理基础和必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于2022年9月1日出具的《回函》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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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所认为,实际控制人受让香港永通股权未根据37号文规定办理返程投资登记手续,存在外汇登记管理方面的瑕疵;但因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外汇使用,且发行人已变更为内资企业,原境外投资企业香港永通已注销完毕,上述违规情形已经消除,预计俞杏英、俞啸天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较小。

2、2017年10月第一次增资

2017年9月,万丰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并根据绍兴大通会计事务所于2017年9月5日出具绍通[2017]0030号《验资报告》确认香港永通出资的6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为49,660,892.72元;同意新股东御丰投资向公司增资人民币50,339,107.28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0万元美元增加至人民币10,000.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5,033.9150.34%
2香港永通4,966.0949.66%
合计10,000.00100.00%

本次增资经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绍通[2017]004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核准登记;万丰有限向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并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绍外资柯桥备201700405号)。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相关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

3、2018年6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2018年6月,香港永通与御丰投资、俞杏英、绍兴天扬、万鸿烨(香港永通原实际控制人万爱法之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合计833.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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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价格出让股权,具体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出让方转让出资额 (万元)股权比例转让价格 (万元)受让方
1香港永通2,466.0924.66%413.86御丰投资
21,000.0010.00%167.82俞杏英
31,000.0010.00%167.82绍兴天扬
4500.005.00%83.91万鸿烨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7,500.0075.00%
2俞杏英1,000.0010.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4万鸿烨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本次转让经万丰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万丰有限向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并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绍外资柯桥备201800186号)。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协议、相关转让款及税金支付凭证、评估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绍兴通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万丰有限整体净资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于2018年5月26日出具了绍通大评报[2018]第030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2018年4月30日,万丰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26,782.17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系根据税务机关参考公司评估值核定转让税金833.41万元的基础上,按1.00元加税金方式定价。本次股权转让税金已缴纳完毕。

(2)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背景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俞杏英与香港永通及其股东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系万爱法外甥女)签署的《企业转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与俞杏英、万爱法、劳关明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万丰有限成立时系由香港永通(经登记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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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爱法持股40.00%、方洲丹持股30.00%、劳关明持股30.00%,实际由万爱法持有100%的股权)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时出资600.00万美元,由香港永通分期缴纳。

自公司设立以来,俞杏英一直负责万丰有限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在香港永通出资过程中协助其筹集出资资金150.00万美元。2007年1月8日,香港永通及其股东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与俞杏英签署《企业转制协议书》,香港永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俞杏英,转让价格参考2006年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后续债务承担及利润分配情况按照零资产进行转让。根据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万丰有限资产总额为20,743.00万元,负债总额为14,364.23万元,累积未分配利润为1,412.76万元。协议各方同意转让后,万爱法控制的企业绍兴县万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对万丰有限3,803.75万元的负债以及香港永通对外150.00万美元欠款均由俞杏英负责偿还(截至2017年末,俞杏英已全部偿还上述款项),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待现金流允许的情况下向原股东分配。

2007年2月,香港永通及其股东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与俞杏英签署《关于<企业转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为维持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身份,同时鉴于香港永通自2004年以后除持有公司股权外,已无其它业务和资产,各方经协商一致,改由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将所持香港永通100.00%股权按照零对价转让给俞杏英,公司截至2006年底分红款待公司账面现金充裕后再行分配,香港永通由此取得的分红,由万爱法一人享有。上述协议签署后,香港永通与万丰有限相关证照、经营资料交付俞杏英,两家公司均实际转由俞杏英控制,但各方未办理香港永通董事及股东变更手续。

2015年12月,俞杏英与香港永通及万爱法、劳关明、方洲丹签订《关于<企业转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鉴于万丰有限根据万爱法请求在对外提供担保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及未来的或有损失,万爱法同意不再要求享受万丰有限截至2006年底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各方确认自2007年1月起,香港永通及万丰有限股权均归俞杏英所有,相关债权债务由俞杏英负责处理,与原股东无关;俞杏英同意将香港永通5.0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万爱法,待香港永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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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万丰有限股权时,由万爱法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万丰有限5.00%的股权。

为将万丰有限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2018年6月香港永通将其持有的万丰有限股权转让给俞杏英及其控制的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同时按照《关于<企业转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将万丰有限5.00%的股权转让给万爱法之子万鸿烨。

(3)发行人外资转内资不存在补缴税款风险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出资凭证及验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2003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系外商独资企业,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系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大于25%),曾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万丰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外方股东为香港永通。香港永通系境外法人,其向万丰有限出资的资金均来源于境外,并经商务、外汇、工商等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万丰有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自2003年11月设立至2018年6月变更为内资企业期间,万丰有限外资比例始终超过25%,其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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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万丰有限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在外资转内资过程中无需补缴税款“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

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发现发行人有欠税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外资转内资过程中无需补缴税款。

4、2018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年7月,万鸿烨因个人资金需求,将其持有万丰有限的5.00%的股权(出资额500.00万元)按照8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俞杏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万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7,500.0075.00%
2俞杏英1,500.0015.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合计10,00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经万丰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协议、相关转让款及税金支付凭证,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万鸿烨与俞杏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系双方协商确定,相关股权转让款及税金已支付完毕。

5、2019年3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1)基本情况

为对公司核心骨干姚晨华进行股权激励,2019年3月御丰投资将其持有公司的6.70%的股权(出资额670.00万元)转让给姚晨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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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6,830.0068.30%
2俞杏英1,500.0015.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合计10,00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经万丰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2)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背景

本所律师查阅了俞杏英与姚晨华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以及万丰有限相关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并与俞杏英、姚晨华分别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姚晨华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2007年起一直在万丰有限任职,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主要体现在:①姚晨华对相关工艺的技术突破,推动了公司与亨斯迈集团的合作;②牵头开发了高水洗、高牢度系列产品,提高了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未来发展确定了方向;③为公司开发出先进的氰化工艺和除铜除氰工艺,相关指标优于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

俞杏英与姚晨华曾于2010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俞杏英将其持有的万丰有限17.647%的股权作价2,000.00万元转让给姚晨华,但该等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姚晨华亦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股权激励未实际实施。2019年3月,俞杏英、姚晨华、万丰有限签订《协议书》,确认俞杏英与姚晨华于2010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自始未实际履行,同意予以撤销和终止;同时由俞杏英或其控制的企业将万丰有限6.70%的股权以总价1.00元(或法定许可最低价)转让给姚晨华,并由万丰有限给予姚晨华一次性奖励现金800.00万元(税后)。2019年3月,万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对姚晨华进行上述股权激励及现金奖励。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及《协议书》,2019年3月,御丰投资将其持有的万丰有限6.70%的股权转让给姚晨华。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齐贤税务所已对姚晨华的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备案,并出具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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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7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9年7月,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入外部投资者,御丰投资将其持有的万丰有限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各5.00%(出资额500.00万元),转让价格均为2,435.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万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御丰投资5,830.0058.30%
2俞杏英1,500.0015.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5宁波怡贤500.005.00%
6宁波瑞好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经万丰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御丰投资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系经各方协商确定,相关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7、2019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日,万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以下折股方案:经立信会计师审计,截至2019年7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34,689,071.60元,扣除专项储备12,184,351.83元后净资产为322,504,719.77元,该等净资产折合为发行人的股本总额10,000.00万元,股份总数为10,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00万元。本次整体变更事宜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股份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1御丰投资5,830.0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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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杏英1,500.0015.00%
3绍兴天扬1,000.0010.00%
4姚晨华670.006.70%
5宁波怡贤500.005.00%
6宁波瑞好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立信会计师在对发行人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前期差错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并于2022年2月11日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22]第ZF087号《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明》。更正后发行人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增加了7,532,135.36元,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留存的专项储备后,更正后发行人的净资产为339,193,711.75元,仍大于折合股本金额,发行人已相应调整折股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上述调整不会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实缴出资未足额到位。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调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的议案》,全体股东(即全体发起人)对上述调整及公司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予以了确认。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万丰有限设立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均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登记程序;发行人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历次增资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均足额缴纳;公司直接股东层面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因俞杏英与相关主体于2007年签订《企业转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但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而存在的香港永通间接层面股权代持已于2016年依法解除并还原,不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者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瑕疵。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和风险。

(三)关于股东之间特殊条款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与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如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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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约定:

1、根据2019年3月俞杏英、姚晨华、万丰有限签署的《协议书》以及于2019年12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公司上市前,姚晨华所持公司股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亦不得进行质押等处置;如公司上市推迟或未能实现上市,姚晨华拟转让公司股权的,其应当将股权转让给俞杏英或其指定第三方,转让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但不低于相关股权对应的公司届时经审计的净资产)。姚晨华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继续遵守公司关于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的规定或承诺;若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的,如果当时公司尚未上市,其应将所持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俞杏英或俞杏英指定第三方,转让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但不低于相关股权对应的公司届时经审计的净资产)。

2、根据2019年7月宁波怡贤、宁波瑞好与御丰投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俞杏英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36个月内,如果万丰有限未能实现上市,受让方宁波怡贤、宁波瑞好若拟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的,应优先转让给御丰投资或俞杏英,转让价格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加上年化10.00%计算的收益。

2019年7月,俞杏英向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上市,其将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受让宁波怡贤、宁波瑞好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受让价格为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加上年化

10.00%计算的收益。

2021年2月1日,俞杏英分别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签署《确认函》,确认:(1)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内容尚未实际履行;(2)除上述股权回购承诺外,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业绩对赌、股权回购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3)自确认函出具之日起,上述股权回购承诺不再执行,双方不存在因上述承诺事宜发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俞杏英与姚晨华、万丰有限之间存在关于姚晨华所持激励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俞杏英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之间关于未如期上市回购股权承诺未实际执行且已终止执行。鉴于发行人不是对赌协议的签署方,无需对上述股东之间的特殊条款承担责任,相关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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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不与市值挂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亦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其他投资者的权益,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之间的上述特殊条款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就其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出具的书面承诺。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俞杏英、俞啸天承诺: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姚晨华承诺: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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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股东宁波怡贤、宁波瑞好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股东绍兴天扬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已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出具承诺,相关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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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质押等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利润分配过程中向股东支付红利的原始单据以及发行人全体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与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柯奥隆、浙江中万、金御丰、上海杏嘉、俞丰生物五家子公司,其中:俞丰生物已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公司 名称经营范围
1发行人生产化工原料、染料、助剂(除化学危险品);批发:醋酸钠、氯化铵、元明粉、硫酸钙、硫酸、溴乙烷、乙酸[含量>80%]、溴化亚铜、溴化钠;年回收:甲醇2200吨、氯苯500吨、N,N-二甲基甲酰胺1500吨、甲苯350吨、乙酸500吨、乙酸酐300吨;年副产:硫酸(20%-22%)12000吨;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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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质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各项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文件,查询了关于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生产、销售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及其他相关的业务资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及编号发证机关资质内容有效期/ 登记日期权利人
1《安全生产许可证》 ((ZJ)WH安许证字[2021]-D-1898)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年回收:甲醇2,200吨、氯苯500吨、甲苯350吨、乙酸[含量>80%]500吨、乙酸酐300吨、N,N-二甲基甲酰胺1,500吨;年副产:硫酸(≥20%)12,000吨;生产:氮(压缩的)200Nm?/h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发行人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30610173)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企业性质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品种为甲醇、N,N-二甲基甲酰胺、乙酸酐等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发行人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浙)2S33062100002X)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品种、销售量:醋酸酐300吨/年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发行人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浙)3S33062100003X)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品种、销售量:甲苯350吨/年、硫酸12,00吨/年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发行人
2柯奥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的销售。
3浙江 中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销:化工原料、染料、助剂(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
4金御丰化工产品批发、零售。
5上海 杏嘉一般项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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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9日
5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306960DWP)绍兴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2004年12月14日发行人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37825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绍兴柯桥)-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
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306960CN9)绍兴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2017年1月10日浙江 中万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33121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绍兴柯桥)-2017年1月3日浙江 中万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132119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海)-2014年2月26日柯奥隆

注:柯奥隆设立时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因后续经营过程中未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因此未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登记,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许可证书,经营所需的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了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能力与资格。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

(二)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相关境外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料及相关境外投资审批文件以及Drew & Napier LL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加坡万丰,具体情况如下:

新加坡万丰设立于2022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3 INTERNATIONALBUSINESS PARK #04-07 NORDIC EUROPEAN CENTRE SINGPORE,已发行普通股1股,每股面值为1新加坡元,发行人持有1股,拟从事化工原料、染料和助剂等销售业务。

发行人已就投资设立新加坡万丰事宜取得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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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绍柯审批投境外备字[2022]第2号)以及《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加坡新设万丰环球私人有限公司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取得了浙江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2200202号)。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新加坡万丰事项已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重大采购、销售合同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部分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61,061,164.64元、510,277,726.27元、555,567,096.84元和277,357,897.55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25%、98.81%、98.56%。和97.63%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1、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受同一方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销售客户合并计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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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金额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 务收入比例
2022年1-6月
1亨斯迈集团[注1]3,515.3912.67%
2SETAS KIMYA SANAYI A.S.1,091.973.94%
3江苏新凯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注2]1,068.973.85%
4FORTUNE TOP PTE LTD899.803.24%
5CHUNG WAN CORP.,LTD880.733.18%
合计7,456.8726.89%
2021年度
1亨斯迈集团8,617.2015.51%
2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注3]2,610.284.70%
3RIITS TRADING CO.,LTD2,179.003.92%
4SETAS KIMYA SANAYI A.S.2,127.633.83%
5江苏新凯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51.373.69%
合计17,585.4731.65%
2020年度
1亨斯迈集团6,618.1812.97%
2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620.555.14%
3SETAS KIMYA SANAYI A.S.2,037.473.99%
4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1,816.503.56%
5余姚市常益染料经营部1,638.933.21%
合计14,731.6428.87%
2019年度
1亨斯迈集团8,623.0113.04%
2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4,197.346.35%
3SETAS KIMYA SANAYI A.S.2,111.413.19%
4RIITS TRADING CO.,LTD1,934.122.93%
5航民股份[注4]1,633.362.47%
合计18,499.2327.98%

注1:上表中亨斯迈集团包括HUNTSMAN INTERNATIONAL LLC、HUNTSMANADVANCED MATERIALS(HK)LTD、PT HUNTSMAN INDONESIA、HUNTSMANINTERNATIONAL DE MEXICO、HUNTSMAN TEXTILE EFFECTS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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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BH、亨斯迈纺织染化(青岛)有限公司、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

注2: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括江苏新凯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注3: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包括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和石狮市华宝漂染织造有限公司等;注4:航民股份包括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航民达美染整有限公司等。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信息,查阅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主要境外客户资信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主要客户名称基本情况
1亨斯迈集团HUNTSMAN CORPORATION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代码为“HUN”。亨斯迈集团是一家全球性的化学品公司。
2SETAS KIMYA SANAYI A.S.系土耳其公司,1966年7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58,479,702.00TL,股权结构为Mehmet Emre Sener持股43.00%、Set Kimyevi Maddeler Pazarlama Sanayi ve Ticaret A.S持股20.00%、Emine Sema Sukan持股18.67%、Fatma Nur Edil持股12.00%、Burak Edil持股3.00%、Sinan Edil持股3.00%、Sencer Sukan持股0.33%。董事为Mehmet Emre Sener、Emine Sema Sukan、Burak Edil,总经理为Fatma Sener。
3江苏新凯盛 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2001年6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088.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陈月琴持股55.85%、奚炳华持股44.15%。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奚炳华,监事为卞雪东。
4FORTUNE TOP PTE LTD2018年4月25日在萨摩亚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股权结构为MD.SHAMSUZZAMAN持股100%,董事为MD.SHAMSUZZAMAN。
5CHUNG WAN CORP.,LTD2017年1月18日在中国台湾设立,实收资本为628万新台币,股权结构为向志中持股99.84%,王晨旭持股0.16%。董事为向志中、王晨旭、向倩仪,监察人为蔡叔芹。
6石狮市新华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2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8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刘德川持股51.00%、吴金煌持股35.72%、刘德奇持股6.14%、刘供应持股3.57%、刘德品持股3.57%。董事为刘德川、吴金煌、刘德奇,监事为刘德品、刘供应、曹莽焱,总经理为刘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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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IITS TRADING CO.,LTD系中国台湾公司,中文名称为“协京贸易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10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0.00千元新台币,股权结构为翁明源持股21.67%、陈素美持股13.00%、翁世芳持股10.77%、陈柏蓉持股8.33%,其余股东持股46.23%。董事为翁明源、陈素美、陈柏蓉,监事为翁世芳。
8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张雨龙持股100.00%。执行董事为张雨龙,监事为陶伟平。
9余姚市常益 染料经营部2015年1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褚幼丽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10航民股份系上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600987,1998年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5,081.89万元人民币,第一大股东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2.53%(截至2022年9月30日)。董事为朱重庆、朱建庆、高天相、周灿坤、牟晨晖、陆才平、钱水土、张佩华,监事为龚雪春、徐亚明、雷备战,高级管理人员为朱建庆,副总经理为朱岳斌、李军晓、朱顺康、朱坚力,财务负责人为沈利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CHUNG WAN CORP.,LTD股东向志中通过勤裕贸易间接持有发行人子公司浙江中万16%的股权外,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受同一方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供应商合并计算)情况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金额(万元)采购占比
2022年1-6月
1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注1]1,380.409.55%
2潍坊增峰化工有限公司771.245.33%
3乐平市科泰化工有限公司678.054.69%
4德州市德化化工有限公司616.834.27%
5浙江捷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2.114.16%
合计4,048.6328.00%
2021年度
1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3,932.3810.96%
2乌海青石化学有限公司1,514.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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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注2]1,470.834.10%
4浙江捷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37.994.01%
5乐平市科泰化工有限公司1,329.603.71%
合计9,684.9026.99%
2020年度
1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3,374.6512.27%
2宁波新逸丰化工有限公司[注3]2,247.188.17%
3莱州市积美盐化有限公司1,820.256.62%
4浙江捷发科技有限公司1,154.674.20%
5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1,073.563.90%
合计9,670.3235.15%
2019年度
1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3,793.749.91%
2宁波新逸丰化工有限公司2,339.506.11%
3莱州市积美盐化有限公司1,736.804.54%
4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1,435.663.75%
5浙江捷发科技有限公司1,138.352.97%
合计10,444.0527.28%

注1:上表中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包括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等。

注2: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包括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嘉信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和维昂(山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

注3:宁波新逸丰化工有限公司包括宁波新逸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信怡化工有限公司等。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主要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
1浙江鸿盛化工 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420.00万美元,股权结构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52.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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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75.00%、安诺化学(香港)有限公司持股25.00%。董事为贡晗、陈国江、卢邦义,监事为阮国旗,总经理为刘玉枫。
2潍坊增峰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7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权结构为袁瑞云持股10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袁瑞云,监事为李招宝。
3乐平市科泰化工 有限公司2013年9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钟有文持股40%、胡勇持股30.00%、程金牛持股3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胡勇,监事为钟文有。
4德州市德化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12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股东为辛志国、孟军英、陈胜、王立静、王爽、田江、魏新栋、李强、满开波、张兰翔、俞学民、屠永旺、朱晓红、赵煜明、张晓光、赵春虎等16名自然人合计持股100%,其中第一大股东辛志国持股22.86%。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辛志国,监事为李红卫。
5浙江捷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浙江捷发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5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5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邵国标持股40.80%、胡玉琴持股39.20%、绍兴市越城区国泰助剂有限公司20.00%。董事为邵国标、水海星、胡玉琴、胡永静、胡永泉,监事为谢立权、刘炬芳、胡海金,总经理为邵国标。
6乌海青石化学 有限公司2017年2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上海青石化学有限公司持股100.00%,实际控制人为臧少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吕卫,监事为周颖。
7杭州维昂化工 有限公司2014年4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王春华持股51.00%、王辉持股49.00%。执行董事兼经理为王春华,监事为王辉。
8宁波新逸丰化工有限公司2012年7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方燕持股80.00%、方三燕持股20.0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方燕,监事为方三燕。
9莱州市积美盐化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陈小玲持股70.00%、张金印持股30.0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陈小玲,监事为张金印。
10宁夏中盛新科技 有限公司1998年7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绍兴实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5.56%、绍兴元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5.78%、浙江创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2.56%、浙江中壹贸易有限公司持股6.44%、章建新持股3.22%、沈林持股2.58%、张志刚持股1.93%、傅淼荣持股1.93%。董事为项初、谢文秀、覃南、项志峰、章建新,监事为谢伟锋,总经理为谢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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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门类中的染料制造(行业代码:C264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御丰投资持有发行人58.30%的股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俞杏英、俞啸天系母子关系,合计持有御丰投资100.00%的股权;同时,俞杏英直接持有发行人15.00%的股份,并作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发行人股东绍兴天扬6.70%的财产份额;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发行人股东绍兴天扬30.00%的财产份额;绍兴天扬持有发行人10.00%的股份。俞杏英、俞啸天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御丰投资、俞杏英、俞啸天、绍兴天扬系发行人的关联方,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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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5.00%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姚晨华持有发行人6.70%的股份。宁波怡贤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孙永根持有发行人股东宁波怡贤90.00%的股权,系宁波怡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宁波瑞好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李钦涛持有宁波瑞好95.00%的股权,系宁波瑞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孙永根、李钦涛系发行人关联方。

姚晨华、宁波怡贤、宁波瑞好、孙永根、李钦涛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俞杏英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俞啸天、姚晨华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其他董事周英、徐民丰、张云珍、傅菊荪、王众、张春梅系发行人关联方。

发行人的监事王红红、王雅、李雪萍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除俞杏英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俞啸天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姚晨华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外,发行人其他副总经理翁锋峰、财务负责人徐文芝、董事会秘书陈昌文系发行人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变化”。

4、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俞杏娟、俞定良系俞杏英姐姐、姐夫,俞杏婷、马国水系俞杏英妹妹、妹夫,俞海江、孟伟铭系俞杏英弟弟、弟媳。童爱仙系发行人监事王雅的母亲。上述自然人系发行人关联方。

万爱法曾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于2018年6月起离任;万爱法之子万鸿烨曾于2018年6-7月期间持有发行人5.00%的股权。宋航于2020年1月-4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万爱法、万鸿烨、宋航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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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自然人。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与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发行人及御丰投资、绍兴天扬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持股20%以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香港永通俞杏英持股75.00%并担任董事,俞啸天持股20.00%,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散贸易
2绍兴市逸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丰贸易”)俞杏英原持股100.00%,已于2021年4月19日注销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除外);批发、零售:纺织原料及面料、服装。
3金恒丰有限公司(香港注册,以下简称“香港金恒丰”)俞杏英原持股100.00%,已于2019年3月1日解散投资、贸易。
4绍兴市川天化工染料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天化工”)俞杏英原持股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俞杏英姐姐俞杏娟持股40.00%并担任监事,已于2019年12月26日注销经销: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染料、助剂、纺织品、包装材料。
5绍兴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谷文化”)俞啸天原持股40.00%,马国水原持股30.00%,已于2020年6月退出一般项目:文化艺术活动组织策划;生态农业观光服务;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种植:蔬菜、花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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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自销普通种植材料;法律咨询服务;民宿服务;餐饮服务:正餐;货物进出口。
6绍兴欧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扬化工”)俞杏英姐夫俞定良持股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批发、零售:化工染料(除危险化学品外)、针纺织品及原料、床上用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五金机械;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7绍兴市袍江友谊化工厂(以下简称“友谊化工厂”)俞杏英姐姐俞杏娟持股100.00%并担任负责人生产、销售:分散黑染料,高效去油灵,防水防油剂(除化学危险品);销售:针纺织品、包装材料、化工染料、纺织助剂(除化学危险品)。
8绍兴骏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宇纺织”)俞杏英妹妹俞杏婷持股10.00%并担任监事,妹夫马国水持股9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9绍兴海鑫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五金”)俞杏英弟媳孟伟铭持股8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批发、零售:五金工具、机械配件、管道配件、电器电料、劳保用品、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外)。
10绍兴权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浩贸易”)孟伟铭之父持股100%,实际由孟伟铭经营批发、零售:五金、机械配件、管道配件、电器电料、塑料制品、针纺织品、轻纺原料、服装及辅料、家纺产品、床上用品、皮革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工艺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除外)。
11绍兴柯桥国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遂进出口”)骏宇纺织原持股90.00%,俞杏婷原持股10.00%并担任监事,马国水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已于2020年12月21日注销批发、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服装、床上用品、窗帘及窗饰、纺织工艺品、日用百货、皮革制品、玩具、鞋帽、箱包、五金制品、建筑材料、化工材料及颜料(上述经营范围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初级农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12绍兴柯桥智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马国水原持股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已纺织品花样、服装、家纺产品设计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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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纺织”)于2020年12月14日注销
13绍兴市柯桥区点滴制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滴制冰”)俞杏英弟弟俞海江原持股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4月30日注销生产、加工、销售:冰块(工业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或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香港永通

香港永通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散,解散前俞杏英持有其75.0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俞啸天持有其20.00%的股权,万爱法持有其5.00%的股权。香港永通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查阅了香港永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香港永通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2)逸丰贸易

逸丰贸易成立于2006年6月15日,已于2021年4月19日注销。注销前逸丰贸易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89682562W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平水村3幢,法定代表人为俞杏婷,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俞杏英持有其

100.00%的股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逸丰贸易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部分收入发票及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逸丰贸易主要从事自有房产出租业务。

(3)香港金恒丰

香港金恒丰成立于2009年3月26日,已于2019年3月1日注销。注销前香港金恒丰原持有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发的编号为1326653的《公司注册证书》,住所为18A 18/F TWO CHINACHEM PLAZA 68 CONNAUGHT ROADCENTRAL HK,法定股本为100.00万港元,俞杏英持有100.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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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俞杏英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香港金恒丰无实际经营。

(4)川天化工

川天化工成立于2003年7月25日,已于2019年12月26日注销。注销前川天化工原持有绍兴市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330600211366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绍兴(中国)染料城1-104,法定代表人为俞杏英,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俞杏英持股60.00%、俞杏娟持股40.00%。因未及时参加工商年检,川天化工于2005年8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12月26日注销。

本所律师查阅了俞杏英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川天化工无实际经营。

(5)静谷文化

静谷文化成立于2017年4月10日,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9BB4K8Y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东村解放水库外板脚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马天宇,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47年3月22日。

报告期内,俞啸天、马国水、胡名子原分别持有静谷文化40.00%、30.00%、

30.00%的股权;2020年6月,俞啸天、马国水、胡名子将各自所持有的静谷文化股权转让给马国水儿子马天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马天宇持有静谷文化100.00%的股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静谷文化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静谷文化无实际经营。

(6)欧扬化工

欧扬化工成立于2008年7月17日,俞杏英姐夫俞定良持股100.00%。欧扬化工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678400446C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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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法定代表人为俞定良,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营业期限为永久。本所律师查阅了欧扬化工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并与欧扬化工监事俞杏娟(俞定良配偶)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欧扬化工主要从事各类染料贸易业务。

(7)友谊化工厂

友谊化工厂成立于2004年12月21日,俞杏英姐姐俞杏娟持股100.00%。友谊化工厂现持有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0770711175E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越东路(王家埭村),负责人为俞杏娟,注册资本为9.00万元,营业期限为永久。本所律师查阅了友谊化工厂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并与俞杏娟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友谊化工厂无实际经营业务。

(8)骏宇纺织

骏宇纺织成立于2002年1月9日,俞杏英妹夫马国水持股90.00%,俞杏英妹妹俞杏婷持股10.00%。骏宇纺织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3525727X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白马山村金城,法定代表人为马国水,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营业期限为永久。

本所律师查阅了骏宇纺织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骏宇纺织主要从事纺织品、化工产品的贸易业务。

(9)海鑫五金

海鑫五金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俞杏英弟媳孟伟铭持股80.00%、薛亚娟持股20%。海鑫五金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554029147C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平水村3幢,法定代表人为孟伟铭,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营业期限为永久。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海鑫五金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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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海鑫五金主要从事五金电器、阀门、五金件等产品的销售业务。

(10)权浩贸易

权浩贸易成立于2019年1月10日,俞杏英弟媳孟伟铭的父亲孟金卯持股100%,由孟伟铭实际经营。权浩贸易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BGP428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梅三村83号,法定代表人为孟金卯,注册资本为88万元,经营期限为永久。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权浩贸易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权浩贸易主要从事五金、助剂等产品的销售业务。

(11)国遂进出口

国遂进出口成立于2005年4月19日,已于2020年12月21日注销。注销前国遂进出口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73144620K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白马山村,法定代表人为马国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骏宇纺织持股90.00%,俞杏英妹妹俞杏婷持股1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国遂进出口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国遂进出口无实际经营。

(12)智博纺织

智博纺织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已于2020年12月14日注销。注销前智博纺织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573974021R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白马山村,法定代表人为马国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马国水持股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智博纺织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智博纺织无实际经营。

(13)点滴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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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制冰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已于2021年4月30日注销。注销前,点滴制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307338823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0丘,法定代表人为俞海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俞杏英弟弟俞海江持股

60.00%,金国华持股40%。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点滴制冰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点滴制冰主要从事工业冰块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绍兴海之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云珍持股9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批发、零售:针、纺织品、服装;货物进出口。
2浙江永通漂染有限公司(2022年6月注销)张云珍持股47.96%并担任副董事长;张云珍配偶李传海持股52.04%并担任董事长生产、加工、经销:化纤织品、服装、服装面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3绍兴中正投资有限公司张云珍持股33.33%并担任副董事长对外实业投资,实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4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印染”)张云珍担任董事;张云珍配偶李传海持股52.26%并担任董事长;张云珍儿子李钦涛持一般项目:面料印染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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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33.61%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绍兴海之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持股14.13%
5宁波智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徐民丰持股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弱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园林绿化服务;苗木、花卉的批发、零售、租赁;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
6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徐民丰持股90.00%并担任经理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7绍兴柯桥金羚化纤有限公司徐民丰持股8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销:化纤原料、针、纺织品。
8黄山盈丰纺织有限公司徐民丰持股8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纺织合股线制造、销售。
9绍兴天栋红木有限公司徐民丰持股50.00%并担任监事生产、加工、销售:红木家具及制品、木制品、木制工艺品(松木除外)。(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浙林政(2014)绍柯林第140255号)批发、零售:塑料原料及制品。
10绍兴明嘉货运有限公司徐民丰持股50.00%并担任执行董事货运:普通货物运输。
11绍兴大有物流有限公司徐民丰持股50.00%并担任监事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12绍兴市柯桥区琨龙绣花有限公司(2021年注销)徐民丰持股48.34%并担任执行董事生产、加工:制线、纺织品、化纤原料、服装辅料;电脑绣花;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13绍兴丰溢纺织品有限公司徐民丰持股25.00%并担任执行董事批发、零售:纺织面料、纺织原料、服装;货物进出口。
14上海栋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民丰原持股98.00%,自2019年9月不再持有股权;担任执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营销策划,广告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自有房屋租赁,住房租赁经营,商务咨询,物业管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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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兼总经理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15全民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王众于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担任董事从事计算机科技、软件科技、网络科技、信息科技、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电脑图文设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精算专业咨询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保险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16美尔森电气系统(浙江)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春梅担任董事电气系统和设备及其配套零部件及电子和信息系统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
17美尔森银河新材料(烟台)有限公司张春梅担任董事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高温软毡及由软毡固化而成的保温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18烟台美尔森石墨有限公司张春梅担任董事生产、加工石墨产品及碳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自有房屋租赁。
19浙江茗熔电器保护系统有限公司(2021年12月注销)张春梅担任董事长熔断器、开关、过载保护装置、电器柜和配件的设计、生产、组装、销售;为上述产品的客户售后服务和技术咨询。
20美尔森先进石墨(昆山)有限公司张春梅担任董事生产加工各类石墨、碳纤维、碳碳复合材料等碳产品及不锈钢、铝、镍等金属产品,以及包含上述材料的其他配套产品的开发、生产及加工;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上述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及技术咨询服务。
21美尔森电气保护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张春梅担任董事研发、生产电力电子器件以及相关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安装等售后服务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上述同类商品(特定商品除外)的进出口、批发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2美尔森(中国)投资有限张春梅担任总经理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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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承接其他境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23上海雷迅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张春梅担任董事长电子产品及雷电防护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施工;网络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的开发、自有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集成系统、计算机软硬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电子产品、雷电防护产品及相关零配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24美尔森哈碳电碳(哈尔滨)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春梅担任董事生产和销售以下民用电器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民用碳刷生产涉及的石墨块、民用碳刷(应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发电和铁路方面)和铁路受电弓滑板(应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地铁和矿区)。自营或代理货物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25美尔森电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春梅担任董事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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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及第三方软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系发行人的关联方(详细名单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其中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序号

序 号关联方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印染”)孙永根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2浙江天圣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食品”)孙永根间接控制的企业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初级农产品收购。
3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万通”)万鸿烨持股99.90%股份并担任经理面料纺织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
4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童爱仙蛋糕店(以下简称“童爱仙蛋糕店”)个体工商户,童爱仙为负责人餐饮服务:现场制售蛋糕;零售:小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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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关联企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亦系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方注销、转让等方式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发行人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柯奥隆、浙江中万、金御丰、上海杏嘉、俞丰生物、新加坡万丰6家子公司,其中俞丰生物已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1、柯奥隆

(1)基本情况

柯奥隆成立于2014年1月11日,现持有上海市自贸试验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090085166Y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号9楼C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俞杏英,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44年1月10日。

(2)历次股权演变

①设立情况

柯奥隆系由俞杏英、俞啸天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元,股权结构为俞杏英持股60.00%、俞啸天持股40.00%。

②2018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年8月,俞杏英将其持有的柯奥隆60.00%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600.00万元,实缴出资0元)以67.63万元对价转让给万丰有限,俞啸天将其持有的柯奥隆40.00%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00.00万元,实缴出资0元)以45.09万元对价转让给万丰有限。根据2018年5月26日绍兴通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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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通大评报[2018]第034号《上海柯奥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8年4月30日柯奥隆100.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12.72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双方依据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柯奥隆变更为万丰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因柯奥隆对资金拆借利息、应收款项坏账等补充进行了相关财务处理,导致其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净资产大幅减少至-165.27万元,2019年1月俞杏英、俞啸天与万丰有限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调整为0元。

本次股权转让经柯奥隆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

2、金御丰

金御丰成立于2017年9月20日,系由万丰有限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AECQP9D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二号1523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俞杏英,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0万元,应于2052年12月31日前缴足),营业期限为永久。

3、浙江中万

(1)基本情况

浙江中万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88MFK0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俞啸天,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应于2026年9月10日前缴足),营业期限为永久。

(2)历次股权演变

①设立情况

浙江中万系由俞啸天一人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实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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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俞啸天持股100.00%。

②2018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年7月,俞啸天将其持有浙江中万的100.00%的股权按照32.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丰有限,转让价格参考绍通大评报[2018]第035号《浙江中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4月30日浙江中万100.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2.13万元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浙江中万变更为万丰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经浙江中万股东决定同意,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③2019年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a.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浙江中万40.00%的股权转让给绍兴勤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浙江中万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发行人600.0060.00%
2绍兴勤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勤裕贸易”)400.0040.00%
合计1,00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经浙江中万股东决定同意,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b.子公司少数股东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勤裕贸易的工商登记档案,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勤裕贸易的相关情况如下:

勤裕贸易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现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D76365R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佳,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服装;货物进出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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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禁止除外)”,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腾豪村村委,营业期限为永久。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勤裕贸易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向志中持股40.00%、王振持股30.00%、彭卫杰持股30.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向志中、王振、彭卫杰系浙江中万销售人员,为激励其开展业务,由上述个人设立勤裕贸易并持有浙江中万部分股权。向志中、王振、彭卫杰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4、上海杏嘉

上海杏嘉设立于2020年5月20日,系由公司出资设立,现持有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1H325AX7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姚嘉琪,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万元,应于2040年4月26日前缴足),营业期限为至2040年5月19日。

上海杏嘉设立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5、新加坡万丰

新加坡万丰设立于2022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3 INTERNATIONALBUSINESS PARK #04-07 NORDIC EUROPEAN CENTRE SINGPORE,已发行普通股1股,每股面值为1新加坡元,发行人持有1股。新加坡万丰设立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6、俞丰生物

(1)基本情况

俞丰生物设立于2015年12月21日,已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注销前,俞丰生物原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884GK8N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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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刘涛,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实缴出资0元),营业期限为永久。

(2)历次股权演变

①设立情况

俞丰生物由刘炫、俞杏英、刘涛、姚晨华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2,00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刘 炫940.0047.00%
2俞杏英760.0038.00%
3刘 涛200.0010.00%
4姚晨华100.005.00%
合计2,000.00100.00%

②2018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年9月,刘炫、俞杏英、刘涛、姚晨华分别将其持有的俞丰生物47.00%、

38.00%、10.00%、5.00%的股权转让给万丰有限。由于各转让方均未实缴出资,且转让前俞丰生物净资产为负数,因此本次转让定价为0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俞丰生物变更为万丰有限全资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经俞丰生物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③2020年1月注销

俞丰生物原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研究,因研究进展未达预期,2019年12月3日,发行人作为俞丰生物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注销俞丰生物。2020年1月17日,经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核准,俞丰生物注销登记。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及相关关联交易的明细账、财务凭证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与发票、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销售商品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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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等经常性关联交易以及资金拆借、接受关联方担保、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偶发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主要交易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
逸丰 贸易结算电费----59.140.17%93.300.24%
御丰 投资结算电费32.580.16%91.840.23%30.150.09%--
权浩 贸易助剂、机物料、维修服务--199.070.50%223.810.64%469.571.22%
天圣 食品食品券8.140.04%25.220.06%----
童爱仙 蛋糕店蛋糕2.350.01%3.000.01%3.550.01%4.420.01%
合计43.070.21%319.130.81%316.650.91%567.291.48%

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向权浩贸易采购助剂、机物料、维修服务的发票,并与市场报价进行了比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向权浩贸易采购助剂、机物料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向逸丰贸易、御丰投资采购电力以及关联方对外采购电力的发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向逸丰贸易、御丰投资支付的电费系按照供电公司实际收取电费金额确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机物料、助剂、电力等的采购价格公允,且占营业成本比例较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余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维修服务、蛋糕、食品购物券的金额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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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2)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销售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
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欧扬 化工分散染料------31.900.05%
海通 印染分散染料----1.450.00%13.780.02%
怡丰 印染分散染料85.680.30%158.060.28%89.640.17%13.770.02%
合计85.680.30%158.060.28%91.090.17%59.450.09

本所律师将上述关联销售交易与同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销售相同产品的价格进行了相应比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向欧扬化工、海通印染、怡丰印染销售分散染料的价格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本所认为,前述关联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发行人向关联方承租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因向御丰投资租用位于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的房产用于办公、仓储和员工宿舍使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向御丰投资支付租金分别为124.31万元、170.58万元、263.12万元、131.56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32%、0.49%、0.67%、0.64%。

(2)发行人因向逸丰贸易租用位于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的房产用于仓储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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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宿舍使用,2019年度、2020年度发行人向逸丰贸易支付租金分别为137.93万元、92.54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36%、0.27%。由于逸丰贸易将相关房产转让给御丰投资,自2020年9月起发行人与御丰投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发行人因向浙江万通租用位于柯桥区钱清镇的房产用于办公使用,2019年度发行人向浙江万通支付租金为2.38万元,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0.01%。

本所律师查阅了同期同地区其他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第三方网站公开价格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系参考市场同类房产出租价格确定。

本所认为,前述关联租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①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期初占用本期拆出本期收回期末余额本期利息
2019年度
俞杏英105.25-105.25-4.18
逸丰贸易1,141.28--1,141.2849.65
2020年度
俞杏英-2,334.86-2,334.8644.40
逸丰贸易1,141.28-1,141.28-49.51
2021年度
俞杏英2,334.86-2,334.86-39.24

②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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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关联方期初余额本期拆入本期归还期末余额本期利息
2019年度
俞杏英185.8993.96-279.858.89
御丰投资-1,170.001,170.00--
2020年度
俞杏英279.85-279.85-12.21

③向关联方拆出大额资金的原因

a.发行人向逸丰贸易拆出大额资金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逸丰贸易的资金往来,系因2018年逸丰贸易委托发行人代为购买化工原料但未及时支付货款形成。2020年12月,逸丰贸易向发行人归还了上述货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了资金占用利息。

b.发行人向俞杏英拆出大额资金2020年度发行人向俞杏英拆出资金,系俞杏英通过借用公司收到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并在第三方绍兴腾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豪贸易”)托收形成。2021年5月,俞杏英通过本人账户向公司归还了上述占用资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了资金占用利息。本所律师查阅了腾豪贸易的工商登记档案、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等资料,并与朱海贤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腾豪贸易原系朱海贤为完成上级招商引资任务,委托发行人外地员工任晓岚作为名义股东于2019年10月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员工彭卫杰担任监事。任晓岚已于2021年6月将股权转让朱海贤之子朱瑞鹏;腾豪贸易已于2021年9月3日注销。注销前腾豪贸易持有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D762G0Y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腾豪村村委,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化工原料、染料、助剂(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精致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为朱瑞鹏,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朱瑞鹏持股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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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朱虹蕾任监事。报告期内,腾豪贸易无实际经营。

④针对上述资金拆借情形,发行人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a.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归还占用资金;b.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发行人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c.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要求财务部门完善票据台账,加强票据管理,对所有纸质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必须写明被背书人;d.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知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树立规范意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再发生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或票据的情形。

本所认为,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没有影响发行人经营活动资金的需求和使用,没有对发行人实际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期限较长的大额资金拆借利息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且均已结清,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2)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债权人合同编号担保金额 (万元)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是否履行完毕
浙江 万通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1600132187,827.00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抵押担保
俞杏英中国银行柯桥支行柯桥2017个保00393,400.002017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保证担保
俞杏英浦发银行绍兴分行ZB85042019000000102,470.00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7日保证担保
俞杏英中信银行绍兴分行2019信杭绍中银最保字第811088186625c号2,600.00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保证担保
俞啸天中信银行绍兴分行2019信杭绍中银最保字第811088186625d号2,600.00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保证担保
御丰 投资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1900109871,600.00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抵押担保
逸丰 贸易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190011136600.00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抵押担保
逸丰 贸易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1900109863,513.00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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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丰 贸易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200014306600.002020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抵押担保
逸丰 贸易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2000143073,513.002020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抵押担保
俞杏英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2000147653,680.002020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保证担保
御丰 投资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2000143081,600.002020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抵押担保
俞杏英中国银行柯桥支行柯桥2020个保01785,500.002020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保证担保
俞杏英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1202000274643,680.002020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保证担保
御丰 投资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200026741600.002020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抵押担保
御丰 投资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2000267423,513.002020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抵押担保
俞杏英瑞丰银行滨海支行89113202100138574,680.002021年6月10日至2024年9月20日保证担保

本所认为,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上述担保未收取担保费用,未发生因主债务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以上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海鑫五金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月13日,发行人与瑞丰银行滨海支行签订编号为891132017000083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为海鑫五金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向瑞丰银行滨海支行发生的最高额为5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借款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2019年7月29日,海鑫五金已偿还相关债务,发行人担保责任终止。

除上述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已经清理完毕,未发生因关联方违约而需由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并已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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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发行人或者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对发行人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对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意见,同意相关关联交易。

2、2021年6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意见,同意相关关联交易。

3、2022年3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没有对公司实际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发行人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出具意见,认为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4、2022年3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意见,同意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均在已审议的预计交易事项及金额范围内。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或确认,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此事宜发表了相关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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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对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2)《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有关“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八)项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事项。

(3)《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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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3、《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有关“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项的规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②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③《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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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除了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外,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其价格的确定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批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财务报表以及该等公司出具的《关于企业主营业务、持股情况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御丰投资、绍兴天扬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香港永通除原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且已于2021年10月15日解散完毕;报告期内,逸丰贸易原主要从事自有房产出租业务,已于2021年4月19日注销完毕;香港金恒丰、川天化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且已注销完毕。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中,友谊化工厂、欧扬化工、骏宇纺织、国遂进出口存在或曾经存在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似或部分重叠的情形。

本所律师进一步查阅了友谊化工厂、欧扬化工、骏宇纺织、国遂进出口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其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并与俞杏娟、马国水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友谊化工厂及国遂进出口未实际开展业务;欧扬化工主要从事各类染料贸易业务并存在向发行人少量采购分散染料的情形,骏宇纺织主要从事纺织品、化工产品的贸易业务,但其自设立以来一直分别由其股东自行控制和经营管理,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财务等各方面与发行人保持独立,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况。友谊化工厂、欧扬化工、骏宇纺织、国遂进出口与发行人不存在实质的竞争关系。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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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投资或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俞杏英、俞啸天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为:

“1、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目前未拥有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不存在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包括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下同)不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本人承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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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地产

1、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地点查看了生产现场、办公地点,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相关房屋建设、施工许可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

(1)发行人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产权证书的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面积合计51,044.8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证号坐落面积 (㎡)用途权利人
1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20742号滨海工业区马鞍街道新二村1、2、5、6、7幢、滨海工业园区马鞍街道新二村1幢11,795.47工业发行人
2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19849号滨海工业区新二村3-5幢、滨海工业区新二村7幢等11套38,697.35工业发行人
3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5090号绍兴袍江世纪广场东区8幢诚信路125号125.82商铺发行人
4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5061号绍兴袍江世纪广场东区8幢诚信路127号125.82商铺发行人
5绍房权证绍市字第0000300695号越城区环城西路217-225号108.73商业柯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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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绍房权证绍市字第0000300693号越城区环城西路217-226号110.50商业柯奥隆
7绍房权证绍市字第0000300722号越城区环城西路217-227号30.66商业柯奥隆
8绍房权证绍市字第0000300682号越城区偏门直街138号50.53商业柯奥隆
合计51,044.8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1-2项房产系发行人自行建设取得;第3-8项房产系发行人及柯奥隆受让取得,相关转让款已支付完毕。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披露的抵押情形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房产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建房产相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施工合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与浙江天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衣物业”)签订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①5车间

发行人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的自有厂区内的5车间进行改造,建筑面积为4,476.00平方米,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621201900015号(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3060320200121010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5车间已建设完毕,经消防验收为合格,并取得了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绍柯建消验字[2022]第060号)。

②环保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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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的自有厂区内开展环保设施提升并建设环保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为3,405.00平方米,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621201900056号(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62120190924040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环保辅助用房已建设完毕,并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正在申请消防验收。

③新购办公用房

为便于经营管理,发行人于2023年1月与天衣物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销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向天衣物业购买建筑面积为1,301.94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相关室内设施、车位,金额合计2,000万元。天衣物业系孙永根间接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合同向天衣物业支付转让款,双方正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本所认为,发行人5车间、环保辅助用房及新购办公用房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无法取得不动权证证书的重大法律障碍。

(3)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其他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为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环保性,发行人逐步对生产厂房及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造过程中,发行人将面积约420平方米固废仓库临时调整至厂区东北角,并建造了合计面积约400平方米的门卫室、临时性简易库房、休息室等用于门卫、存放材料、员工休息等使用。上述房产主要系发行人在改造过程中临时建设使用,但发行人未就上述房产建设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

针对上述房产瑕疵,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其将在厂区后续改造建设过程中,拆除相关违建房产或依法为其补办建设手续及产权证书。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已出具证明,鉴于上述房产位于发行人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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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未占用他人或公共用地,且不存在妨碍城市交通或公共安全,不存在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也不存在或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等情形,根据扶持企业上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历史存量违建处置相关规定,发行人承诺将自行逐步规范处置,同意对上述违建房产予以暂缓拆除。本所认为,发行人固废仓库及门卫室、临时性简易库房、休息室等房产未履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但发行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暂缓拆除,预计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相关房产瑕疵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已经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相关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98,567.3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证号坐落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期限权利人
1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19849号滨海工业区新二村3-5幢、滨海工业区新二村7幢等11套46,083.00工业至2053年11月3日发行人
2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权第0020742号滨海工业区马鞍街道新二村1、2、5、6、7幢、滨海工业园区马鞍街道新二村1幢42,176.00工业至2053年11月3日发行人
3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11042号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地段5,333.00工业至2053年11月3日发行人
4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第权0010746号马鞍镇新二村4,719.00工业 用地至2061年11月29日发行人
5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5090号绍兴袍江世纪广场东区8幢诚信路 125号44.19商业 用地至2042年12月3日发行人
6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5061号绍兴袍江世纪广场东区8幢诚信路 127号44.19商业 用地至2042年12月3日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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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绍市国用(2015)第13356号越城区环城西路217-225号60.80商业 用地至2044年5月18日柯奥隆
8绍市国用(2015)第13357号越城区环城西路217-226号61.79商业 用地至2044年5月18日柯奥隆
9绍市国用(2015)第13354号越城区环城西路217-227号17.15商业 用地至2044年5月18日柯奥隆
10绍市国用(2015)第13355号越城区偏门直街138号28.26商业 用地至2044年5月18日柯奥隆
合计98,567.3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土地中,第1-4项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发行人已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第5-10项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及柯奥隆受让取得,相关转让款已支付完毕。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披露的抵押情形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土地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相关商标权证等资料,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自行申请取得2项商标权并已取得《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商标标识商标 注册证号核定类别有效期限核定服务项目或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权利人
198169482至2032年10月6日

苯胺染料;媒染剂;喷墨打印机墨盒;皮革染色剂;染料;鞋染料;颜料;油漆;制革用媒染剂;着色剂。

发行人
254819642至2029年11月6日染料;颜料;防腐剂;天然树脂。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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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商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本所认为,上述商标系发行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发行人对上述商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使用上述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相关的注册费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

1、发行人自有专利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各项专利证书、缴付专利年费的凭证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证明》等资料,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计拥有25项专利,均为发明专利,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权属证书并处于维持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1涤纶超细纤维用耐强碱分散染料的染色方法ZL200910101558.82009年8月13日
2一种耐强碱性分散染料的制备方法ZL200910101557.32009年8月13日
3一种蓝色分散染料复合物ZL201010290265.12010年9月18日
4一种分散染料复合物ZL201010290264.72010年9月18日
5一种分散染料的组合物ZL201010290263.22010年9月18日
6一种橙色分散染料的复合物ZL201110043599.32011年2月24日
7一种分散染料的组合物ZL201110043597.42011年2月24日
8分散染料组合物、染色方法及制备方法ZL201210058353.82012年3月7日
9一种耐氧化性分散染料组合物及其制备应用ZL201210132312.92012年4月28日
10用于分散/活性同浆印花的分散染料组合物及制备和应用ZL201210131967.42012年4月28日
11一种邻苯二甲酰亚胺基偶氮染料的制备方法ZL201210405647.3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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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种由含氨基化合物氧化制备偶氮化合物的方法ZL201210405613.42012年10月22日
13一种环保型高水洗分散橙染料组合物及其应用ZL201410348563.X2014年7月21日
14一种环保耐碱型高水洗分散橙染料组合物及其应用ZL201410347758.22014年7月21日
15一种基于含苯甲酰氧基的噻唑杂环红色染料的耐碱分散染料组合物及其应用ZL201410351697.72014年7月22日
16一种橙色分散染料单体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ZL201610058299.52016年1月28日
17一种卤代苯并噻唑-偶氮分散染料单体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ZL201610216593.42016年4月8日
18一种分散染料单体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ZL201610040024.92016年1月20日
19一种高移染红色分散染料单体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ZL201610059822.62016年1月28日
20一种蓝色分散染料单体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ZL201610058564.X2016年1月28日
21一种偶氮染料组合物及其应用ZL201710924222.62017年9月30日
22一种含乙酰胺基团的偶氮染料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ZL201810737156.62018年7月6日
23一种制备N-烷基-4-硝基邻苯二甲酰亚胺的方法ZL201811276952.02018年10月30日
24一种含甲磺酰胺基团的偶氮染料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ZL201810738355.92018年7月6日
25一种蓝色系偶氮染料组合物及其应用ZL201810241002.82018年3月22日

上述第9项专利“一种耐氧化性分散染料组合物及其制备应用”专利权人为发行人及东华大学。上述第15项专利系发行人自俞杏英、姚晨华处无偿受让取得,第16-20项专利系发行人自俞杏英处无偿受让取得,发行人已与前述原权利人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本所认为,上述专利系发行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合法使用上述专利,上述专利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费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3-2-102

2、发行人被授权许可使用的专利与技术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技术许可协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年发行人与Huntsman Adcanced Materials (Switzerland) Gmbh(以下简称“瑞士亨斯迈”)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瑞士亨斯迈许可公司使用其在中国拥有的2项专利(“邻苯二甲酰亚胺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案及其应用”,专利号ZL02804702.8,已于2022年1月29日到期失效;“邻苯二甲酰亚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案及其应用”,专利号ZL200380102950.5,专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在内的相关染料技术,许可费为每年50万美元,初始许可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本协议应在初始期限届满后,自动顺延连续12个月直至本协议被终止。

本所认为,瑞士亨斯迈在权利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专利及技术的所有权,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发行人经瑞士亨斯迈授权许可后,可以合法使用上述专利及技术,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或经营地点查看了生产经营所用设备,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抽查了部分重大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的原值合计15,813.92万元、累计折旧合计8,494.92万元、账面价值合计7,319.01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置取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相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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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房产的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拆迁安置房供房通知单等权属证明,部分租赁房产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资料,并向石狮市凤凰城7栋、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景和嘉苑所在地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电话咨询。

1、房屋租赁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地点面积 (㎡)用途权属证书或证明土地 性质是否 备案
1御丰投资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平水、越城村6幢、7幢5,420.00办公及员工宿舍不动产权证国有出让 土地
2御丰投资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平水、越城村3幢东南6,177.00仓储不动产权证国有出让 土地
3御丰投资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平水、越城村8幢1,850.57员工 宿舍不动产权证国有出让 土地
4泉州市玖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玖号”)发行人石狮市锦用街百宏写字楼7楼766.44办公房产证国有出让 土地
5泉州玖号发行人石狮市凤凰城7栋约250宿舍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划拨土地
6石狮富东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富东鸿”)发行人石狮锦尚镇纺织工业园时锦路955号仓储中心270.00仓储房产证、土地证国有出让土地
7戴晓伟发行人常熟市褐石源筑17幢约150住宿购房合同国有出让用地
8陈国樑发行人柯桥区金色家园90员工 宿舍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出让土地
9何海华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景和嘉苑约80员工 宿舍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国有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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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顺荣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景和嘉苑约80员工 宿舍拆迁安置房供房通知单国有出让土地
11王利君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景和嘉苑约80员工 宿舍安置房抽签登记单国有出让土地
12陆阿狗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景和嘉苑约80员工 宿舍拆迁安置房供房通知单国有出让土地
13沈柏林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景和嘉苑约80员工 宿舍拆迁安置房供房通知单国有出让土地
14安伟荣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镜海嘉苑103.06员工 宿舍房产证国有出让土地
15赵雪琪发行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颐景园90.18员工 宿舍不动产权证国有出让 土地
16上海盛棱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棱企管”)上海 杏嘉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77号JWK玖维客中心17楼02室208.00办公不动产权证国有出让 土地
17SAL SHIPPING PTE LTD新加坡万丰10 ANSON ROAD,#35-10A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L 079903约1000平方英尺办公房产权属证书不适用不 适用

根据Drew & Napier LL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万丰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房产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1-3项房产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所有,主要用于发行人办公、仓储及员工住宿使用,不涉及发行人核心生产环节,且占发行人全部在用房产面积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因此未将该资产投入发行人;发行人系参照周边市场房屋租赁价格向御丰投资租用上述房产,租赁价格公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御丰投资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该等房产暂无其他明确处置计划,预计发行人可以继续租赁使用上述房产。

本所认为,发行人向御丰投资租赁房产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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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房产权属及备案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1-4项、第6-17项租赁房产均已取得相关不动产权或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拆迁安置文件等权属证明;上述第5项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提供相关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在境内租赁的房产中,上述第1-4项、第6-16项房产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出让土地,不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用地情形;上述第5项房产系政府规划改造的开放式商住区,用于发行人员工住宿,目前为划拨用地。针对上述第5项房产涉及使用划拨用地且出租方未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形,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将及时寻找合适的租赁房产,并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进行搬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上述第1-3项、第8项、第10项、第13项租赁事宜向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并取得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其余房产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产主要用于办公、员工宿舍、仓储使用,相关租赁房产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租赁房产所占用土地性质、相关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与出租方、第三方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整改或进行罚款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虽未办理部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但租赁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能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而受到处罚的金额较小。上述房屋租赁瑕疵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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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存在如下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柯桥支行”)签订编号为柯桥2020抵023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第0019849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46,083.00平方米的土地及38,697.35平方米的房产,为其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期间向中国银行柯桥支行发生的最高额为8,488.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认为,上述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以其拥有的上述不动产设定抵押和租赁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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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采购、银行融资及担保、业务合作及技术许可、股权收购合同等资料,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部分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虽无具体金额但根据合同内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主要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业务合作及技术许可协议、股权收购合同等,该等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1)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江苏新凯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2)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余姚市常益染料经营部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3)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浙江正裕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4)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杭州航民达美染整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5)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绍兴拓达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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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6)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杭州维昂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7)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绍兴丞荃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8)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浙江创元染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滤饼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9)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佛山市浩义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10)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杭州卡其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11)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江苏鼎新印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销售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2、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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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乐平市科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2)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维昂(山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3)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浙江信怡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4)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浙江金海湾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5)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莱州市积美盐化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6)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河北嘉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7)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济源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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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8)2022年1月1日,发行人、金御丰分别与浙江捷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金御丰分别向其采购原材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9)2022年1月1日,发行人、金御丰分别与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金御丰分别向其采购原材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10)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乌海青石化学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染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11)2022年1月1日,发行人与德州市德化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等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如双方未书面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3、业务合作及技术许可协议

2018年7月,发行人与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表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瑞士亨斯迈、Hunsman Advanced Materials (Hongkong)Ltd.,以下统称“亨斯迈”)签订《合作协议》,就亨斯迈向发行人授权专利实施许可、产品加工、销售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自生效日起5年内(下称“初始期限”)持续有效。本协议应在初始期限届满后,自动顺延连续12个月直至协议被终止。

2018年7月,发行人与瑞士亨斯迈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瑞士亨斯迈以单一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再许可的、且应付许可费的方式许可发行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号为ZL02804702.8“邻苯二甲酰亚胺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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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其应用”、ZL200380102950.5“邻苯二甲酰亚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的2项专利及相关工艺设计与设备、工艺操作与控制、产品控制信息等),技术许可费为每年50.00万美元。瑞士亨斯迈许可发行人仅于以下方面使用亨斯迈染料技术:(i)将许可产品出售给亨斯迈;和(ii)运营工厂以制造许可产品并仅在中国营销、出售及使用该等许可产品。本协议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本协议应在初始期限届满后,自动顺延连续12个月直至本协议被终止。

2018年7月,发行人与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Hunsman AdvancedMaterials (Hongkong) Ltd.签订《分销协议》,由万丰有限从事开展《合作协议》项下部分产品的分销业务。本协议应自起始日起生效,在5年内持续有效。本协议应在初始期限届满后,自动顺延连续12个月直至本协议被终止。

4、股权收购合同

2022年5月,发行人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三达”)及其股东朱永根、王宝荣、缪伟华签订《关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在绍兴三达剥离除房地产、配电房及附属设施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和负债后,由发行人受让绍兴三达10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绍兴三达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扣除剥离资产净值后确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本次股权转让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潜在纠纷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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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形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等资料,并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553,632.43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99,011.55元。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无持有发行人5.00%(含5.00%)以上股份股东单位欠款。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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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实收资本明细等资料,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实收资本明细等资料,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设立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发生1次增资扩股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9月,万丰有限注册资本由600.00万美元增加至10,0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经万丰有限董事会(增资时万丰有限系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增资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审议通过,经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绍通[2017]0042号《验资报告》验证,并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发生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通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四)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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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行为。

(五)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其他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收购绍兴三达的框架协议、相关付款凭证等资料,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为增加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2022年5月,发行人与绍兴三达及其股东朱永根、王宝荣、缪伟华签订《关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在绍兴三达剥离除房地产(工业用地占地32,251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25,674.29平方米,权证号为浙(2022)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07952号)、配电房及附属设施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和负债后,由发行人受让绍兴三达10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绍兴三达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扣除剥离资产净值后确定。绍兴三达及其股东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剥离、人员解聘等交割准备工作。交割准备工作完成后二个月内,各方对剩余资产、负债进行确认,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确定本次收购的最终价格,并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本次股权转让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向朱永根、王宝荣、缪伟华支付意向金500万元,并聘请相关机构对绍兴三达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双方尚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即将履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其他收购事项。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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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2019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后,对该《公司章程》进行了一次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月20日,因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人数由6人增加至9人,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由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合法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章程》的条款和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条款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与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制定了将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发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于2022年1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

因《管理办法》修改,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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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将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之一,在本次申请发行上市获得批准后,将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查阅了修订后的《章程草案》的条款和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分红回报,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章程草案》的其他内容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草案》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选举董事和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及人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对上述各项议事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审核。

发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于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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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事范围、表决和会议记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合法合规,未侵害股东的权利;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和任免及其他重大事项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审议程序。

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及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相关议案、决议的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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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简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有9名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3名监事(含1名职工代表监事)、6名高级管理人员(含3名董事兼任)和3名其他核心人员(其中2名由董事兼任),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董事

俞杏英,董事长,196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行人总经理,柯奥隆、金御丰执行董事兼经理。

俞啸天,董事,199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浙江中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姚晨华,董事,196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

周英,董事,196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行人内审部负责人。

徐民丰,董事,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绍兴柯桥金羚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绍兴天栋红木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张云珍,董事,196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海通印染董事兼财务总监、绍兴海之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等职务。

傅菊荪,独立董事,195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等职务。

王众,独立董事,196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商客通尚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张春梅,独立董事,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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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美尔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雷迅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尔森电气系统(浙江)有限公司、美尔森银河新材料(烟台)有限公司、烟台美尔森石墨有限公司、美尔森先进石墨(昆山)有限公司、美尔森电气保护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美尔森哈碳电碳(哈尔滨)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贤达美尔森过程设备有限公司、美尔森石墨工业(重庆)有限公司、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2、发行人的监事

王红红,监事会主席,198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销售业务员。

王雅,监事,198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销售业务员。

李雪萍,职工代表监事,197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综合管理部主任。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发行人董事长俞杏英兼任发行人总经理,发行人董事俞啸天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发行人董事姚晨华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外,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徐文芝,财务负责人,197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翁锋峰,副总经理,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陈昌文,董事会秘书,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发行人的其他核心人员

发行人其他核心人员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除俞杏英、姚晨华外,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为:

胡红祥,技术研发中心主管,198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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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均由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

发行人的9名董事中有3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该等兼职未违反《章程指引》中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查阅了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和其他任职条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下述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与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及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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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其他核心人员的劳动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万丰有限设董事会,董事成员3人,由俞杏英、俞啸天、周英担任。2019年11月,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俞杏英、俞啸天、姚晨华、周英、徐民丰、张云珍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2020年1月,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傅菊荪、王众、宋航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0年4月,宋航因个人原因向发行人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春梅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至2019年11月,万丰有限设监事1人,由姚晨华担任。

2019年11月,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王红红、王雅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万丰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雪萍为职工代表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至2019年11月,万丰有限总经理为俞杏英。

2019年11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俞杏英为总经理,翁锋峰、姚晨华为副总经理,俞啸天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徐文芝为财务负责人。

因俞啸天辞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职务,2020年11月,发行人召开一届第九次董事会,选举陈昌文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4、发行人其他核心人员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核心人员一直为俞杏英、姚晨华、胡红祥,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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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主要系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数量的增加,主要系因报告期初,发行人治理结构较为简单,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除独立董事外,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姚晨华、俞啸天、翁锋峰系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宋航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较短,且系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其在报告期内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宋航外,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余人员持续在发行人处工作;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人数为2人(不包括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而增加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发生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设立及其任职资格、职权范围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独立董事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及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档案、独立董事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设立情况

2020年1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发行人开始设立独立董事,并选举傅菊荪、王众、宋航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宋航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20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张春梅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3名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不存在由下列人员担任的情形: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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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0%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00%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上述3名独立董事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殊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4、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张春梅为会计专业人士,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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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Drew & Napier LL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并与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序号纳税主体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6月
1发行人15%15%15%15%
2柯奥隆25%25%25%25%
3浙江中万20%20%20%20%
4金御丰20%20%20%20%
5上海杏嘉 (2020年5月成立)-20%20%20%
6俞丰生物 (2020年1月注销)25%---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增值税

2019年1-4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6%变为13%。

报告期内俞丰生物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度,上海杏嘉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自2021年4月起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3、新加坡万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商品和服务税税率为7%。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书或文件,并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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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11月30日发行人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83300167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重新申请,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取得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213300911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浙江中万、金御丰、上海杏嘉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9、2020年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2022年1-6月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外收入明细、其他收益明细、记账凭证以及相关原始单据,查阅了发行人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合同。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确认的政府补助金额合计分别为227.07万元、264.64万元、215.69万元、207.70万元,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补贴情况如下:

1、2019年度享受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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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柯政办综[2019]10号),发行人于2019年5月收到社会保险费返还106.59万元。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发行人于2019年7月收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65.51万元。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发行人于2019年7月收到补贴9.98万元。

(4)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柯桥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有效投入)的通知》(绍柯财企(2019)307号),发行人于2019年10月收到奖励资金119.44万元,其中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确认金额分别为3.46万元、20.79万元、17.82万元和7.98万元。

(5)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柯桥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深化对外开放)的通知》(绍柯财企(2019)377号),发行人于2019年12月收到激励资金18.67万元。

(6)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柯桥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自主创新、引导绿色制造)的通知》(绍柯财企[2019]244号),发行人于2019年9月收到激励资金20.00万元。

(7)根据《关于下拨2018年度区级星级两新组织党组织奖励资金的通知》(柯组通[2019]58号),发行人于2019年12月收到奖励资金2.00万元。

2、2020年度享受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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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科技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绍柯财行[2019]402号),发行人于2020年2月收到激励资金15.00万元。

(2)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度企业股改上市奖励资金的通知》(绍柯财企[2020]83号),发行人于2020年3月收到奖励资金50.00万元。

(3)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科技创新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绍柯科[2019]23号)及《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柯桥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对外贸易)的通知》(绍柯财企[2020]101号),发行人于2020年4月收到激励资金42.38万元。

(4)根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绍柯人社发[2020]14号),发行人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合计收到补助资金12.94万元。

(5)根据《关于下拨2019年度区级星级两新组织党组织奖励资金的通知》(柯组通[2020]17号),发行人于2020年6月收到奖励资金2.00万元。

(6)根据《柯桥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方案》(绍柯政办综[2020]6号),发行人于2020年6月收到补贴30.17万元。

(7)根据《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工业经济稳生产七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20]44号),发行人于2020年12月收到激励资金67.32万元。

(8)根据《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关于2017年度污水收集运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马街办发[2020]74号),发行人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补助资金24.04万元。

3、2021年度享受的财政补贴

(1)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柯桥区企业以工代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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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工作的通知》(绍柯政办综[2020]34号),发行人于2021年3月收到补贴16.85万元。

(2)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柯桥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细则>的通知》(绍柯商务联发[2021]1号),发行人于2021年3月收到激励资金16.97万元。

(3)根据《绍兴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2019年度工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的通知》(绍市亩均办[2020]3号),发行人于2021年3月收到激励资金20.00万元。

(4)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一批柯桥区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支持激活市场)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力度)的通知》(绍柯财企[2021]91号),发行人于2021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8.00万元。

(5)根据《关于下拨2020年度区级星级两新组织党组织奖励资金的通知》(柯组通[2021]20号),发行人于2021年5月收到奖励资金4.00万元。

(6)根据《关于组织企业开展留工稳岗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绍柯经信[2021]8号),发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补贴6.56万元。

(7)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20年度柯桥区能源在线监测财政奖励资金兑现情况的函》,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奖励资金5.00万元。

(8)根据《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全面落实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21]38号),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奖励资金100.00万元。

(9)根据《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柯桥区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绍柯人社发[2021]11号),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补贴15.52万元。

(10)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柯桥区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申报的通知》(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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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人社发[2021]63号),发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补贴4.98万元。

4、2022年1-6月享受的财政补贴

(1)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柯桥区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支持激活市场)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力度)的通知》(绍柯财企[2021]424号),发行人于2022年1月收到补贴2.50万元。

(2)根据《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全面落实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21]38号),发行人于2022年5月收到上市政策奖励150.00万元。

(3)根据《关于组织企业开展留工稳岗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绍柯经信[2021]8号),发行人于2022年6月收到补贴7.60万元。

(4)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度支持企业参展拓市及化解外经贸风险项目资料的通知》,发行人于2022年6月收到补贴24.61万元。

(5)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柯桥区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申报的通知》(绍柯人社发[2021]63号),发行人于2022年6月收到补贴14.61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材料、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和原始单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Drew & Napier LL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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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正在运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等资料,并赴发行人生产现场进行了查看。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运营及建设项目的环保情况如下:

1、发行人正在运营项目的环评情况

(1)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年产2.3万吨化工原料、染料、助剂建设项目”由绍兴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于2003年10月编制了《外商独资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化工原料、染料、助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绍兴县环境保护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化工原料、染料、助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绍环滨[2003]04号)同意项目建设,于2005年1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发行人“年产2000吨紫外吸收剂UV-P、UV-O系列生产线技改项目”由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紫外吸收剂UV-P、UV-O系列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绍兴县环境保护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关于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紫外吸收剂UV-P、UV-O系列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绍环滨[2007]30号)同意项目建设,于2008年3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因发行人生产规划调整,报告期内该项目未实施。

(3)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年产3000吨氰转移系列分散染料技改项目(1000吨氰转移原染料),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由浙江大学于2010年12月编制了《年产3000吨氰转移系列分散染料技改项目(1000吨氰转移原染料),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关于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氰转移系列分散染料技改项目(1000吨氰转移原染料)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1]41号)同意项目建设,于2015年9月28日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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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年产11000吨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等系列产品清洁生产、绿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由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1000吨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等系列产品清洁生产、绿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关于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1000吨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等系列产品清洁生产、绿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绍柯环审[2016]58号)同意项目建设,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出具《关于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1000吨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等系列产品清洁生产、绿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备案意见》(绍柯审批环备[2017]11号)同意变更项目有机废气处理方式,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阶段性验收。2019年发行人就上述生产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编制了《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1000吨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等系列产品清洁生产、绿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2019年9月18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出具《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1000吨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等系列产品清洁生产、绿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实施后仍能维持现有区域环境质量的结论予以备案”。

2、发行人正在建设项目的环评情况

发行人正在建设的“年产660吨N-烷基-4-硝基邻苯二甲酰亚胺系列产品连续流硝化生产工艺提升技改项目”(系原“年产11000吨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等系列产品清洁生产、绿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中的部分内容)由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了《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60吨N-烷基-4-硝基邻苯二甲酰亚胺系列产品连续流硝化生产工艺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绍市环审[2020]19号),同意项目建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项目尚未办理环保验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正在运营及建设的生产项目已经依法编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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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评价报告,并已取得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及验收;已投产的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有效执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要求。

3、发行人排污许可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书,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站(http://permit.mee.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8日核发的编号为91330621755903566B001V的《排污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

4、关于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发行人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废转移联单以及危废处理单位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环保核查报告等资料。

(1)污染物类型及处置措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生产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产生。发行人已采取合理措施对上述污染物进行了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项目类别处理措施
废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pH、CODcr、氨氮、苯胺类)预处理、中和、生化处理、芬顿氧化,纳管排放
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二级碱喷淋吸收
分散染料生产废气碱(尿素)喷淋+二级碱喷淋塔
其他工艺有机废气车间预处理+碱淋塔+两级低温催化氧化
喷干塔尾气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喷淋
危废库废气水喷淋+碱喷淋
固废一般固废废料收集,综合利用
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库设有防风、防雨、放渗、防漏等措施,并设有标示牌
噪声车间、废水站等各噪声源对空压机、风机、冷冻机等噪声源采用消声、隔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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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发行人废水、废气、噪声等进行了检测,发行人相关污染物排放达标。

(2)危险固废处置单位情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危废处置的情况如下:

序号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内容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号证书期限
1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精馏残渣、废包装袋、废试剂瓶、废机油33000001582021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7日
2杭州富阳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浙危废经第207号2022年3月2日至2027年3月1日
3浙江环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33010000952020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
4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精(蒸)馏残渣3306000033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
5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精馏残渣、废包装袋33060001962020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
6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蒸馏残渣、废包装袋、过期原料3309000004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
7兰溪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精(蒸)馏残渣3307000240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
8浙江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33080002872022年6月6日至2027年6月5日
9湖州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精馏残渣、废包装物3305000303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10浙江凤登绿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精(蒸)馏残渣33070001272022年1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
11安吉纳海环境有限公司污泥33050001252021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12日
12杭州富阳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污泥、精(蒸)馏残渣3301000329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
13绍兴鑫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包装袋33060000882021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

5、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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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已由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了《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绍市环审[2020]18号),同意项目建设。2021年7月,因项目部分辅助设备调整,该项目由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并于2021年8月2日取得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备案意见》。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了《绍兴市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绍市环柯规备[2020]2号),同意项目建设。2021年7月,因项目部分检测设备调整,该项目由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并于2021年8月3日取得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备案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1、环保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及搜索引擎进行了查询与检索,并向绍兴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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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柯桥分局申请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境守法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外排废水苯胺类浓度超标,2020年7月2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5号(柯)),责令发行人整改并处以罚款

13.50万元。上述情形主要系由于公司生化系统的生化菌种出现异常现象,导致处理能力下降;上述处罚发生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及时采取措施,购买生化母菌,自行培植生化菌种,恢复处理能力;同时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巡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污水污染因子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询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日出具《关于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相关申请的回复》,认为发行人已严格按照相关处罚文件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浙环办函[2017]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确认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发行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发行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已整改完毕,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2、第三方机构环保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万丰化工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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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浙江碧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8月出具了《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确认发行人已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总体执行率达100.00%;发行人各项环保设施配备齐全,可以做到运行稳定,各项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原则;发行人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符合《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1、发行人安全生产资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行人已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经营资质,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守法情况

(1)关于发行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安全设施运行情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了查询,并与发行人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各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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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认真执行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设立了安全环保部门,专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发行人设置了各类安全生产装置和检测监测设备,为员工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硬件条件。

3、依法计提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为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供资金支持。

4、发行人通过开展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演练等方式向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贯彻实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5、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2)关于发行人安全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本所律师实地查看了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安全生产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外支出明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与发行人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和减少事故影响设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级类别二级类别具体内容
预防事故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流量计、可燃气体报警、有毒气体报警、其他气体检测报警、报警联网控制器、手、感烟探测器
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雷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防静电设施
电气防爆设施防爆电机、防爆仪表、防爆通信器材、防爆工器具
防护设施通风除尘排毒设施、防护栏、防暑降温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电气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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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标志、安全周知卡
控制事故设施泄压和止逆设施安全阀、止逆阀、放空管
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设施、紧急停车系统
减少事故影响设施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回火防止器、N2置换
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收集处理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泵、水带、防火石棉被、枪头、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防火砂
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
应急救援设施应急药品箱、抢险装备
逃生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安全通道、指示标志、风向标
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安全帽、有机面罩、防护眼镜、浸塑手套、电焊手套、防化服、长管呼吸器、防毒面具、滤毒罐、空气呼吸器、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电工绝缘鞋、安全带

报告期内,发行人配备了相关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有效运行。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并通过Bluesign认证机构网站(www.bluesign.con)进行了查询。

1、发行人现持有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2016/ISO9001:

2015标准;认证范围:分散染料(分散红、分散蓝)、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的研发、生产;紫外线吸收剂(UV-P、UV-0)、硫酸钙的生产,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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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现持有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认证范围:分散染料(分散红、分散蓝)、染料中间体还原物的研发、生产;紫外线吸收剂(UV-P、UV-0)、硫酸钙的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

3、发行人系Bluesign认证体系成员,截至2023年1月31日,发行人共有100项产品通过Bluesign认证。

4、发行人现持有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7日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认证发行人为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9月7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五)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原始单据,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情况的证明,Drew & Napier LL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的批文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3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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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36,000.0035,900.0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000.007,9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1,000.0011,000.00
合计55,000.0054,800.00

“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已取得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备案,项目代码为2020-330603-26-03-102892,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建设地点为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新二村,项目总投资36,000.00万元。2021年3月5日,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绍柯审批[2021]21号),该项目通过能评审查。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取得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备案,项目代码为2020-330603-26-03-102898,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建设地点为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新二村,项目总投资8,000.00万元。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运用事项已经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已经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主营业务。

2、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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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规范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包括生产质量、技术开发、财务、销售等管理制度。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同意备案,并经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环评审查意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均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新二村,发行人已合法取得了该等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分析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认为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的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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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储存”规定: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经备案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将持续专注于中高端分散染料细分领域,立足现有产品及其应用领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中高端产品的研发投入,充分发挥在细分市场的比较优势,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和技术服务,实施产品特色化、市场高端化的差异化竞争策略,营造‘万丰’自主品牌的中高端形象,努力将发行人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中高端分散染料研发与生产企业。”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核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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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原始凭证,相关诉讼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了查询。

1、诉讼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或者虽发生在报告期外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1)2012年11月,万丰有限、王琴峰、王钢萍与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绍兴恒信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诺食品”)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向绍兴恒信银行的最高额为300.0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俞杏英出具保证函为鼎诺食品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相关借款发生逾期,绍兴恒信银行于2017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鼎诺食品归还本金300.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王琴峰、王钢萍、万丰有限、俞杏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另案判决鼎诺食品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琴峰在上述贷款过程中构成贷款诈骗犯罪,2018年6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浙0602民初1218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述贷款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因借款合同无效而亦认定为无效,判决驳回绍兴恒信银行诉讼请求。绍兴恒信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18年9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6民终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绍兴恒信银行诉讼请求。绍兴恒信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绍兴恒信银行与万丰有限、俞杏英达成《调解协议》,万丰有限、俞杏英于2019年3月18日前一次性向绍兴恒信银行支付调解款193.00万元。2019年4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再1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绍兴恒信银行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万丰有限已于2019年3月18日按照《调解协议》向绍兴恒信银行支付1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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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万丰有限、俞杏英与绍兴恒信银行就上述贷款担保案件纠纷已处理完毕。在万丰有限为鼎诺食品提供担保时,应银行贷款审批要求,俞杏英作为万丰有限法定代表人一并提供担保;在上述担保过程中俞杏英未收取担保费用。考虑上述原因,万丰有限已于2018年召开股东会,针对公司与俞杏英共同提供对外担保的,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放弃向俞杏英追偿。

(2)2013年11月,王琴峰、王钢萍、万丰有限、俞杏英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绍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鼎诺食品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向民泰银行绍兴分行发生的最高额为35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相关借款逾期,民泰银行绍兴分行于2014年10月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鼎诺食品归还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抵押人王琴峰、王钢萍以其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要求保证人王琴峰、王钢萍、万丰有限、俞杏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②2015年5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鼎诺食品归还借款349.99万元并支付利息,民泰银行绍兴分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王琴峰、王钢萍、万丰有限、俞杏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万丰有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15年12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绍商外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因鼎诺食品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琴峰在上述贷款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二审期间出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新证据,致原判决直接作出的实体判决欠妥,裁定撤销(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民泰银行绍兴分行的起诉。

一审判决撤销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民泰银行绍兴分行的后续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2015年12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或自2017年8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琴峰构成贷款诈骗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均已超过三年,发行人需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3)因货款纠纷,发行人于2019年5月对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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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晋江连捷”)提起诉讼。2019年6月1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603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晋江连捷向发行人支付货款238.9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27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行人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晋江连捷破产,破产案件尚在审理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相关货款及利息。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案件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主要为货款纠纷,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一项环保处罚和一项税务处罚。

(1)环保处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之“(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根据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相关回复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已整改完毕,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税务处罚

因浙江中万2022年7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申报,2023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出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绍柯税齐简罚[2023]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浙江中万处以50元罚款。

上述处罚系浙江中万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浙江中万不存在主观恶意违法的情形;浙江中万所受罚款金额较小,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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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构成情节严重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金额区间范围内。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已整改完毕,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诉讼及行政处罚事项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本所认为,上述诉讼、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了访谈,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为准确编制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应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一道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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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引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420名员工,其中劳动用工342人,退休返聘用工78人,均已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员工专业分工具体情况如下:

专业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生产人员27365.00%
销售人员4410.48%
研发人员4911.67%
财务人员112.62%
行政管理人员4310.24%
合计420100.00%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工资单、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通知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征缴通知单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关于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境内员工 总数缴费 人数未缴费人数说明
截至2022年6月
社会保险4193398075人系退休返聘,1人自行缴纳,2人新入职,2人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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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3378273人系退休返聘,1人自行缴纳,4人新入职,4人未缴纳。
截至2021年12月
社会保险3973277069人系退休返聘,1人自行参保。
住房公积金3247368人系退休返聘,1人自行缴纳,4人未缴。
截至2020年12月
社会保险3893296059人系退休返聘,1人自行参保。
住房公积金3246557人系退休返聘,8人未缴。
截至2019年12月
社会保险4013287363人系退休返聘,3人自行参保,7人未缴。
住房公积金3168559人系退休返聘,26人未缴。

注:因退休返聘导致未缴费的人数差异,系该名员工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存在差异导致。

根据Drew & Napier LL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6月末,新加坡万丰有员工1人,其已按照当地法律为员工缴纳新加坡中央公积金。

经测算,如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涉及补缴金额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
补缴社保金额20.786.118.552.09
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57.535.063.171.30
合计78.3111.1711.723.39
当期利润总额14.178.1110,084.508,644.474,394.57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0.55%0.11%0.14%0.08%

(三)发行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守法情况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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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俞杏英、俞啸天出具承诺:“一、如果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员工追索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因此引起诉讼、仲裁,或者导致公司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公司/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如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承担补缴责任。三、如果公司因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因此致使公司遭受任何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公司/本人同意无偿代公司承担相应补缴及赔偿责任。”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一)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相关情况

1、报告期内的银行转贷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流水、银行贷款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子公司金御丰取得银行贷款(简称“转贷”)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贷款银行转贷对手贷款发放 日期转贷金额(万元)转回发行人 日期
2019年度
1中国银行马鞍支行金御丰2019.01.221,800.002019.03.08
2中国银行马鞍支行金御丰2019.01.181,500.00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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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浦发绍兴城西支行金御丰2019.03.202,470.002019.06.10
4中信绍兴城中支行金御丰2019.06.102,000.002019.09.27
5中国银行马鞍支行金御丰2019.07.163,300.002019.08.30
合计-11,070.00-
2020年度
6中国银行马鞍支行金御丰2020.06.301,300.002020.07.06
7中国银行马鞍支行金御丰2020.07.013,700.002020.07.01
合计-5,000.00-

发行人通过转贷取得的银行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相关担保,无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意图或将该等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上述银行贷款到期后均已按期偿还。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已于2020年7月起停止转贷行为,并制定和实施了相关整改措施:1、组织管理层认真学习《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确保银行借款规范使用;2、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流动资金贷款事项进行监督,杜绝通过第三方周转贷款。公司已通过停止转贷行为、归还贷款、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截至2020年11月30日,转贷所涉银行贷款均已归还完毕,发行人与贷款银行无任何争议、诉讼。

发行人已取得上述贷款银行分别出具的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在其银行申请的各项贷款均能按照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未发生过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形。公司与其签订的、期限已届满的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均已结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俞杏英、俞啸天已于出具《承诺函》,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前述不规范贷款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处罚,从而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将无条件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费用、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公司进行追偿。

2、报告期内利用个人账户进行收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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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主要业务人员等个人卡流水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由于交易习惯以及避税考虑,2019年度发行人存在通过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薪金以及经营费用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收支情况内容金额(万元)
2019年期初期初账户余额195.99
收款万丰股份账户转入11.00
账户利息收入3.79
本期个人卡账户流入小计14.79
支付支付以前年度工资薪金18.72
归还俞杏英36.81
支付以前年度经营费用154.57
本期个人卡账户流出小计210.10
2019年期末期末账户余额0.68

注:2019年末余额系2019年7月末账户余额清零后的利息收入。

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发行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自2019年8月起停止使用个人卡收付款,并于2020年9月主动注销其控制使用的个人账户,个人卡涉及的款项已调整纳入公司财务核算,后续职工薪酬、经营费用均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支付;(2)针对前期通过个人卡发放的职工薪酬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已对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3)发行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费用报销及现金支出的控制。个人账户事项规范后,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公司的资金管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3、报告期内的资金往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明细、银行流水及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外,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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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还存在与其他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情形,主要系发行人向员工俞麟波拆出资金100万元,已于2020年12月收回。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被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大额占用资金的情形。

4、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御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俞杏英、俞啸天已出具承诺,承诺如发行人因为上述内控不规范事项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的全部损失由其承担。

发行人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定》等内部控制制度,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关联交易及其审批决策等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为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转贷、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及大额资金拆借行为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虽不完全符合《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前述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上述行为进行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情形;该等财务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关于发行人业务人员与客户(或客户股东)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对账单,与相关业务人员、发行人客户相关负责人员等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对相关客户情况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江苏大区销售负责人王峰及其姐姐王敏、福建大区销售负责人周祥炎与发行人客户(或客户股东)之间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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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交易对手交易 主体当期资金往来净额资金性质
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
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以下简称“上海韬染”)王敏102.50-18.00-84.50-2020年及2021年资金往来为借款,2022年归还借款
张雨龙(上海韬染股东)王峰----23.00借款,张雨龙已以现金归还
王敏----30.00
苏州德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以下简称“苏州德奥”)王峰--27.009.00归还以前年度借款
王敏-268.50-268.50-借款及归还借款
上海众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以下简称“众智纺织”)王峰-5.007.00112.00前期销售款收回
曾招雄(公司客户泉州市新宏色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周祥炎---80.79票据转让款

注:交易金额为负表示当期交易主体转出资金,交易金额为正表示交易主体收到资金。王峰及其姐姐王敏与上海韬染及张雨龙、苏州德奥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其个人向前述客户(或客户股东)出借资金及收回借款。众智纺织原系王峰及其配偶持有100%股权的公司;2019年7月,王峰及其配偶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智康,转让后王峰及其配偶不再持有众智纺织的股权。报告期内众智纺织向王峰账户汇入的资金系王峰经营众智纺织期间的销售货款收回。

2019年周祥炎与曾招雄的资金往来,系周祥炎个人从事其他与公司无关业务的交易款。本所认为,报告期内,上述发行人销售人员及其亲属系因个人原因与发行人客户(或客户股东)发生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业务无关,不存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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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代垫费用、体外循环资金等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重要承诺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利润分配政策等事项作出承诺。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事项所作出的承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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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许平文
姚思静姚思静
沈超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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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绍兴柯桥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云珍配偶李传海曾担任董事,2022年7月卸任办理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服务。
2上海马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张云珍女儿李梦洁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张云珍持股10%并担任监事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服装服饰及辅料、鞋帽、针织纺品、珠宝首饰的销售。
3绍兴顺纳针纺有限公司张云珍姐妹张雪珍持股30%并担任监事、张雪珍配偶高苗林持股4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生产、加工:针纺织品、服装、窗帘、床上用品;批发、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服装及辅料、窗帘及窗饰、床上用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日用百货、鞋帽、箱包、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制品;货物进出口。
4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高苗林纺织品经营部高苗林担任负责人批发、零售:纺织面料。
5浙江永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万鸿烨持股25%生产、销售:防火保温墻体板、电池塑料外壳、汽车免维护电池外壳专用料、高纯亚纳米级碳化硅、高纯石英砂;工程塑料与塑料合金、高分子功能塑料、塑料新材料的研发、分析测试;销售:碳化硅、石英砂、氧化铝、石墨;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除外)。
6怒江永通新材料矿业有限公司原董事万爱法女儿万佳鸿持股60%,万爱法担任执行董事,李传海持股20%矿产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购销;硅矿的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除国家限制的货物经销)。
7浙江永通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万爱法持股42%,万佳鸿持股33%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传海持股15%生产、销售:200MWh12V锂离子动力电池、锂电池电动自行车;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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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李传海曾担任副董事长,2018年7月卸任;万爱法担任董事长生产、加工:化纤织品、纱发布、服装、节日灯;经销:五金家电、建筑装潢材料、钢材;蒸气、染化料、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及消耗品、有色金属(除国家规定不能经营外)、人造革;计算机网络的安装与维护、软件开发、计算机维修、监控系统;电脑分色制版、INTERNET业务、网络工程;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9浙江万兴纺织制衣有限公司(2008年11月吊销,未注销)李传海担任董事生产、销售:服装面料及服装、针织面料、绣花面料。
10绍兴市柯桥区五彩布业有限公司(2020年1月注销)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
11绍兴万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传海持股50%并担任监事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经纪;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住房租赁;家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2绍兴新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海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般项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13绍兴新滨丽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新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0%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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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4绍兴柯桥合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传海任董事兼总经理污水处理项目投资。
15浙江汇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海之龙纺织品有有限公司持股11.64%,李传海担任公司董事金融信息咨询、理财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融资信息咨询、企业财务咨询、资产管理、产权交易服务(除国有产权)、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票据服务。
16浙江永通大酒店有限公司(2020年4月)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李传海担任副董事长,万爱法担任董事住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特旅字第323号); 桑拿、足浴、美容美发;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零售:工艺美术品、文娱用品、玩具、服装、日用百货。
17绍兴县顺业针纺有限公司(2018年8月注销)董事徐民丰兄弟姐妹徐水利的配偶蒋幼强担任总经理生产、加工:针纺织品;批发、零售:服装、纺织品原料。(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
18绍兴贤逸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民丰配偶邵清星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般项目: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建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19绍兴市双良针纺有限公司徐民丰妹妹徐水民的配偶汤首亮持股54.08%并担任执行董事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家纺;电脑绣花;经销:轻纺原料(除皮棉,蚕茧);针纺织品整理加工(不含印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屋出租。
20绍兴楠无针纺有限公司徐民丰姐姐徐水利持股100%并担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徐水利配偶蒋幼强担任监事生产、加工:针纺织品、家纺产品、窗帘及窗饰;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家纺产品、窗帘及窗饰、日用百货、箱包;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21绍兴县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2018年8月注销)徐水利持股60%且担任监事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服装及辅料;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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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绍兴县同丰绣品有限公司((2018年8月注销))邵清星持股60%且担任监事;徐水利持股20%电脑绣花。(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
23绍兴市越城区利康地板商行监事王红红兄弟姐妹王春凤担任负责人批发、零售:地板、集成吊顶、楼梯、小五金及配件。
24绍兴柯桥可兰纺织品有限公司监事李雪萍妹夫茅建粱持股6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批发、零售:纺织品、窗帘、窗纱、布艺;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25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王雅奶茶店(2020年12月注销)监事王雅妹妹王雅清为负责人餐饮:饮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6v贝嘉制衣(绍兴)有限公司万爱法担任董事生产:服装,销售自产产品;建筑材料(钢材除外)、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针纺织品、纺织原料(棉花、蚕茧除外)、床上用品、日用百货、电子电器、五金机械、办公用品、皮革及制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27绍兴永通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万爱法担任执行董事研发、生产、销售:机械密码锁具、磁控密码锁具、电子密码锁具、五金汽配、节能设备。
28汉源锦泰矿业有限公司万爱法曾担任董事,2021年3月卸任铅锌矿开采、洗选、销售;铅锌矿、铅精粉、锌精粉、锌焙砂、锌锭、锌合金、硫铁矿购销。(以上经营范围需经批准或前置许可的,凭有效的批准性文件或前置许可证经营)
29浙江永通旅游有限公司(2020年9月注销)绍兴万通金属有限公司持股90%;万爱法担任执行董事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浙旅许可(2009)1390号)。
30绍兴万通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7月注销)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1.2%;万鸿烨持股18.8%;万爱法担任监事销售:化工原料、印染助剂、建筑装潢材料(上述经营范围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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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石棉剑海发电有限公司万爱法担任董事水力发电。
32绍兴永通农产品有限公司万爱法担任执行董事批发、零售:初级农产品、工艺礼品、日用百货。
33绍兴柯桥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6月注销)万爱法担任执行董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
34绍兴万众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12月注销)万爱法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电子载带。
35绍兴柯桥永通托育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永通幼儿园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一般项目:托育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6绍兴互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爱法持股10%并担任监事;绍兴万通金属有限公司持股90%互联网技术的研发;批发、零售:金银制品、贵金属制品、金属材料、食用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开发。
37绍兴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万爱法持股74.58%且担任监事生产、加工、销售:非织造无纺布及其制品;经销:针纺织品、服装、轻纺原料、无纺布及制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
38上海美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6月吊销未注销)万爱法持股51%销售医疗器械(限分支机构经营)、珠宝首饰、工艺品、手表、服装服饰、皮具箱包、纺织品、床上用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电脑配件、宠物用品、玩具,医疗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犬只寄养、犬只销售、犬只美容(以上均不得从事犬只养殖及诊疗),商务咨询。
39福贡鸿兴矿业有限公司万佳鸿持股85%福贡县左洛底铅锌多金属矿详查,金属矿及非金属矿购销(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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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福贡鸿景矿业有限公司万佳鸿持股85%探矿、金属矿及非金属矿购销(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
41福贡万通矿业有限公司万佳鸿持股85%福贡县巴吉姑铅锌多金属矿详查,金属矿及非金属矿购销(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
42浙江万通染织资源研发有限公司万佳鸿持股63%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7%纺织、印染技术研发、微波染色技术研发、矿山机械技术研发;经销:有色金属矿石(除国家禁止经营外)、针纺织品及原料;涤纶丝加弹;生产、加工:纱线(不准染色)、针纺织品、服装、床上用品。
43浙江纳川进出口有限公司万佳鸿持股60%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竹木及制品(松木除外)。 经销:针纺织品及原料、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工艺品、五金交电、办公用品、汽车零配件、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矿产品(国家规定不准经营的除外)、电子产品、消防器材、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外);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44绍兴市柯桥区钱清永通幼儿园有限公司万鸿烨持股43%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全日制幼儿园(15个班级,共计幼儿不超过450人,无寄宿)。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童装、童车、护肤品。
45绍兴轩谦纺织品有限公司万鸿烨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绍兴万通金属有限公司持股100%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
46绍兴拜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万鸿烨持股18.8%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1.2%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
47四川省宏春矿业有限公司万爱法持股63%研发、加工、销售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销售矿山专用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8汉源县昊业小额贷款万爱法持股30%并担任董事发放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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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49绍兴万通金属有限公司万鸿烨持股60%批发、零售:竹木制品(松木除外)。 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矿产品(国家规定不准经营的除外)、五金机电产品、厨房用具、针纺织品及原料、服装、鞋帽、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外);提供商业信息服务(除商业秘密);代理有色金属材料、五金机电产品、厨房用具加工业务(公司本身不准加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50浙江穗舸贸易有限公司万鸿烨持股60%并担任监事批发、零售:机电设备、灯具、陶瓷卫浴、五金制品、日用百货;货物进出口。
51绍兴康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22年7月注销)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9.73%;绍兴轩谦纺织品有限公司持股1.47%;万鸿烨持股18.80%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52绍兴钱江亚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1.20%;万鸿烨持股18.80%生产:健身器材跳床、高频焊接钢管;批发、零售:金属家居用品、钢管、体育用品、五金制品;货物进出口。
53浙江万通化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万鸿烨持股99.90%批发、零售:体育用品、健身器材、户外用品、家居用品、针纺织品。
54绍兴市柯桥区虫虫乐儿童乐园有限公司(2021年9月注销)万佳鸿持股60%服务:提供儿童游乐设施;出租、零售:玩具,儿童用品
55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穗舸贸易有限公司持股55%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上凭资质经营)。
56绍兴市柯桥区星禾托育有限公司万佳鸿持股55%并任监事一般项目: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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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绍兴君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万鸿烨持股20%且担任监事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58上海市沃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注销)万鸿烨担任董事;浙江穗舸贸易有限公司持股50%一般项目:餐饮企业管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59绍兴瑞居物业有限公司万佳鸿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装卸搬运;建筑物清洁服务;停车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0上海锐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独立董事宋航配偶持股60%且担任经理兼执行董事、宋航持股40%且任监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装潢材料、陶瓷制品、皮革制品、箱包、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玩具、酒店用品、工艺品(除文物)、化妆品、办公用品、环保产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服饰、床上用品、家具、卫生洁具、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从事电子科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信息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物业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61余姚市金泰灯具厂宋航兄弟姐妹宋晓莉的配偶黄林峰持股100%灯具,电器配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62余姚市众泰灯具厂黄林峰为经营者灯具、电器配件的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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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余姚市泰康灯具有限公司黄林峰持股10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灯具、灯用电器附件、玻璃及玻璃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64凯辉创新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春梅的兄弟姐妹张春雨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65昆山高益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张春雨担任总经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证券类项目及国家禁止、限制类项目除外,不含资本投资服务、不含证券投资咨询)。
66深圳素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春雨担任董事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应用软件技术的研发;产品外观设计;模型设计;日用百货、化妆品销售;网络推广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的销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相关配套业务(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67默瑟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张春雨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服装、鞋帽、箱包、配饰的批发、零售(仅限分支机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68邦妮(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众配偶李志凌持股90%且任执行董事商务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文具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
69凯辉(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春雨担任总经理的企业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70东莞市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春雨担任董事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按摩仪器、美容仪器及相关配件、移动通信产品及移动终端设备、智能电子穿戴设备、无线音频设备、智能测量产品、计算机配件以及周边电子产品、模具、五金制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以上产品的代理研发服务、软件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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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业的投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71广西陆海新通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春雨曾担任副总经理,2018年8月卸任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上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许可审批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2凯行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张春雨曾担任董事,2020年6月卸任一般项目: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会务服务,体育器材、体育用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3绵阳仁智天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高管陈昌文曾经担任董事的公司,于2018年6月卸任钻井、完井技术服务,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油气采输技术服务,环保工程技术服务,防腐、检测技术服务;油田化学品开发、生产、销售(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油田专用设备及工具的研发、生产、销售,石油机械设备租赁;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74宁波禾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元实业”)宁波怡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永根持股99.49%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金属材料及制成品的批发、零售;自有房屋租赁;初级农产品收购;物业服务;针纺织品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5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元控股”)禾元实业持股80%;宁波禾元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20%;孙永根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预包装食品、酒类、纺织原料及产品、服装、工艺品、消防设备、日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文具、体育用品、装饰材料、普通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经济贸易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汽车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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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报关、报检手续;道路货物运输。(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6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100%;孙永根担任经理生产、销售:差别化纤维;自营及代理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房屋租赁;货运:普通货物运输。
77绍兴禾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35%;宁波绿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持股5%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8绍兴禾宇石化有限公司绍兴禾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生产、加工、销售:精对苯二甲酸及聚酯切片、化学纤维相关的化工产品和原辅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外);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外);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79绍兴柯桥天实实业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74%;禾元商贸(香港)有限公司持股26%自有房屋出租;室内装潢及设计;销售:化纤原料、化工原料及制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泡沫塑料、纸制品、五金机械;物业管理;生产:纺织品;广告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标准厂房开发;批发、零售:消防设备、建筑材料、装璜材料、水暖器材、五金交电、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电机、机械设备(以上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0宁波禾元卫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60%纳米材料、无纺布、轻纺原料、针纺织品的研发、批发、零售;无纺布、针纺织品、服装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81绍兴柯桥天圣无纺有限公司宁波禾元卫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100%经销:无纺布、针纺织品、服装、轻纺原料;货物进出口。
82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融资本)禾元控股持股50%;孙永根担任董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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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
83尚融创新(宁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4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85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6上海尚融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7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8尚融聚鑫(宁波)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9尚融新兴(宁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90海南融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91浙江龙盈凤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20%;孙永根曾担任董事,于2022年6月卸一般项目: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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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元宏运物流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51%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代理报检业务;报关服务;国际海运辅助业务:无船承运业务;纺织原料及产品、服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家用电器、矿产品、机械设备、工艺品、日用品、五金家电、通讯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及代理各类货物和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3宁波禾宏置业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100%;孙永根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投资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房产营销策划和咨询;商务咨询;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4绍兴天舜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注销)宁波禾元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50%;宁波禾宏置业有限公司持股50%种植、销售:蔬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休闲观光旅游项目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5宁波众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50%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6浙江蓝盾药业有限公司宁波众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8.09%药物分子、试剂及基因工程药物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销售:实验室设备、实验室耗材、实验室试剂、化学试剂、化工产品(以上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外)、仪器仪表、化妆品、纺织原料及产品、无需前置审批的医疗器械、五金机械、日用百货、工艺品、消防设备;道路货物运输;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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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南京蓝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蓝盾药业有限公司持股100%药物分子、试剂及基因工程药物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生物科技的技术开发;销售实验室设备、实验室耗材、实验室试剂、化学试剂、化工产品(以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仪器仪表、化妆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8绍兴柯桥雅丝纤维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100%加工、销售:合成纤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9绍兴绿源禾元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35%液化天燃气(非管输)经营;天然气应用装备及部件的批发;设备租赁;天燃气应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浙江天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100%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景观工程、水电安装、机电安装(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资质经营);室内外装潢及设计;销售:化纤原料、泡沫塑料、化工原料及制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纸制品、五金机械;货物进出口(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
101亿丰化纤(香港)有限公司禾元控股持股100%-
102绍兴怡华纺织有限公司(2019年3月注销)禾元控股持股75%;亿丰化纤(香港)有限公司持股25%生产、销售高档纺织面料及差别化化学纤维加工
103绍兴亿丰化纤有限公司(2020年4月注销)禾元控股持股62.60%;禾元商贸(香港)有限公司持股37.40%销售:包覆丝、复合纺丝、复合差别化纤维;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及其制品(农膜除外)、电子产品、五金机械、纺织机械设备及零附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4宁波禾元进出口有限公司(2019年7月注浙江天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禾元控股持股10%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纺织原料及产品、服装、工艺品、消防设备、日用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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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文具、体育用品、装饰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经济贸易咨询;普通货物仓储。
105绍兴柯桥宏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11月注销)禾元控股持股100%生产、加工、销售:塑料薄膜制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外);加工:服装;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6浙江天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控股”)禾元实业持股100%;孙永根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家允许的项目开发管理;管理咨询服务;对外实业投资。
107杭州天裕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50%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08杭州天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裕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光电技术、太阳能产品、光伏太阳能发电系统、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批发、零售:太阳能设备、节能产品、环保设备、金银饰品、日用百货;服务:承接环保工程、节能工程、太阳能工程的设计、施工(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9绍兴天圣时代置业有天圣控股持股70%;宁波禾元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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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30%
110宁波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100%物业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1吉林双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70%牲畜饲养;牲畜屠宰;肉类加工及进出口;饲料加工;谷物种植;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2上海天圣福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圣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0%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鲜肉批发;鲜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3浙江天裕能源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50%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新能源技术,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服务:供电设备、发电设备的上门安装,供应电力(太阳能发电、气电、风电),承接电力工程;销售:电力设备,电能;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4杭州天裕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裕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灯具、太阳能移动电源、太阳能水泵、太阳能发电系统、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批发、零售:太阳能设备、节能产品、环保设备、金银饰品、日用百货;服务:环保工程、节能工程、太阳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上门维护(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115绍兴天裕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天裕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灯具、太阳能移动电源、太阳能水泵、太阳能发电系统、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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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太阳能设备、节能产品、环保设备、金银饰品、日用百货;服务:环保工程、节能工程、太阳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合同能源管理。

116杭州怡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裕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灯具、太阳能移动电源、太阳能水泵、太阳能发电系统、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批发、零售:太阳能设备、节能产品、环保产品、金银饰品、日用百货;服务:环保工程、节能工程、太阳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上门维护(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合同能源管理。
117杭州裕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光新能源”)浙江天裕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新能源技术、太阳能光伏设备、电力设备;服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8绍兴柯桥裕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新能源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光伏发电、电力供应;光伏技术服务及工程咨询;光伏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9绍兴裕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供电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0嵊州市裕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五金产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1绍兴柯桥丹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研发、销售:光伏设备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电力项目设计;销售、维修:太阳能光伏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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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纽艾杰能源(绍兴市)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服务:新能源技术、光伏技术、电力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承接电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批发、零售:电线电缆,机电设备(除小轿车),太阳能设备,电力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3绍兴裕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24杭州裕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5湖州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6宁波裕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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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7诸暨裕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8湖州裕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100%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9绍兴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90%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气设备修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0德清怡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裕光新能源持股曾持股100%,2019年12月退出新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成果转让,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灯具、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保设备、太阳能设备研发及销售,金银饰品、日用品销售,环保工程、节能工程、太阳能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1浙江绿卓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100%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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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2绍兴绿电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绿卓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3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建置业”)天圣控股持股73.75%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
134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永建置业持股33.5%;孙永根担任副董事长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
135常州北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建置业持股49%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6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8月注销)永建置业持股49%;孙永根曾担任董事,于2019年10月卸任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7宁波万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100%;孙永根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8吉林天圣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100%休闲观光活动;谷物种植;饲料加工;农、林、牧产品批发;家禽饲养;牲畜饲养;肉类加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食品、饮料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9江苏太平洋美诺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10%;孙永根担任董事三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冻干粉针剂(胸腺五肽)、小容量注射剂[美妥珠(HcHAb18)单抗注射液]的生产;生物制药技术的开发、转让;生物工程研究及相关生物制品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HAb单抗系列产品、PCR试剂的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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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0浙江永建投资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73.75%实业投资。
141浙江贻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26.6%;孙永根曾担任董事,于2022年3月卸任实业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服务;经销:文化体育用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142浙江天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100%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服装加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外)、化纤原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3杭州瑞奥进出口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50%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五金工具、五金交电、建材、纺织品、机械设备、金银饰品、金属材料、办公设备、太阳能光伏组件及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144吉林双天贸易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持股100%一般项目:牲畜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45绍兴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注销)天圣控股持股100%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销售:纺织原料及产品、服装、服饰、工艺品、消防设备、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五金机械、文化用品、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食品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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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绍兴市柯桥区天圣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12月注销)天圣控股持股100%房地产开发。
147绍兴柯桥区明轩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注销)天圣控股持股100%食品经营;批发、零售:茶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8绍兴天扬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曾持股100%,2021年7月退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服饰研发;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鞋帽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鞋帽零售;皮革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箱包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销售;服装制造;服装辅料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49绍兴天懿纺织有限公司天圣控股曾持股100%,2022年7月退出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服装服饰零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50绍兴市柯桥区天圣商贸有限公司禾元实业持股100%批发、零售:纺织原料及产品(棉花、蚕茧除外)、服装服饰、工艺品(文物除外)、消防设备、百货、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五金机械、文化用品、机电产品(汽车除外);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1绍兴天圣牧业有限公司禾元实业持股100%一般项目:生猪养殖;生猪销售;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道路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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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52绍兴柯桥墨豚鲜种畜禽经营有限公司绍兴天圣牧业有限公司持股100%许可项目:种畜禽经营;种畜禽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53宁波浩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禾元实业持股100%;孙永根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4绍兴天博置业有限公司禾元实业持股100%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155宁波融力贸易有限公司禾元实业持股100%纺织原料及产品、服装、工艺品、日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6绍兴天圣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禾元实业持股100%一般项目:水果种植;花卉种植;蔬菜种植;园艺产品种植;休闲观光活动;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业机械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业园艺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水产品零售;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57上海堃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永根持股50%并担任监事;孙调娟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8宁波禾毅贸易有限公司孙永根持股99.5%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孙调娟持股0.5%纺织原料及产品、服装、工艺品、消防设备、日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文具、体育用品、装饰材料、普通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9绍兴柯桥明逸物业管孙永根持股99.5%并担任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出租;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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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孙调娟持股0.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0绍兴柯桥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永根持股99.5%;孙调娟持股0.5%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1绍兴柯桥鸿信物流有限公司孙永根持股99.5%;孙调娟持股0.5%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批发、零售:纺织原料及产品、五金家电、建筑材料、化学原料(以上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2绍兴柯桥鼎哲贸易有限公司孙永根持股99.5%;孙调娟持股0.5%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3上海森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永根曾持股90%,于2020年8月退出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4禾元商贸(香港)有限公司孙永根实际控制的企业-
165宁波禾元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禾元商贸(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00%;孙永根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营及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纺织原料及产品、服装、工艺品、消防设备、日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文具、体育用品、装饰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经济贸易咨询;普通货物仓储。
166浙江贻德文物有限公司(2022年3月注销)孙永根持股26.6%并担任董事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流通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流通文物的咨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或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
167绍兴柯桥天哲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孙永根持股99.5%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8绍兴柯桥天府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7月注销)亿丰化纤(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00%纺织原料及产品(棉花、蚕茧除外)、服装服饰、工艺品(文物除外)、消防设备、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机械、文化用品、装饰材料、机电产品(汽车除外)的批发及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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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169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永根曾担任董事,于2019年11月卸任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基金销售;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0宁波绿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永根兄弟姐妹孙调娟持股99.5%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花卉、苗木的种植、批发、零售;公路工程、水电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1绍兴柯桥凯嘉贸易有限公司孙永根兄弟姐妹孙培娟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72上海布宇贸易有限公司孙培娟持股98%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销售纺织原料及产品、化纤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包装材料、消防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水暖器材、五金交电、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报关、报检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3绍兴县轻纺城新合纤有限公司(2009年吊销,注销)天圣控股持股100%生产、加工:化学纤维、丝绸化纤布、针织品、服装;钢丝刷、铜丝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草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

4-2-2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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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55903566B。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二村;邮政编码:31207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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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真诚和热情让客户感受到我们合作共赢的态度;用科学态度对待客户提出的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从专业的角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化工原料、染料、助剂(除化学危险品);批发:醋酸钠、氯化铵、元明粉、硫酸钙、硫酸、溴乙烷、乙酸[含量>80%]、溴化亚铜、溴化钠;年回收:甲醇2200吨、氯苯500吨、N,N-二甲基甲酰胺1500吨、甲苯350吨、乙酸500吨、乙酸酐300吨;年副产:硫酸(20%-22%)12000吨;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发起人股份数额 (万股)持股 比例出资时间
1宁波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83058.30%2019年11月17日前足额缴纳
2俞杏英1,50015.00%2019年11月17日前足额缴纳
3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10.00%2019年11月17日前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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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晨华6706.70%2019年11月17日前足额缴纳
5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005.00%2019年11月17日前足额缴纳
6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5005.00%2019年11月17日前足额缴纳

合 计

合 计10,000100%

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的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全部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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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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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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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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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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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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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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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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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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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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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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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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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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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明确规定由董事会审议的情形除外;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2-19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的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根据其专业意见决定其是否需要回避。相关股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4-2-20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2-21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2-22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4-2-23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2-24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4-2-25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缺少或者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4-2-26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4-2-27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由专人、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2日(不包括会议当日)。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4-2-2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4-2-29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相关人员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2-30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见《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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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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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详见《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2-33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2-34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

4-2-35

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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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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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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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知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话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话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三)公司以传真方式送出的,收件方收到传真后将送达回证以传真方式送回公司,公司收到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四)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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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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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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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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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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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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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之签署页)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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