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23-027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转债代码:11008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解释”),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5号》和《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15号解释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16号解释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等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有关准则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有关准则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在确认股利时一并确认,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修改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5号》和《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