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落实,就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针对公司每次对外担保情况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听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明,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担保有利于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2、截至目前,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资金的问题,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4、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25,799.91万元,其中为关联公司担保共计19,500万元(上海置业的担保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5、我们认为,公司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失当担保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平 戴文涛
2023年 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