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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制药”、“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联系人曹慧娟
保荐代表人曹慧娟、申佰强
联系电话010-8512744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90
注册资本194,385.186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信邦大道48号
主要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83号科开1号苑6楼
法定代表人安吉
实际控制人安怀略、安吉
联系人陈船
联系电话0851-8866026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1年6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信邦制药进行尽职调查,并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推荐信邦制药于2021年6月28日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360,000,000股,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信邦制药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慧娟 申佰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代行)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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