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青龙管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承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公司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自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年—2025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春芳 王 力 黄玖立

2023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